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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职业举报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8-01-04 刘权利 红盾论坛

如何处理职业举报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近年来,职业举报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数量逐年增多,职业举报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信息答复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数量也逐年增长。如何正确处理职业举报人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规范信息公开程序,提高答复质量,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将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践,谈谈处理职业举报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程序及措施,希望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所裨益。

一.接待受理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职业举报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一)核实身份,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一是受理人员应核实申请人身份,核对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与递交申请者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职业举报人代替他人递交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文书;二是审查申请书是否为书面形式。从职业举报人从事的举报维权工作性质判断,职业举报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情况,其不能口头提出申请。对于口头申请,受理人员应告知其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当场答复

一是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受理人员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通过下发更改、补充通知书的形式,一次性告知职业举报人需要更改、补充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请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申请;二是对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人员可要求职业举报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即职业举报人就一个具体事项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人员可要求职业举报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三是职业举报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四是对投诉举报时一并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人员应以该政府信息未形成或不存在为由,告知其在投诉举报处理结案后依法提出申请;五是职业举报人拒不提供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受理人员要求更改、补充后拒不补正的,受理人员经请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可告知其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六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人员应进行登记。为防止忙中出错,受理人员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当场答复

(三)依法确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点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期间是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点的次日起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时点职业举报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内容不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告知作出更改、补充的,依申请办理时限自更改、补充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期限。更改、补充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更改、补充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

二.审查处理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进行登记后,受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对职业举报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审查和处理,以确定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

(一)涉案部门提供案卷资料

受理人员对申请进行登记后,应要求涉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案卷资料。该案卷资料应当是现有的、不需要办案机构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的资料。

(二)审查案卷资料,确定答复意见和公开信息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相关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可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以保证答复意见和公开信息资料的正确性。

1. 审查职业举报人是否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职业举报人未取得授权委托书,对他人举报投诉的处理案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或者不能合理说明是基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提供相关信息。

2. 审查职业举报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范围。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举报核查和处理投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决议、通知等。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范围的信息主要是申请事项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参与产生的政府信息。

3.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中是否存在应主动公开的内容。如果存在依法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且超过法定期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公开;未超过法定期间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在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如果职业举报人依申请的公开期间先届满,应先答复职业举报人。

4.审查拟公开的信息中是否含有不公开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职业举报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职业举报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的信息。笔者认为,在行政处罚案卷、举报核查案卷、处理投诉案卷中,可以公开的文书(信息):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下发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产生一定影响的文书。例如:责令改正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移送函、行政建议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等;二是证明力强、能直接被司法部门采信的证据。例如: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鉴定报告和商标注册证等。不公开的文书(信息)包括: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二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三是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四是行政处罚案卷、举报核查案卷、处理投诉案卷中的审批件、案件办理过程性文书,涉及行政相对人个人隐私的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件等。询问(调查)笔录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的重要文书,该文书记载的内容是被询问人主观性认识,证明力不强,需要通过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才具有较强证明力。一般情况下,询问(调查)笔录不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5.依照“一事一审”原则进行保密审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将信息资料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应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会商,综合分析的办法得出结论。信息公开内容初步答复意见形成后,受理人员应依照“一事一审”原则,将该初步答复意见及相关资料报本单位履行保密工作职能的机构,由保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意见。

(三)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受理人员根据保密机构意见对初步答复意见进行修改,对拟公开信息资料进行完善后,应将最终答复意见及相关资料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进行审批。拟公开信息涉及事项重大,或者组长、成员意见不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应召集会议进行审议,形成答复决议。

三. 依法答复程序

 (一)答复程序

1.一般答复程序。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业举报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信息。如果无法按照职业举报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主动与职业举报人沟通,尽量取得职业举报人理解,并通过安排职业举报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职业举报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例如: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将文书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以适当方式隐去;公开信息内容与申请公开内容存在区别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职业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另外,如果公开信息内容已经向公众公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告知职业举报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也可将该信息向职业举报人重新公开。

2.不公开信息答复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向职业举报人提供;对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的,不予提供;对职业举报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职业举报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答复不予提供信息的,应说明理由。

3.无法公开信息答复程序。对依法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告知职业举报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职业举报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答复期间及送达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信息公开有关问题解释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同意,并告知职业举报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间内。另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职业举报人送达答复时,应当参照法律关于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的规定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应当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三)依法收费,整理资料,归档备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职业举报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答复后,受理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资料,并装订存档。(作者单位: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潼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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