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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利用“生态链”中的个人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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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云·数据观察
“个人数据保护应随着技术、时代、价值观的不断提升而进一步加深认识,不能僵化地被保护在‘盾牌’之下,更应与数据利用形成一种共生关系。二者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性的共生,而是价值与生态的共生。”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逐年提高,2019年达到36.2%(参见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中国信通院官网)。可见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从数字经济本身的构成来看,知识和信息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这个意义上,数字经济本身又是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也同时成为数字经济的显著特征之一。
而对于数据处理与数据利用而言,由数字经济具有的颠覆性特征所决定,其不再是按照学者们经常描述的“从数据到信息再到知识和智慧”的研究思路,而是走“从数据直接到价值”的捷径。
在此基础上,认识与理解数据利用变得极为关键。同时,由于网络交互的多维度特征,主体之间也形成了如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平台之间、平台与平台之间等多重交往关系。在上述一系列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与人际交往关系中,数据利用都是一个重要的交汇点。
易言之,数据利用兴,则数字经济兴;数据利用良,则数字生态良。
01▶ 数据利用何以形成“生态链”?
生态,顾名思义,即一种良性循环的系统。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生态”大致有三重含义:显露美好的姿态;生动的意态;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可见“生态”一词本身就包含了诸多客观规律性的特征和良好、生动、向善等褒义特征。
对人们而言,数据利用首先是一个客观的过程,包括个人使用平台而主动或被动“接入”,平台收集、处理、利用、再处理、再利用等。人们的行为与生活已深深“嵌入”这个动态过程。诚如有学者从哲学角度讨论所言,在大数据时代,除非我们能回避所有数据收集,否则我们将无法拒绝成为大数据技术的预测对象,即我们没有退出的权利和可能性。
既然我们无法抽身离开此种与数据相关的客观过程,那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这个过程是便捷的、高效的和良好的,否则将可能会导致矛盾和冲突,无法和平共处。因此,数据利用处于整个数据“全生命周期”中,居于数据“活动链条”里。
更重要的是,数据利用不仅应在自身形成良好利用的生态与系统,也应与其他过程形成一种良性发展的“生态链”,这种不仅是数据技术所需,更是人们对数据利用的一种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
首先,是数据获取中的“良性生态”。
个体与平台建立最初联系或接触的,就是在以平台对个体告知同意为“闸口”的环节,也恰是经历这一关口,平台才具有收集数据和获取数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打造一种更加符合个体与平台之间信赖关系的、符合后续风险掌握与控制的生态至关重要。这是形成良好数据利用的基础与前提。
其次,是数据加工处理中的“良性生态”。
数据加工处理是一种兼具隐私保护导向与利用价值导向的过程。一方面,数据加工者应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使其符合隐私保护的基本要求。但从技术上而言,有一种观点认为,彻底意义上的、完全不可恢复的信息脱敏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大部分还是依赖于平台或企业自身的技术与伦理双重约束。
另一方面,数据加工者会对数据进行一种利用导向性的数据加工处理,这样使其能够实现其应用目的。但其中也存在数据被爬取、窃取或攻击的可能性,这就要对数据进行“加盐”处理,通过技术手段,使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的数据无法直接被破解。
由此可见,在无法实现理想状态的数据脱敏与数据被攻击的情况下,都要求个人与平台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良好的“生态系统”,维护一种良善的价值,以实现各自的价值追求。
最后,是数据应用中的“良性生态”。
数据始终在动、静两种状态中游移,但其更大的价值体现在动态之中。在经过上述数据获取与加工处理阶段后,数据就进入到应用场景极度细分的阶段。此刻需要关注的问题是,数据能应用在哪些场景之中,其价值到底在什么地方体现?
众所周知,Google在十几年便曾成功预测了流感趋势,使公共卫生机构获得了有价值的数据。而随着数据应用领域的拓展与细分,经济发展、就业统计、公共卫生(包括疫情流行病学调查)、信用评价、智能营销、个性化推荐等多种领域都有所应用。
数据的应用更要形成一种良性生态,比如旨在提高自身产品与服务、实现公共目的等,更多应当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与选择的应用,而非是一种“负向”效果的应用。
02▶ 个人数据保护如何嵌入数据利用?
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保护在数字经济时代尤为重要,犹如始终高悬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是最高价值追求。
在隐私保护与数据利用之间,人们总是在寻求二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从表现方式的强弱而言,“利用”是一种相对积极的状态,而“保护”则是一种相对消极的防御状态。因此,将个人数据保护嵌入数据用的“生态链”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与关键,宜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思考。
一方面,知情同意原则的重构。
在实践中,告知同意原则之所以总是落空或被认为“不好用”以及“价值不高”,不是单纯因为技术上的原因,更多是因为此种原则欠缺信赖的内涵以及风险控制缺乏客观性。
知情同意非常关键,是整个数据利用链条中的“最初一公里”,只有将这个“最初一公里”打通,才能在后续的过程中更为顺畅。这就依赖于数据利用形成良好的生态链,人们与平台或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信任和信赖关系,进而实现一种“内嵌无风险”。
而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人们需要破除充分、完备告知的迷思。当人们在讨论个人数据保护问题的时候,无论其中涉及如何复杂的情况和场景,人们最后所开出来的“药方”都是要对个体进行充分的告知,认为不完美告知以及告知存在瑕疵是不行的。
但有如手风琴的风箱,也即是“风箱”会开到什么程度才算是充分告知,实际上取决于每个风险掌控者。此种风险又会在后续数据利用中不断变化,而并非是在告知同意那一刻就能实现,而不断反复告知又不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的便捷性特征,这又只能回到良好生态构建与相互信任这个最基本前提与条件之上。
另一方面,程序性权利的保护。
在数据利用“生态链”中,尤其应重视个体程序意义上的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内嵌于数据利用“生态链”的重要体现。《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查阅、复制、异议、请求更正、删除等方面的权利。这些权利看似理所应当,且为法律所规定,但究竟如何实现,便与数据利用本身形成的良好生态密不可分。
对于信息处理者应避免信息错误、违法处理等情况,同时应对个体权利实现过程给予程序性保障。这些既是法律所要求,又是企业利用数据形成“良性循环”的信任增强保证。
03▶ 保护与利用:寄生vs.共生?
对于个人数据保护与企业数据利用,二者在一种不断交汇与交错中不断发展。二者会形成一种什么关系呢?是互有排斥的“零和”选择,是依附性的发展过程,还是共生弥新的共时性历程?在数字经济的语境下,在科技与人类之间的伦理关系中,这种关系也是不断从模糊走向清晰。
何为“寄生”,即为一种生物生活在另一种生物的体内或体表,并从寄主处取得养分,维持生活。
我们回头来看个人数据保护与企业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个人数据保护是最高价值追求,也绝不允许任何“以隐私换效率”的情况发生。而从数据利用端来看,就数据利用本身的价值而言,其从一开始取得个人数据之后,实际上就已经进入到一种相对独立的“生态链”或“循环体”之内,尽管相关数据来源于个人,但并非“寄生”或依附于任何个人数据,因此,二者并非是一种寄生关系。
何为“共生”,即为两种不同的生物生活在一起,相依生存,对彼此都有利,这种方式叫做共生。
从个人数据保护与企业数据利用二者之间的关系来看,随着算法等科技的不断发展,数据加工处理与利用过程自成系统与循环,尤其是人们对科技的信赖,反而能在相当程度上增强“个人-企业”两造之间的信任,并进而反哺个人数据保护的精度与效果。
虽然保护多为一种略显消极防御的价值判断,但是在数据利用能够形成良好“生态链”之时,此种“消极防御”也在逐渐缩小,而转变为更强的保护。由此可见,以一种“生态”与“系统”的角度观察,个人数据保护与企业数据利用之间更是一种良性共生关系,这是现实所需,也是未来所需。
尽管数据的发展依赖于技术,但是数据乃至数字经济的发展更仰赖于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当人们尝试着全程观察数据获取、数据加工处理、数据利用的全周期之时,以一种“系统”或“生态发展”的角度观察,便更能发现其中的价值所在。
而个人数据保护更应随着技术、时代、价值观的不断提升而进一步加深认识,不能僵化地被保护在“盾牌”之下,更应与数据利用形成一种共生关系,二者不是一种简单的技术性共生,而是价值与生态的共生。
既然如此,个人数据保护应何去何从?似乎答案已若隐若现。
参考文献[1] 孙杰:《从数字经济到数字贸易:内涵、特征、规则与影响》,《国际经贸探索》2020年第5期。[2] 李国杰、程学旗:《大数据研究:未来科技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领域——大数据的研究现状与科学思考》,《中国科学院院刊》2012年第6期,第650页。[3] 黄恒柏:《大数据时代下新的“个人决定”与“知情同意”》,《哲学分析》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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