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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避开性侵的“注意事项”

2015-06-01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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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潘静波


上海一中院刑一庭副庭长陈星认为,猥亵儿童以及类似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存在,往往会给孩子带来生理、心理上的双重创伤,社会危害性很大。

案件多发于被告人或被害人家中

2013年至今,上海一中院共审结猥亵儿童案件17起。经分析,涉案被告人均为男性,案发时年龄17岁至68岁不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八成以上;案发后,半数以上的被告人均否认自己曾实施过猥亵行为。

涉案受害人绝大部分为幼女,占到近九成,案发时年龄最大的14岁,最小的仅2;半数以上的被害人系被邻居、亲戚、老师等熟人侵害。

涉案的案发地点,从大的区域分布而言,农村和郊区占到70%。从具体的场所而言,包括了幼儿园、游泳池等公共区域和蔬菜大棚、楼道、巷子、汽车、办公室等较为隐蔽的地方,还有就是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家庭居室内。家庭居室因最具私密性,成为猥亵行为实施者选择“下手”最多的场合,占到40%

建议加强监护和安全教育

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筑起“防性侵”的安全“护栏”,陈星从审判实践出发,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日常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缺位,往往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孩子身边的大人必须提高警惕,即便自身因各方面原因无法照看孩子,也要找寻安全、尽责的看护者。上述案例中,对小菲实施侵害的,恰恰就是看护者徐阿姨的老伴,令人警醒。

幼儿园、学校等机构亦应强化意识,细化管理,确保孩子在学习、生活期间的安全,严防内部工作人员向孩子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发生。

二是加强对孩子的自我安全保护教育。一方面,加强孩子的性教育,让孩子对性有起码的知识和意识,使其懂得身上的一些部位是不容他人随便触碰的禁忌部位,等等。

另一方面,要加强孩子的自我保护教育,树立安全意识。上述案例中,玲玲单独去见网友,以致受到侵害并被拍裸照,就是非常惨痛的教训。如果发生了危险、危害,要记得在第一时间告诉大人,或者采取相应措施。上述案例中,小莉受到老师侵害,不知所措,找到自己的两位女同学,也均不知如何是好,因未及时采取措施,以致被该老师再次侵害。

三是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事后关怀。就像上述案例的受害人小菲一样,遭受性侵犯的孩子极易在心理上受到创伤,往往会表现出恐惧、抑郁、强烈的不安全感等。这就需要家长、学校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受害儿童的事后心理干预,做好心理疏导,尽可能使孩子早日走出阴影,重返正常生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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