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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发布十大拒执典型案例

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最严重表现形式,不仅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实现,而且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2020年,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93人,有力震慑了拒不执行的行为。


1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从拒执犯罪的认定标准、追究程序两方面统一了法检公机关在打击拒执犯罪上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和切实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指引。



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确保“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有效推进,进一步宣传法院打击拒执犯罪的努力和成果,营造尊重生效判决、崇尚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各级法院上报的案例选出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四川高院向社会传达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与信心的同时,也敦促被执行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要将自己作为法律的试金石。



案例1

阆中法院:离婚逃债难得逞  赔了夫人又折兵——廖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2

大英法院:迟延腾退还毁坏  拒执打击来偿还——李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3

金牛法院:千方百计避执行  万变千化都不行——赵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4

龙马潭法院:宽严结合打拒执  疫情期间促自首——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5

荥经法院:抖音视频获线索  查证属实获刑责——季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6

朝天法院:虚假承诺拖延履行 拒执惩戒毫不留情——李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7

达川法院: 查封房屋被处变卖  公开庭审警后人——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8

叙永法院:侵占耕地拒复原  失了人情又入刑——淡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9

游仙法院:捏造证据阻执行  触犯法律追刑责——杨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10

旺苍法院:扬言贷款不用还  被追刑责悔已晚——罗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例1


阆中法院:离婚逃债难得逞  赔了夫人又折兵


【基本案情】

杨某诉常某、廖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常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66,653.7元及利息,廖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廖某不服上诉至中院,被驳回上诉。判决生效后,常某、廖某未履行,杨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控常某、廖某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调查廖某时发现,廖某与前妻胡某在二审刚结束时即办理协议离婚,执行法官立即从民政部门调取二人的离婚协议,发现协议约定夫妻共同拥有的3套住房、1辆轿车及享有的所有债权均归胡某,而三名子女的抚养及所有债务全由廖某负担。面对如此蹊跷的离婚,执行法官立即查封涉案房屋和车辆,并赶赴廖某前妻现居地河南省郑州市实地调查。询问中,胡某称双方离婚系因感情不和,其不知晓廖某的下落,也不清楚廖某在外的债务。但执行干警在其家中发现,双方虽已离婚,家中仍摆放两人的结婚照、全家福。执行干警认为,廖某的离婚行为涉嫌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便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受理后,在国庆假日期间立即赶往河南抓获廖某。案件侦办过程中,廖某前妻胡某及朋友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杨某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并提供担保,现已履行义务30多万元,此案执行终结。现被执行人廖某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任何“小聪明”都难逃法律的“火眼金睛”。本案中,被执行人廖某以自己仅承担担保责任为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以离婚“净身出户”的方式转移财产,自以为能够逃避执行,殊不知换来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2


大英法院:迟延腾退还毁坏  拒执打击来偿还



【案情简介】

四川大英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英农商行)与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法院判令唐某、李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李某未还款,大英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对唐某、李某的房屋予以查封并进行司法拍卖。买受人康某参与竞拍购得该处房屋,执行法院将拍卖结果、腾退公告、限期搬离通知书等送达唐某、李某,责令实际居住人李某自行腾空房屋完成交付。因李某拒不搬离,执行法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措施,期间李某表示愿意搬离,法院遂对其提前解除拘留措施。尔后,李某称屋内物品皆已搬离,可以交付。执行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房屋内的地板、墙壁、门框、下水道等财物已被损毁,财产损失达8.5万元,查明系李某所为。


经移送侦查、起诉,执行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房屋已由他人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仍然故意损毁屋内财物,导致无法交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对其不理智的行为表示深深忏悔,主动向买受人康某就其毁损的财物进行了足额赔偿,故宣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抵押财产经依法处置后拒不腾退,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主动承认错误后却恶劣地毁损财产,造成巨大损失,致使已拍卖成交的房屋无法交付,情节严重。李某最终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其咎由自取,也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



案例3


金牛法院:千方百计避执行  万变千化都不行


【基本案情】

王某与赵某等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赵某等人一次性向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37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在诉讼中,法院保全查封了赵某个人名下所有的位于泸定县的20间铺面。判决书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17年9月执行法院拟拍卖赵某名下被查封房屋时查明,2017年8月赵某与案外人杨某登记结婚,在明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利用当地房管部门管理方面的漏洞,将杨某添加为被查封房屋的共有人。2017年11月,赵某与杨某持离婚证明将被查封房屋过户给杨某单独所有;2018年1月至2月,杨某将20间铺面出售给第三人,赵某还将其名下的另外18间商业铺面以赠与方式登记在其女名下。


2019年1月22日,王某以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执行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执行法院以赵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决定对其予以逮捕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最终赵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判决生效后,法院另案判决赵某将被转移的商铺恢复原状。目前,执行法院已经对该批商铺依法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明显具有履行能力,明知其房产被查封,钻监管部门的漏洞,通过与杨某结婚、离婚的方式,恶意转移、处置被查封的房产,并将其他资产赠与子女,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通过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有效惩治了赵某的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4


龙马潭法院:宽严结合打拒执,疫情期间促自首


【案情简介】

周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判决陈某应当支付周某本金1068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陈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联系陈某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隐匿行踪,拒不履行。经执行法官调查,陈某的多张银行卡上有大额流水,明显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拒执犯罪。执行法院随即将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网络喊话让其投案自首。因疫情影响,工作出行受限,龙马潭区法院执行干警充分利用电话、微信、移动执行APP、网络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进行“云办案”,切实做到防疫、办案两不误。2020年2月25日,执行法官苦寻未果的被执行人陈某通过微信视频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同时,还向周某归还3万元欠款,并结合自身情况对借款本金制定了三年还款方案。2020年12月18日,执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若自首、必从宽”的敦促自首理念,正是执行法院倡导主动投案、主动履行、修复失信、强调诚信的价值内核。本案中陈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处理,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惩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疫情期间,执行法院通过网络喊话,网络自首等特别措施,鼓励被执行人主动配合执行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法律的温情,也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应有之意。



案例5


荥经法院:抖音视频获线索  查证属实追刑责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7日,法院对蔡某诉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季某归还借款55.5万元。判决生效后,季某未如期履行,蔡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季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季某收到上述文书后,隐瞒其从事废品收购的事实,且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2020年1月17日,执行法院以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对季某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结束后季某仍未履行,利用其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隐匿从事废品收购的收入,致使执行法院未查询到有财产可供执行。


2020年8月,执行法官通过申请人蔡某提供的“抖音”信息(季某通过抖音发布其在废品交易现场卸货的视频),执行法院立即根据视频定位的地点,找到视频中交易的另一方,经过核查,初步掌握季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另查明,季某该银行账户中通过废品交易所得的2万余元又全部用于废品收购。同月17日,季某在被公安民警现场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给付申请人1000元执行款。2020年12月10日,季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信息时代的发展,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也更加多元化,本案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抖音”信息,顺藤摸瓜查明季某借用他人银行卡隐匿收入的事实,最终依法惩戒季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对维护司法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




案例6


朝天法院:虚假承诺拖延履行 拒执惩戒毫不留情


【基本案情】

李某清诉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朝天区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李某某支付工资款2702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李某清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向李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采用网络查控和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财产调查,但既未查到李某某财产线索又未确定其下落,遂对其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后移交公安机关协助调查。2020年11月,公安机关反馈李某某在某酒店入住,执行干警立即前往该酒店将其拘传至法院。执行干警不仅从李某某身上搜出大量现金,还发现其在外地承包工程,微信转账记录中有大额资金往来。因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决定对其罚款,李某某迫于法律的威慑,承诺将在期限内履行,但到期后仍拒不履行,行为恶劣。后经申请执行人李某清提起自诉,案件受理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某实施逮捕。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某的家人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代李某某履行完毕执行款项。


2020年12月判决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一直以来,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是涉民生执行的重点工作。本案中,执行法院多措并举,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有履行能力,李某某经拘传、罚款后仍抱有侥幸心理,言而无信,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后,李某某迫于威慑在庭前履行了义务,但对其行为仍依法予以惩处,体现出司法权威不容侵犯,社会诚信可贵的价值导向。



案例7


达川法院: 查封房屋被变卖  公开庭审警后人


【基本案情】

陈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判决刘某偿还陈某借款30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履行。陈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刘某位于达川区亭子镇房屋一套,并将查封裁定书送达刘某。2016年5月18日,刘某在明知其房屋被执行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以30万元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其他债务。2018年7月,法院干警前去调查涉案房屋时,发现该房已被他人占有使用,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19年5月5日,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对刘某提起公诉。2019年 6月18日,执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执行法院不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社区代表80余人旁听庭审,而且传唤100余名被执行人到场亲历庭审全程。最终刘某因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判处期徒刑一年。因该查封房屋属于自建房屋,未取得房产证,出售的房屋实际未过户。目前执行法院正在进行拍卖程序,买受人也另行起诉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旁听庭审,100余名被执行人受到了极大的教育,此举也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的高度评价。


【典型意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执行法院依法严惩刘某违法行为的同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既公开司法又以法示警,既传达严惩非法处置被查封财产逃避执行行为的决心,又扩大法治宣传与教育的影响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8


叙永法院:侵占耕地拒复原  失了人情又入刑


【基本案情】

祝某与淡某、付某系邻里关系。淡某、付某趁祝某外出务工期间,将房屋和田地托人照管,在未征得祝某及村、社同意下,占用祝某家承包的土地,修建了宽约一米的硬化便道。通过村、社干部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祝某遂向叙永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淡某、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占用祝某承包土地修路的行为,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占用祝某承包土地修建的硬化便道予以清除。


判决书生效后,淡某、付某未履行。在执行中,淡某教唆其80多岁的父亲阻挡执行。执行法官将淡某带离执行现场并采取拘留措施,并要求其家属将老人带离,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案件执行完毕之后,淡某又陆续采用堆积建渣的方式占用祝某的耕地修建道路,祝某遂提起刑事自诉。经法院审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淡某家属代其履行完毕义务。


【典型意义】

远亲不如近邻,休要失了人情,更莫触犯法律。本案系行为履行,淡某在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后,又故意采取其他方式侵权,已对执行标的构成妨害行为,其行为是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延伸,依法仍应予以打击。




案例9


游仙法院:捏造证据阻执行  触犯法律追刑责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杨某先后向马某借款70万元,并自愿以其所购买的房屋向马某某作抵押担保,因开发商原因,该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故也未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7月15日,杨某将上述房屋以42万元卖与贾某,贾某先期共支付杨某28万元房款后入住该房屋,双方约定房屋过户后付清余款。因杨某逾期未向马某偿还借款,马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下发支付令,由杨某偿还马某借款70万元及利息。因杨某未按支付令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处置上述房屋时,案外人贾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在贾某未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情况下,杨某故意向贾某出具付清全部房款的收款凭据,后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杨某出具虚假证据,贾某并未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事实,贾某对上述房屋享有的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2020年4月10日,上述房屋被强制执行完毕。2020年6月17日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杨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杨某向案外人贾某出具虚假证据,通过虚假诉讼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虽案件已执行完毕,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



案例10


旺苍法院:扬言贷款不用还  被追刑责悔已晚


【基本案情】

2017年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法院起诉罗某、孙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罗某、孙某未履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先后数次约谈罗某,但其不为所动,表示贷款系国家政策性贷款,可还可不还,且在执行调查中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执行法院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罗某在拘留期间,既不主动履行,且阻止其亲友代为履行。执行人员又多次前往罗某住所地及村社,多方实地走访调查其收入及家庭情况,查明其自2006年起至2018年7月期间,一直在当地一木材加工厂上班,且是该厂技术骨干,月收入5000元左右,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履行能力。同时查明,罗某不仅自己拒不偿还贷款本息,且向周围村民及亲友大肆宣扬“国家贷款可还可不还”,甚至讥讽和阻挡同村社的其他贷款户偿还贷款,其言行极其恶劣。拘留期满后,罗某仍不思悔改,拒不履行。执行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执行人依法被刑拘。其后,其家属主动代其偿还了贷款本息,案件全部执结。最终罗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罗某的言行严重影响到当地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罗某被判处刑罚后,在其所在乡镇引起强烈反响,许多贷款户主动履行还贷义务,起到了惩戒一人、教育一片,以案释法的良好效果。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强力推进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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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葛泓雨

审核:开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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