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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之争”一份未生效的判决书,引发的狂欢!真相大白......

2016-04-10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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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前天,也就是4月8日,一则题为《里程碑判例: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的文章,刷爆朋友圈。

 

文章中还有法学教授言之凿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最后一段更是达到了狂欢的高潮【“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

然并卵!

  4月9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发布郑重声明: 

鼓小助在此郑重提醒大家,这些文章中提到的均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本案应以生效判决为准!

那么生效的判决内容是什么呢,真相即将揭晓!

南京星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鼓楼法院审理后认为: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所涉车库的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故系本案适格主体,被告关于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原告移交5个车库。因被告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原告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0000元。

综上,20149月,鼓楼法院经审理,作出重审判决:

一、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物权法》第七十四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狂欢结束了!

编辑部:此文章前天刷爆朋友圈,无论是律师还是普通民众,都表现的极为激动,冷静下来思考,普通民众引起的狂欢可谅解,毕竟他们对法律法规并不熟知,但有些律师也如此,没有认真阅读思考,从而跟着摇旗呐喊实属不该。


▶最高院《物权法》司法解释(一),3月1日实施|附全文

▶法官:住宅小区车位权属纠纷4大要点分析(专业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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