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21日发布:错案7种情形终身追责、4种情形不追责
21日,最高法全文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法官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等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
在法官、合议庭、审委会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上,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意见》共分六部分48条。《意见》指出,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意见》明确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意见》要求,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认为应当追究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报请院长决定,并报送省(区、市)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退出法官员额或者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办理;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免除法官职务,必须按法定程序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提请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明确规定
哪些情况要追究责任?怠于行使监督权担责
1.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备注:《意见》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哪些情况不追究责任?“遇政策调整”不算错案
《意见》中还规定了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其中包括:
1.对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具体条文的理解和认识不一致,在专业认知范围内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2.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判断存在争议或者疑问,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明的。
3.当事人放弃或者部分放弃权利主张、因当事人过错或者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事实认定发生变化而发生错案,也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4.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不得作为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法官、合议庭、审委会责任如何划分?哪个环节出错追责到底?
1.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2.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在案件至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而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
4.如果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
5.对于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则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6.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7.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履职保障?恐吓法官及近亲受惩治
意见在“加强法官的履职保障”部分明确,在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除非确有证据证明法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审判行为外,法官依法履职的行为不得暂停或者终止。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或者经法官惩戒委员会等组织认定不应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在适当范围以适当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
人民法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法官作出错误处理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职务和名誉、消除影响,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意见还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作出规定: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侵犯法官人格尊严,或者泄露依法不能公开的法官及其亲属隐私,干扰法官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加大对妨碍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诬告陷害法官、藐视法庭权威、严重扰乱审判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研究完善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
□名词解释,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般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除此之外还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
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一般由审判委员会讨论或者审理后作出决定。案件或者议题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