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9日,秦风网发布消息称,榆林市能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秦林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近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的起诉书获悉,秦林惠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018.3817万元,巨额财产(人民币1004.5105万元和6.46579万美元)来源不明。
以下为起诉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秦林惠,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3196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府谷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路**号**楼**号,现住榆林市**区**公馆**号楼**单元**室。系榆林市**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因违纪违法问题于2019年6月12日被榆林市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同年6月13日被榆林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并延长至12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卫东,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阳,陕西文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林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4月25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5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4月8日、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秦林惠受贿财物折合人民币1018.3817万元1.2017年3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区***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先后10次收受该矿副总经理王某甲共计人民币475万元。其中:在榆林市高新区东环路进富康路的环城路立交桥附近,收受325万元(6次是每次50万元,1次是25万元);在榆林市体育局对面操场路边,收受50万元;在榆林市**中学对面的路边,收受50万元;在**路**局家属院秦林惠家中,收受50万元。收受的475万元,其中25万元被秦林惠零花了,剩余450万元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2.2017年春节前,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组织人员对**区**镇店**煤矿进行安全验收并通过,收受该矿董事长陈某甲人民币5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3.2017年5月至2018年春节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区**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4次收受该矿副矿长刘某甲、矿长张某甲人民币9万元。其中:2017年5、6月、8、9月,收受刘某甲4万元(每次2万元);2017年中秋节前,收受张某甲2万元;2018年春节前,收受张某甲3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4.2015年中秋至2018年中秋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阳区***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9次收受该矿股东王某乙人民币44万元。其中:2015年中秋节前,收受2万元;2017年9月,收受10万元;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2018年正月,收受20万元(每次5万元);2016年、2017年、2018年中秋节前,收受12万元(每次4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5.2014年至2019年春节前,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煤炭公司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审批上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10次收受**煤炭公司总经理高某乙、副总经理贺某某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春节前,2014年、2017年、2018年中秋节前,8次收受高某乙40万元(每次5万元);2015年、2016年中秋节前,2次收受贺某某10万元(每次5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6.2017年秋至2018年4月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榆林市****选调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中,收受他人共计人民币85万元。其中:2017年秋的一天,在其常乐路家中,收受清涧县**办陈某乙10万元;2018年2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府谷县**局李某甲15万元、收受***煤矿许某某10万元、收受***煤矿魏某某10万元、收受***煤矿杨某某10万元;2018年3月,在其办公室,收受**煤矿马某某10万元;在市能源局楼下,收受**局办公室干部李某乙代***煤矿周某某10万元;2018年4月9日,在其办公室,收受***煤矿高某丙10万元。因市政府对调动人员的请示未予批准,秦林惠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除魏某某的10万元至今没有退还外,剩余的75万元退还给其他7人。7.2017年中秋至2018年中秋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区***煤矿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4次收受该矿副总经理郭某甲共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2017年中秋前、2018年春节前收受20万元(每次10万元);2018年5、6月,收受20万元;2018年中秋前,收受10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8.2018年8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区***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3次收受该矿总经理刘某乙5万美元;在榆阳区盛高公馆附近收受刘某乙人民币5万元。其中:2018年8月、9月、11月在其办公室3次收受5万美元(2次是每次2万美元,1次是1万美元,共折合人民币33.4807万元);2019年正月,在盛高公馆附近,收受人民币5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9.2017年9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对**区**煤矿减少罚款数额,收受该矿执行董事乔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7年、2018年春节前,为**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2次收受乔某某人民币4万元(每次2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10.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陕西榆林*****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6次收受该矿股东刘某丙、张某乙人民币64万元。其中:2017年1月、年底,收受刘某丙26万元(1次是1万元,1次是25万元);2018年1月、6、7月,收受刘某丙36万元(1次是1万元,1次是5万元,1次是30万元);2015年、2016年春节前,收受张某乙2万元(每次1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11.2016年10月至2018年中秋期间,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阳区**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5次收受该矿总经理傅某某人民币105万元。其中:2016年10月,收受5万元;2017年春节前、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中秋节前,4次收受100万元(每次25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12.2018年7月至10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榆林市榆阳区**煤矿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4次收受该矿法定代表人李某丙人民币20万元和黄金800克(价值人民币22.2210万元)。其中:2018年7月,收受黄金300克;2018年8月、9月,收受20万元(每次10万元);2018年10月,收受黄金500克。黄金兑换成人民币与收受的人民币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13.2016年至2018年,秦林惠违规对榆林市**区**煤矿整改验收,并在申请核定生产能力外煤管票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和帮助,在其办公室3次收受该矿矿长张某丙、执行事务合伙人高某丁共计人民币14万元。其中,2016年6、7月,收受张某丙10万元;同年8、9月,收受高某丁2万元;2017年1月,收受高某丁2万元。后被存入秦林惠以高某甲名义办的中国银行卡里。14.2014年2月,秦林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榆林市上站**站站长李某丁向被管理对象榆阳区**洗煤厂老板高某戊索要黑色帕萨特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68万元。
(二)秦林惠巨额财产(人民币1004.5105万元和6.46579万美元)来源不明的事实秦林惠以朋友高某甲名义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个人储蓄卡,账号1024********(卡号62178836000********)。该储蓄卡明细记载,截止2019年4月10日,该账号存款人民币2095.6322万元和6.4770万美元。其中,支取人民币1720万元,包括:2017年8月29日给秦某转账人民币500万元,2018年8月10日给王某丙转账人民币120万元,2019年2月24日给郭某乙转账人民币100万元,2019年3月5日用于理财人民币1000万元,剩余人民币375.6322万元和6.4770万美元。
上述存款人民币2095.6322万元(内含利息人民币118.92万元)和6.4770万美元(内含利息112.10美元)中,包括秦林惠受贿款人民币965.7017万元,礼金人民币6.5万元。秦林惠对剩余的存款人民币1004.5105万元和6.46579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榆林市***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榆阳区**局增加销售计划的申请、榆林市**局给相关煤矿供应**公司公路销售证的通知,银行转帐凭证、资金流水、任职文件等书证;王某甲、陈某甲、刘某甲、张某甲、王某乙、高某乙、贺某某、郭某甲、刘某乙、乔某某、刘某丙、张某乙、傅某某、李某丙、张某丙、高某丁、李某丁等证人证言;被告人秦林惠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林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林惠在担任榆林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林惠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林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其在被留置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尚未掌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秦林惠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鹏飞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审核:张苗 陈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