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身边说法 |4S店欺诈车主,车主索赔反被起诉

2018-02-12 安琪 重庆之声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节目预告


男子倒霉买到事故法拉利

起诉索赔“退一赔一”

赔款尚未到手

4S店反告车主赔偿

900多万元贬值损失

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为何4S店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消费者究竟该如何维权?


今天身边说法,安琪邀您一起关注:4S店欺诈顾客,车主索赔反被起诉。


点音频 听节目


今日案例

快过年了,很多4S店为了提高业绩也搞打折促销,这次我们要分享的一个案例故事,就是关于车辆买卖纠纷方面的问题,借这样一起案例,希望能够提醒消费者,千万不可忽视掉一些法律问题。


同时,我们也邀请到了重庆北京德恒律师所重庆分所的李建律师和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的杨婷婷律师,同大家一起分析。



【经典案例】


主持人安琪


几年前,家住渝北区的龚先生在某4S店店员的推荐下买了一辆360万的法拉利跑车。但仅仅过了一个月,他就感觉这车老是发出异响,龚先生的一位朋友帮他看了看,发现这辆车有问题,而且曾经大修过。于是,龚先生请重庆市公证处对车辆的事故修理情况进行公证。


原来,早在2013年1月29号,这辆法拉利曾在杭州与隔离带发生了碰撞,进行过一次大修,理赔金额达40万元。知晓情况后,龚先生很是生气,自己辛辛苦苦花钱买的法拉利竟然是事故车,于是他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4S店有欺诈行为,并要求4S店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龚先生和4S店签订了买卖合同,龚先生具有合法有效使用涉案车辆的权利,但车辆确实存在贬值等客观事实,而这一切是因为4S店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4S店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而龚先生对此并无过错,因此该合同撤销所造成的贬值损失,也应由4S店自行承担。依照当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5年10月底,法院做出一审判决,4S店对龚先生进行“退一赔一”的补偿。


判决生效后,龚先生和律师一起到4S店还车,并由重庆市公证处作出保全证据的公证书。但是龚先生钱还没拿到,4S店又不服判决,继续上诉,反告龚先生要索赔948万元“折旧费和车辆使用费”。第二年1月,该案二审开庭。 


一年又过去了,2016年年底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4S店消费欺诈成立,履行“退一赔一”。这次判决生效后,4S店划拨了732万元赔偿款及诉讼费到法院账户。原本该在划拨后一个星期内送到龚先生的手中。不过,龚先生想要拿到这笔钱困难重重啊,究竟怎么回事呢? 


4S店很顽强啊,年初,他们开始向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龚先生支付738万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并作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划拨到法院的732万多元。这下龚先生真是有苦难说,他回忆到,当时买这辆法拉利时他在外面借了钱,原本打算拿到赔偿款后把钱还了,另外再投资一个项目。这笔钱被冻结,计划几乎泡汤,因此给他带来的损失远比账面上的还大。


去年4月5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4S店申请再审的申请。今年1月,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4S店的全部诉求。

法眼看天下

律师解答


主持人安琪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如何规定赔偿范围的?


李建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面规定了赔偿范围,比如提供商品服务造成财产损失的、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尊严自由损害的,商品不合格要退货等。在该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主持人安琪

在此案中,为何判决结果只是“退一赔一”?


杨婷婷律师  

这个有一个新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衔接的问题。本次欺诈是发生在2013年,依据当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退一赔一”。而现在适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费法》是2014年3月15日生效,采用是退一赔三。所以法院在判决时适用的是修订前的消法。


主持人安琪

为何4S店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李建律师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诉讼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诉前保全,诉前保全是当事人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财产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4S店不服法院判决“退一赔一”,然而在龚先生起诉4S店的案件中都到了再审,程序已经终结,没有再翻盘的地步了。4S店始终不服气,拟另案起诉要求龚先生支付车辆使用费和贬值损失,4S店在另案起诉前申请法院查封本将在一周后划给龚先生的执行款,情况确认很紧急,如果不保全,款就真的划给龚先生了,因此法院依申请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


主持人安琪

法院的诉讼程序?


杨婷婷律师  

我们很多听众会把再审当做诉讼的必经程序,这个是错误的。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结束。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一审案件判决送达后15天内可提上诉,裁定是10天。两审终审也有例外,比如最高院审理一审的案件、民事小额诉讼案件。


再审程序是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起。再审不影响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


    主持人安琪

此后,4S店还能再次上诉吗?倘若遇到相关情况,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李建律师 

因为此案还未进行二审判决,4S店是可以上诉的。正如前面所说,上诉是二审终审制的体现,当事人是否上诉是他的权利。


至于消费者相关的维权手段,本案的消费者就做得非常好。首先要对证据进行保全,然后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在线

李建律师简介: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时间11年。执业领域为基金、债券和公司治理。在执业期间热心公益事业,是重庆市律师协会律师志愿者服务团律师、重庆市总工会律师服务团副总队长、秘书长。从2009年开始在身边说法栏目做嘉宾。

联系方式:13193091535


杨婷婷律师简介:

重庆合川区人,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曾就职于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学习从事信托类非诉业务。现为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合同写作及修改,借款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等合同类纠纷。

联系方式:17783024592


可能

你还对这些感兴趣


小编推荐

身边说法 | 驾车轻刮他人倒地 获刑7年

身边说法 | 推销电话背后的“罪与罚”

身边说法 | 话说“包工头”——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施工人”


“重庆之声”,与你分享及时、好玩的消息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