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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您震惊的婚姻那点事儿:分居两年以上不一定准离婚

2015-03-16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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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编辑部整理


   核心内容:两地分居两年以上,并不代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一定获准离婚。下面法务之家婚姻法编辑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分居两年以上不一定准离婚。

必读小案例再次袭来:

  王某与被告曾某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4年9月5日未经婚姻登记同居生活,2005年9月7日,双方生育女孩曾明月(尚未落户),现随王某同共生活。2009年10月3日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镇雄县甘家湾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吵打。后原告到永善县人民医院工作。2010年6月20日,原告以受胁迫与被告同居生活,后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两年以上为由,向法院诉求与被告离婚,并平均分割存款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同居生活,于2009年10月3日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领取了结婚证,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主张离婚,未向法庭提举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请求判决准许离婚的主张不成立。原、被告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查找产生家庭矛盾的根本原因,及时调整心态,处理好家庭矛盾,并多从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方面着想,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之间是何种关系?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结果。但在有些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的并不一定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已为多年的审判实践所证明。因此,不能简单地把调解无效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中使用的"如"字,是采取"设定条件"的表述,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尚末完全破裂,虽然调解无效,也不应准予离婚。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考虑四方面因素:婚姻基础、婚年感情、离婚的真实原因、有无和好因素。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具体情形: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因此,分居两年以上未必获准离婚,还必须满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要件。


编后语:

生活中,由于夫妻双方工作、学习、和其它实际需要,两地分居是常有的事,但却能分居不分心,身在曹营心在汉,时空和距离产生了更加灿烂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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