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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说法 | 推销电话背后的“罪与罚”

2018-02-02 安琪 旺仔 重庆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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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大家经常会接到

各种各样的推销电话

询问你是否需要贷款?

是否需要购买什么东西?

是否需要什么服务……


我们不禁在想

他们到底是如何知道

别人电话号码的?

又是怎样了解到

我们的需求动向的?


今天身边说法,安琪邀您一起关注:推销电话背后的“罪与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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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案例

一名商务咨询公司的话务员,突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为了提高业绩,触犯刑事法律。今天《身边说法》,请听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王琴律师为您讲述《推销电话背后的“罪与罚”》。


【经典案例】


王某是一名刚毕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在一家商务咨询公司从事话务员的工作,平时负责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需要贷款。王某是公司每天走得最晚的一个,他想着自己只能勤能补拙,只要再多打一个电话,就可能多一点奖金。但是突然有一天,公安机关以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刑事拘留。


难道,打电话推销业务,就触犯刑事法律了吗?


原来,王某为了提高业绩,获得更多客户的联系方式,加入了一些电话销售资料交换的QQ群。王某与群里面的好友交换各自收集的客户联系方式,通过撒大网,来增加自己的收入。王某工作的半年中,涉及交换的个人信息高达二十多万条。


后来,便有了刚才说到的一幕,王某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


【解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5月8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法眼看天下

律师解答


主持人安琪

对于推销电话,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到,或许有时候真有需求,即便是没有需要,直接回绝就可以了,这个过程看似也没有什么损失,为什么现在国家要加大打击力度呢?


王琴律师

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并屡遭侵犯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泄露的信息轻则就像主持人所说的只是对生活造成些许困扰,但重则却能使被害人陷入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漩涡,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前不久,大学生蔡某电信诈骗致死案让人触目惊心,被告人陈某先后多次通过聊天软件获得手机号码资料,冒充 “爸爸去哪儿”等综艺节目向手机用户发送虚假中奖的诈骗信息共计78万条。之后通过拨打或接听“中奖者”电话,以兑奖须缴纳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违约要对其起诉为由,诱骗、威吓被害人将保证金汇入指定银行账户,骗取他人款项金额共计122万余元,并造成高考录取新生蔡某自杀身亡。


近年来,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犯罪分子为发不义之财,不择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有的通过网络交换、购买,有的利用假冒正规网站骗取,还有的利用木马程序窃取等。他们的身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滋生出非法牟利的黑色产业链,受利益驱使,或盗取公民个人信息销售获利、或倒卖个人信息赚取差价、或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绑架等下游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增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不仅关乎人民群众的个人权益,而且更关乎社会福祉和国家安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主持人安琪

这些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人很可恶,我们国家都采取哪些方式打击呢?


王琴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

2017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要件、“情节严重”如何界定;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是否担责;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计算遵守怎样的规则等。更是降低入罪门槛,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现在各地司法机关都保持对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态势,无论涉及卖方还是买方,都以“零容忍”的态度,积极摸排线索,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沉重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主持人安琪

哪些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呢?


王琴律师

例如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主持人安琪

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有朋友问我要某某人的手机号码,我直接给了他手机号码,我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王琴律师

你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是为了相互交往需求而提供的。一般不具有《刑法》规定的非法目的,故不界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当然最好是经过亲朋好友的同意之后再向对方提供。


    主持人安琪

信息提供者的行为达到哪些条件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王琴律师

未经信息被收集者同意,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从严设置定罪量刑标准,“入罪门槛应该说是比较低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设十项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大致涉及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信息类型和数量。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为了牟利,基于此,《解释》将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信息用途。《解释》将“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规定为


四是主体身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对此,《解释》明确,“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


五是前科情况。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将其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主持人安琪

怎么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呢?

王琴律师

常言道:“没有家贼,招不来外鬼。”事实证明,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快速准确获得公民个人信息,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鬼”作祟,内外勾结作案。  


例如: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身为某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的闫某,在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间,多次以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刘某等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包括新生儿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联系电话及家庭住址等),共计约20万条。闫某供述,涉案信息都是他以前做保险业务时,购入并积攒下来的信息。闫某承认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主要是为摊薄自己购买信息的成本。一位买入闫某信息的下家刘某向警方陈述,当时她在保险公司做新生儿保险的业务,公司要求每个业务员都要自己想办法打电话推销保险业务。故买入闫某出售给她的信息,每条约0.5至0.6元不等。后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因此,必须坚决对利用工作之便,为牟取私利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业内部人员进行从严惩处。行业内部人员已经成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体。造成危害最大的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等行业的内部人员泄露所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侦破的很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中,都可以看到内部人泄密的痕迹。要加大对这些行业的安全管理、监督力度,加强对存在问题的网络服务商的检查整治,强化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及时整改各种隐患,织密内部操作安全网,从源头上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阀门,最大限度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不仅是网络运营者的责任,也是每位公民的责任。除了国家不断健全完善法律和制度,严打违法犯罪、加强内部单位管理之外,还必须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公民的防范意识,使其充分认识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懂得如何防范个人信息被侵犯。


如遇到陌生人或者不明商家以免费或廉价推销产品、提供服务为由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时,应留个心眼,谨慎应对;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购物小票等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不给违法犯罪留下可乘之机;认为有人涉嫌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积极配合提供线索、证据,消除隐患,避免更多的群众上当受骗。


律师在线

王琴律师简介:


王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律师工作20余年,现任重庆勤升律师事务所主任、支部书记,綦江区第二届人大代表,綦江区法学会常务理事,綦江区消费者协会理事。主要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联系方式:1350941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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