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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 | 遇到“熊孩子”怎么办?看看国外学校如何“惩戒”学生

2017-11-02 中国网教育频道
 

全文共2433字,预计7分钟读完

  



还记得前不久“师生对骂”那个新闻吗?


学生犯了错,学校的老师该不该管?


到底该怎么管?


如何把握这个度?




曾有老师在文章中这样写道,“的确,当前提倡的是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在社会舆论的大环境下未免有些矫枉过正,连正常的批评教育也受到了‘株连’。早在2009年,教育部就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时,专门重申:‘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本来是老师天经地义的教育手段和权利,却要用文件形式强调,个中滋味,值得品味。”


今天的教师既要面对越来越多难以管束的学生,又要面临种种行政管理禁令和社会舆论苛责,常常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教师要么对学生放任自流,要么将体罚当作发泄私愤的手段。前者导致教师管理失职和学生桀骜不驯;后者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激化家校矛盾。惩戒成了教师不敢触及的高压线,唯恐被冠以体罚之恶名,加上媒体对体罚学生伤害事件的屡屡曝光,惩戒成了教师闻之噤若寒蝉不敢逾越半步的雷池。



在我国,目前教育惩戒权还未入国家立法之法眼。而在国外,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惩戒权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之一,属于教师职权,列为教师可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


学校教师对学生行为的惩戒,从实体到程序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不仅有法律依据,还规定了谁可以行使、针对何种行为行使、行使的手段与形式遵循的程序以及学生侵权救济途径,做到依法惩戒。这些域外经验可以为我国教育惩戒权立法可行性研究提供借鉴与参考。


美国严格遵行 “程序法定” 原则


在美国,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 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 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 21 个州,其他州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各州制定的教育法律条文对惩戒主体和对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相似性。教育惩戒主体的多元性是美国的突出特点,合法的惩戒主体有家长专员、 学校教辅人员以及社区学监。一般情况下,课后留校等比较轻微的惩戒可以由校长或其委派的教师等来实施,少于十天的停学处罚决定由校长做出,校董事会则能做出最严重的开除惩戒决定。


美国的教育惩戒类型主要包括口头训斥和劝告、 约谈家长、 禁止乘坐校车等无关法律的惩戒,以及留校察看、 参加社区劳动、 强迫转学、送到特殊教育学校等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惩戒方式。校内教育人员主要实施口头训斥等无关法律的惩戒,法律行为的惩戒则由学校联合校外机构来实施。



美国对教育惩戒的形式及相关合法性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教育惩戒的九种形式


( 1)训示:直接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和责备。 


( 2)剥夺权利:剥夺学生在学校正常教学活动之外,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一切权利。 


( 3)留校:要求学生放学后留在学校进行某种服务或参加某种心理辅导活动。


 ( 4)学业制裁:制定各种标准,决定学生能否升级或获得学业证书。 


( 5)短期停学:将学生短期逐出学校。


 ( 6)长期停学:将一再违反学校纪律而且屡教不改的学生在一季度甚至一学年逐出学校。


 ( 7)惩戒性转学:强令学生转到另外一所学校,让其在新的学校学习。


 ( 8)在家教育:学校让有可能危害到其他同学的学生停学,并安排其在家中进行教育。


 ( 9)体罚:在法律对体罚方式和程度的规定范围内,对犯错的学生实施惩戒。


《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 “不得向公民处以残酷而异常的惩罚。” 法院设立两项审查标准作为实体合法性标准。一是善意原则,以管教和帮助学生作为唯一目的;二是合理原则,教师体罚学生不能够逾越合理和仁慈的范围。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中“正当的法律程序” 规定对体罚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以下为程序合法性的四项判断标准:

程序合法性的四项判断标准


 ( 1)事先告知:学校要明确告知学生违反何种纪律有可能遭到体罚。 


( 2)说明理由并听取学生的陈述:惩戒学生前要告知学生缘由并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 3)有体罚记录:为了对学生负责以及保护教师和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任何对学生采取的管教行动都要有记录。 


( 4)禁止教师单独体罚学生:体罚学生需要有至少一位教职员工在场作证。


韩国学生有权选择惩戒方式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 2010 年公布了一项《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 ,方案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程度的体罚。 该法案对体罚的对象、 原因、 工具、 部位都做了详细规定,并对实施体罚的程度、 时机、 方式做了严格限制。


法案规定:老师不能用手或脚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的场所要避开其他学生,且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并对学生的身体、 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如校内义务劳动)代替体罚;等等。



这些规范化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减少乃至杜绝教师任意体罚学生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对受罚学生的身体和心理伤害,彰显体罚不在 “惩” 而在于 “戒” 的本义。


日本明确区分 “惩戒” 与 “体罚”


日本 《学校教育法》 总则第 11 条明文规定: “校长和教师,根据教育需要,可按照文部科学省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惩戒,但不允许体罚。” 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 健康状况、 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实施的场所、 时间、 环境、 形式等综合判定。


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例如殴打、 脚踢),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例如长时间站立、 正座等),则属于体罚,是不被允许的。



教师对学生拥有如下惩戒权: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课堂中罚站在教室内;多完成一些学习课题或清扫任务;口头斥责多动学生,让其回到座位。


面对校园暴力,教师阻止暴力或作为正当防卫的合理武力行为均不属于体罚。日本政府不允许教师仅因学生上课迟到或课堂松懈就禁止学生进入教室或将其轰出课堂,但如果该学生的吵闹喧嚣影响到课堂进度、 妨碍到其他学生的正常学习,则教师可以将其请出课堂。此外,教师一旦发现学生在课堂上有私自发送短信等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则可在与家长商谈的基础上没收手机。


英国实施惩戒有准则


2014 年 2 月,英国教育部发布《学校中的行为与纪律:给校长和教师的建议》 ,提出了管理和惩戒学生的建议。 


建议的要点包括:教师及助教等学校人员均有权对学生在校内外的不当行为进行惩戒管理;惩戒管理过程中必须考虑安全和学生的权益;惩戒不应超过必要程度,重视奖励在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中的作用,在实施惩戒时要满足学生饮食、 如厕等基本需要;教师有权使用合理武力来阻止学生实施侵犯、伤害自己或者他人、 损坏财物的行为。


当学生的不当行为被确认后,学校应该依据行为准则实施合理而公平的处分,包括口头训斥、 额外工作、 罚写特定作业、 权利的丧失 (如不被允许参加学校的自由着装日) 、 参与社区服务(如捡垃圾、 帮助收拾餐厅、 擦除涂鸦)。



在更极端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对学生处以短期或长期的停学。所有处分措施必须让教师、 学生以及家长清楚地了解。


澳大利亚惩戒不为 “罚” 而为 “帮”


澳大利亚法律严格规定,学生的身心必须得到保护,不允许教师触碰学生的身体,规定惩戒的目的不在于 “罚” ,而在于 “帮”。


无论采取哪种惩戒方式,都强调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学生认识错误、 改正错误。禁止粗暴地与学生有身体接触,不允许对学生大声呵斥。学生被 “罚” 到教室外,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学生到校长室或惩戒室,校长或惩戒室的老师要耐心跟学生谈话,像心理咨询师一样帮助学生。


惩戒的出发点以及落脚点在于诚心诚意地帮助学生,这也是澳大利亚全社会支持学校对学生进行惩戒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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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谭晓玉

来源 | 复旦教育论坛

实习编辑 | 赵萍

责任编辑 | 周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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