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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事件:司法“伟哥”不如法治“大力丸”

2016-06-02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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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雷洋案网上发酵后20多天,6月1日得到消息,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昌平分局东小口派出所邢某某等五名民警立案侦查。

对于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结果,人们认为是网民的重大胜利,本人认为客观情况未必如此。

在案发之初,我于5月12日发表文章《“雷洋事件”应由渎检局立案侦查,首次明确提出本案应由检察院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局立案侦查。我主张立案侦查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谁,而是要公安机关避嫌这,由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还原真相,分清是非,判定责任。文中我还谈到:不能因近年来的“各种死”现象频发,就无端推测昌平警方存在违法行为,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真相如何,我们还是要等待客观公正的调查结论。今天,我仍然坚持这种观点,立案侦查不等于涉案警察就一定有罪。舆论还是应当坚持理性的态度,避免陷入误区。

此案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引起重视。

一、涉案警察的诉讼权利必须予以保障。

自“雷洋事件”网上发酵以来,网民是“同仇敌忾”,甚至将警察群体“妖魔化”,这是一种错误认识。任何一个国家,没有警察来维护社会治安是难以想象的。本案五名涉案警察,目前只是涉嫌犯罪,还不能说就罪犯。即便《尸检报告》认为警察的抓捕行为与雷洋的死亡之间存在某种因果关系,但也未必一定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诱因,那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死亡结果;如果是抓捕过程中采取的合法强制约束手段诱发死亡,就该国家承担责任,而不是警察个人,因为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警察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经过控辩双方质证,由法庭最终判定。案件既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一切权利,均应当予以保障。不能因为舆情的“妖魔化”就漠视他们的权利,也不能因此案成为公共事件就搞特殊化。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同样要依法行事。目前的消息称对五名涉案警察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未明确是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办案单位切不可滥用监视居住,几天几夜不让睡觉,威逼利诱迫使其招供。雷洋的离去令人惋惜,但漠视犯罪嫌疑人权利同样可怕!

二、淡化舆情对案件的不利影响。

本案之所以引起舆情并成为公共事件,与有关方面不当发声有关,但更重要的还是“人大硕士”、“戴套打飞机”、“秘密抓捕”、“毒地调查”等敏感词汇刺痛了大众的神经。现在,案件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各诉讼主体不应再利用公共媒体擅自发声,自媒体更应慎重。案件侦查过程是保密的,任何一方未经批准擅自公布案情及侦查秘密都是违法的。经过授权发布的消息,也要客观理性。因为同一事实,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会得出相反的结论,甚至再次引起舆论热议,其产生的影响是发布者本人也无法控制的。在侦案件,要坚决避免舆论审判,更不能上央视认罪

三、惩处渎职侵权犯罪的目的是规范公权力的行使,而不是打击警察个体。

法治的要义在于控制公权力。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其行使又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因此,再严格的执法程序也不能绝对避免公权运行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这一点,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也是法治的必要代价。我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就在于通过国家赔偿这种代价(各级政府每年都有国家赔偿的预算),促进执法机关规范公权的运行,并为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提供救济途径。换个角度说,执法主体是国家机关,而不是执法人员个人。执法人员因执行公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赔偿的主体是国家。例如民警在紧急情况下击毙一名正在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罪犯,流弹误伤了附近的老百姓,只能进行国家赔偿,而不能将开枪民警定罪判刑,因为枪没打准无论如何不应入罪。至于国家赔偿后是否向个人追偿,取决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就本案而言,涉案五名警察是代表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而不是为了个人目的去抓捕雷洋。如果最后查清涉案民警在抓捕过程中造成雷洋死亡,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国家。

四、处理本案,不能回避基层民警的生存状态。

警察一出事就有很多人拍手称快,警察的形象自1999年济南交警提出“有困难找警察”以来,已跌落到最谷底。基层民警有加不完的班,写不完的报告,没完没了的会议、学习,出警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就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的一位当警察同学,还奋战在一线,阻止因“毒跑道”事件而集体维权的学生家长。大量的非警务活动激增,绝大多数警员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某一线城市,2014年度有近2000名民警提出辞职,后来迫于行政命令未能正式离职。警察的境遇如此悲惨,却得不到人民群众的理解,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

警察队伍的腐败、个别警察态度恶劣、地方领导动用警力参与强拆等,固然是影响警察形象的重要原因。但是,警察的职能无限扩大,非警务活动大量增加,很多问题又是警察解决不了的,老百姓就认为你不作为,必然引起群众不满。钥匙忘在家里,找警察;自来水管子漏了找警察;煤气不通了找警察;老人家里没手纸了也找警察……;平时除了治安案件、常规巡逻以外,特殊时期对拆迁户、上访户还要重点盯防,否则跑了就要倒查。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基层民警几乎崩溃。因此,孟建柱书记提出,要减少不必要的加班、备勤。现在的公务员队伍,混日子的永远没事,干活儿的才容易出毛病;毛病多了,百姓自然骂你!本案中,很难说五名警察去抓嫖一定没有“考核”、“指标”、“创收”这些背景因素。无论雷洋还是涉案民警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如是害群之马定要坚决清除公安队伍依法治罪,给群众一个交待。对警察的辛勤付出我们要给予充分肯定,对违法犯罪涉警人员也绝不姑息,让法治精神照亮社会的每一角落!

让一切回归常识,理性面对突发事件!

公众必须认识到,公权力的行使无法彻底避免侵权,这是常识,也是法治的必要代价。公权力造成侵权,赔偿主体是国家而非个人。国家赔偿,意味着国家已经为公权力的过错埋单了,一般情况下,不宜动用刑罚手段惩处执法人员个人,更不能因领导批示或者案件以外的任何因素影响案件本身,否则会导致执法积极性颓废,对社会没有好处!当全国200万警察都求自保的时候,就是民众的灾难到来之时。社会的发展如果成“医生不敢做手术了,法官不敢写判决了,警察不敢管事了”,那是所有人的不幸,谁也不会置身其外。当然,如果执法过程中的确存在违法行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行政相对人、犯罪嫌疑人伤害或者死亡,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治总是要付出代价,任何一个时代,都会有前赴后继推动法治的被动先驱。无论雷洋还是涉案民警合法权益都不容侵犯,如是害群之马定要坚决清除公安队伍依法治罪,给群众一个交待。对警察的辛勤付出我们要给予充分肯定,对违法犯罪涉警人员也绝不姑息,让法治精神照亮社会的每一角落!

雷洋事件,一条生命逝去,五位民警涉案,执法机关应当反思:规范执法程序何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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