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总结:中秋、国庆加班相关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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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2015年中秋和国庆放假为例说明,便于大家更好的理解,附上一张2015年放假的图表。
按照规定,【中秋节:9月27日放假调休,含周末(9月26日)公休,一共2天。国庆:10月1日-7日,共7天】加一起共9天,只有27日和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26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因此,劳动者有4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销。9月26日,4日、5日、6日、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一、那么节假日加班如何计算加班费呢?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按规定,企业除了应当补足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外,还要按补足部分的25%支付补偿金。
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举个例子便于大家理解:
吕布每月工资2000元。如果吕布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里说明了,吕布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是1800元的,按照1800元折算为日工资计算。按每月上班21.75天来折算,日均工资为82.76元,按规定,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四天的法定假日为10月1日、2日、3日和9月27日,加班费按照日工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共为993.12元。其它四天均为公休日或者由公休日调整而来,按照法规,在这期间用人单位如安排员工加班,可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662.08元。按平均工资来算,如果职工在8天中连续加班,并且在节后单位不安排轮休,加班费总共可拿到1655.2元,如果算上自身原本的8天工资,总共拿到的待遇为2317.28元。
如果,吕布与所在单位没有约定岗位月工资的,可以按照每月收入2000元的70%计算。即,2000元×70%/21.75×加班天数×200%或300%。
二、有朋友说,我们单位法定节假日加班,不给加班费,可以分别分批次休息,来调休,请问这样的方式合法吗?小编就借此跟大家说说: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所以,在10月1日、2日、3日、9月27日四天加班的,企业必须“补钱”;10月4日、5日、6日、7日四天加班可以“补休”。
三、实践中还要注意一下几种情况:
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3、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四、网上流传9天都加班,可拿一个月工资!然而事实上,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属于超时加班行为,明显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则指出,“对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如果本次中秋国庆9天全部加班,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属于超时加班,是劳动法规不允许的。
有朋友说,如果本人就被加班工资所吸引,“自愿加班9天”,甚至愿意与企业签署加班自愿书,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免责吗?
对此,劳动法专家明确指出,无论员工是否同意,超过法定加班时间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劳动者自愿,超时加班也是违法的。
因此,“超时加班”的事实认定与支付加班费并不冲突,一旦发现企业允许职工“中秋国庆连续加9天班”,不仅需要支付“22天的日工资”,还得承担违法带来的处罚。
五、相关劳动法规:
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安排员工加班:
1、妊娠期的女员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
2、女员工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
3、女员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她们加班;哺乳期指的是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但在特殊条件,单位要求加班员工不能拒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情形,员工不能拒绝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