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所见即所得!佛山拟规定房屋交付标准与样板房一致
12月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与建议的公告。
根据《意见稿》,明码标价监制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销售人员信息等都应在销售现场公示。同时,《意见稿》还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利因素应及时准确全面公示
按照《意见稿》,商品房销售应当设置公示栏、公示台和公示簿,便于购房者了解该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获取相关信息。
项目需要公示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不利因素、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贷款信息、项目配建信息等。
企业信息、项目信息、销售人员信息、信用信息、明码标价监制信息、房屋销售信息、预售方案、物业服务信息、装修信息、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信息、项目停车位(库)信息(包括人防车位信息),都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立即更新。
项目内外和户型设计可能对合同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不利因素必须公示,尤其是噪音、烟尘、污染、辐射、隐私、通风、采光、装修等不利因素。不利因素公示应及时、准确、全面。
开发商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
同时,《意见稿》还对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制作宣传单、广告牌等宣传资料、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发布不实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渲染房价上涨预期,不得误导购房人,不得公示和宣传项目众筹、分期首付、首付贷、零首付、假按揭、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信息。
校对:曾梦怡、霍嘉仪、黎昭映
监制:吕燕珊、何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