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三大变化

2016-05-10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3910271035

新华社北京5月9日电 记者9日从司法部获悉,司法部编写修订的《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将于近日出版发行。

大纲修订工作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精神为遵循,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坚持对法律职业立场、伦理和技能等的考查。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等学科的考核知识点,对试卷题型及考核要求作了调整完善,着重考查应试人员运用宪法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和法治思维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提高法律职业人才选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与2015年相比,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是明确在主观题试卷中增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科目的考查内容。

二是根据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对刑法、民法等相关学科知识点进行了调整完善。

三是根据2016年3月底前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对大纲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进行了相应增删,新增了《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

另据介绍,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考试、录取等政策继续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以下为2015年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仅供2016年考生参考使用

(根据司考改革内容和时间表,2016年应该延续2015的内容,变化不会太大,但具体还需要司法部门发布。)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惊呆了!千古难题,2015年司考居然碰到3个!

▶2016年司考,也许是你的最后机会,重点是2017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