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PS时如何不像林志颖一样被罚30万?| 未来法律课
P图人人都会,但却不是人人都晓得这其中的法律风险。
最近的林志颖因侵犯著作权被判罚一案,让很多人意识到我们在网络时代的一些日常行为可能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也反过来促使法律人思考,互联网正在开辟一些新的表达和创作方式,如何在鼓励创意创新和保护著作权之间找到平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在本文中认为,在新技术支撑下,利益需求如何能够被更好地平衡,是当代著作权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主题。
其一,需要认真回应Web 2.0时代以来大众“创作”的社会现实与降低交易成本的需求和可能性。
其二,应该关注到数字时代人们表达思想情感的媒介已经发生了扩展。类似CC协议这样的“分享造就共赢”理念,以及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在版权登记、许可、保护等领域的探索应用,都是很好的尝试。
张吉豫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据新闻报道,知名艺人林志颖最近因为在微博上修改和转发了一张照片,被判罚了34.5万元,这张照片为什么这么贵?这个判罚意味着什么?每天都在转发各种PS的照片或者表情包的我们,是否也面临类似危险?
先来还原一下事情的原委。这张照片名为《中华男儿》,由摄影师朱庆福拍摄,曾获多个奖项。林志颖转发的图片中,一个人物的面部被改为林志颖本人的形象。2017年9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朱庆福的著作权,判决林志颖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这个案例本身并不复杂,之所以引起各界热议一是名人效应,另一个可能是因为“代入感”——这个判罚让很多人意识到我们在网络时代的一些日常行为可能引起严重的法律后果。这也反过来促使法律人思考,互联网正在开辟一些新的表达和创作方式,如何在鼓励创意创新和保护著作权之间找到平衡?
在网络时代,人们的日常表达早已不仅限于言语文字。图片能够传递文字无法准确描述的信息,甚至传递一些发布图片者自己可能也尚未厘清的内在情感表达。从存储一张图片和存储一页文字所需要的比特位的差异上,也能看出二者表达的信息量显著不同,以至于有“一图胜千言”的通识和“无图无真相”的调侃。修改图片上传、或是直接转发网上图片,是一个极为普遍的惯常做法。
然而未经许可修改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照片,涉及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照片上传至博客、微博、网络论坛等公众可见的网络空间发布,会侵犯数字网络传播权;若发布时未注明著作权人姓名,则又会侵犯他人署名权。一言以蔽之:发布有风险,P图需谨慎,劝君宜三思。除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规定为合理使用的行为外,我们都不能自由无偿地复制、修改、传播他人作品。当然,我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条款在不久的将来必将被修改,而应如何修改则是在知识产权界热议的一个庞大话题。
很多人未曾意识到自己的某些行为可能侵权。此类新闻可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更多地了解当前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即可以自由无偿使用他人作品的一些情形)、“法定许可”(即可以不经他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须支付一定费用的一些情形)的条件。另一方面,法治需要在探讨中不断发展完善,以更好地回应当今时代的快速发展。大众的创作模式在不断发展,公众表达媒介也在不断演变,林志颖案受到的瞩目也正是网络时代这些变化所酝酿着的紧张冲突的一种体现。原创者需要被保护和激励,作品传播、大众创作和多媒介表达希望更加便利,在新技术支撑下,这些方面的利益需求如何能够被更好地平衡,是当代著作权制度发展的一项重要主题。
为平衡各方利益,各国著作权法在保障作品的正常利用、禁止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已对著作权进行了各种限制。这些限制有的是出于教育科研、人道主义等具有极强正当性的考虑,有的则来自于降低交易成本等经济学分析。当我们带着这些价值理念审视当前著作权制度运行情况时,仍然发现因为现有著作权的限制,还有大量潜在的交易难以达成,而这未必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
林志颖转发图片所引起的这场诉讼,可能会减少公众转发他人照片的行为,这保障了著作权人保证其作品完整使用的权利,但长期来看,却未必会为著作权人带来更多经济收益。我们恐怕很难想象林志颖如果早知道这一切,还会为了上传这张修改的作品来去寻找、联系著作权人并支付30万元许可费,他大概更可能采取不转发的行动。之所以越来越多的普通公众愿意为了使用某个表情包而支付一定费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费用不高,而且相关支付手段已经足够便捷。在微信支持收费表情包的时候,曾有报道说一些热门表情包6元/套,付费人数超过百万。这提示我们,在新技术时代探讨著作权制度,不容忽视由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两方面因素。
其一,我们需要认真回应Web 2.0时代以来大众“创作”的社会现实与降低交易成本的需求和可能性。近代意义上著作权的诞生主要源自印刷术的发展——也就是关于复制的革命,但纸质出版需要排版、印刷、装订、运输、销售,成本不容忽视,这使得当时能够真正有作品获得传播的作者还只是少数派。陆游能够成为中国传世作品最多的诗人,“六十年间万首诗”,很大程度上和他家自己开印刷作坊有关。
在网络时代,复制和传播的成本极大降低。在Web 1.0时代,互联网内容的提供者还主要是官方媒体和一些在当时能够编写网页的早期网民;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Web 2.0时代迅速到来,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方便地将自己的观点、见闻、照片“公之于众”。从此,互联网上的内容呈现爆发式增长,“每个人都是创作者和传播者”。
Web 2.0时代之后,任何一个普通网络用户都可能拥有这样的需求——这种复制也许并不营利,这种修改往往简单随意,这种传播可能不够广泛——如果需要去联络作者获得许可,那么在相对高昂的交易成本面前大多数人都会望而却步。与此同时,一些作者却又可能由于公益、增加知名度等不同原因,愿意免费或低价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却不知如何传递这一信息。随着技术的发展,一些承载较多用户的信息平台,可能以“权属认定”、“简易许可”加“便捷支付”的方式,在这些冲突中寻求到一种新的平衡。
其二、我们也应该关注到数字时代人们表达思想情感的媒介已经发生了扩展。语言文字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它使人们的相互理解和合作成为可能,使经验和构想可以在代际间良好传递,人类文明由此蓬勃发展。数字时代,容易使用、存储和传播的符号体系更大程度地扩展到了图像、音乐等媒体表达。电脑以及智能手机中的图像编辑软件、音视频编辑软件都让这一过程日益轻松便捷。青少年的表达和思考习惯也在悄然改变,至少,是更加多样化。
在当今时代,有人可能很想在自己拍摄的草原影像中配上一段蒙古族音乐,以传达影像拍摄的地域背景;有人可能只想默默上传一张梵高的“星空”,来记录一个流淌着淡淡怅然而又有星光抚慰的夜晚。今天人们被《见字如面》中一封封书信打动,未来类似的节目中,除文字外,非常可能包含更多形式,采用音乐、图片、动图、视频等作为类似词语一样的表达要素。或许今天的成年人会认为文字是严肃、深沉、含义隽永、提供了更丰富的想象空间,而表情包、小视频等声光电信号则显得简单、肤浅、缺少文化底蕴,但实则它们皆是人类表达符号的一部分,只是文字已经过了几千年沉淀,而后者还太年轻。一些新的多媒体符号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就可能被大众快速接受和广泛使用,从中可以看到信息技术正在给这类表达带来无限的活力和生命力。我们应该尊重这种表达的变迁和多元化,既要良好保护作者权利以激励源源不断的创新,从而保障表达组件的供给;又要尽可能满足人们运用既有音乐、图片等符号进行创作和表达的需求。
可喜的是,我们看到法律界、科技界和商业界都在探索使著作权制度更加良好运行的途径。例如,受开源软件启发的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CC)就是比较有影响力的代表之一,已经进行了多年积极尝试。
CC以“分享造就共赢”为理念,提供了一组不同内容的许可协议,并提供关键词便于公众理解。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演绎、是否要求他人的演绎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共享、是否允许商业性利用等要点,选择不同的CC许可协议,并在将自己的作品放置在网页之时标注自己使用的许可协议。
许多公开课都采用CC协议标注了自己许可他人使用的条件,例如我们可以在网易公开课网站页面的最低端看到声明:“……除非另有声明,本平台其它视频作品采用Creative Common知识共享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 2.5 中国大陆许可协议进行许可”。维基百科、Flickr等很多网络服务上已经集成了CC协议,著作权人可以轻松进行许可方式标注,用户浏览时也可以实时看到。我们使用公有领域作品或者依照协议使用此类明确标注了许可内容的作品会更加安全。
CC协议目前仍面临很多不太好解决的问题。例如协议均针对免费许可情况,未提供便捷的许可费支付途径;不能帮助许可方提供权利凭证以证明自己确实是该作品的作者,等等。技术的发展为这些问题的改进提供了一定基础。例如在线支付已非常便捷;作品特征提取和比对、数字水印等技术一直不断发展,可以更好地帮助作者或平台发现版权作品的使用;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在版权登记、许可、保护等领域的应用正被探索,国内外已有多项应用实例;等等。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庇古税以及其它多种规则方法的利弊权衡应随着社会和技术发展进行考量。技术支撑、交易方式创新和法律完善需要更加紧密地耦合在一起,更加公平、高效、科学地推动社会文化发展,协同创造数字文明时代的著作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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