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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报复”,何时休?

2016-06-07 丁海洋律师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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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这几天,律师成为网红,有点出乎意料。先是吴良述律师被撕裤迅速走红网络,又闻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陈家洪律师在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官的主持下,被解除委托,颇感震惊!

据陈家洪律师描述,其在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代理一起寻衅滋事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程序性权利,要求解除被告人的戒具,遭到法官的报复。法庭先是对律师进行警告,后休庭做被告人工作,复庭后,就在法官的主持下,解除了律师的辩护权。

事件的描述是陈律师的一面之词,目前没有得到官方的回复,但律师为权利而斗争,遭到“司法报复”的现象长期存在。

一、“司法报复”的内涵

“司法报复”,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凭自己的主观判断滥用司法权,以法律的名义对不顺从的案件当事人处以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报复”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在某些地区还比较明显。理论界对“司法报复”的研究还很欠缺,解决问题的思路也不是很清晰。

例如,民商事案件,因为本来符合立案条件,但因话不投机,就给你推脱。某些涉嫌犯罪案件中,本可以取保候审的案件当事人,但某些方面的工作你没做到位,就是不给你取保;看守所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自己的权利与管教人员发生争执,结果被“严管”。再如,樊奇航选择了宁可被判死刑也不更换律师,结果真被杀头了;龚刚模选择了配合,搞掉了律师李庄,结果保命。

实际上凡此种种并非个案,笔者曾代理一起故意伤害案,我在法庭上绝对没有超出法律的框架,仅是竭尽全力指出证据的硬伤。结果,在公安机关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还是很赞那个案子的侦查卷的),法院判决当事人5年有期徒刑。最后在看守所宣判时,被告人跟法官说:“你们出手挺狠啊!”法官则回应:“谁让你的律师胡辩了”!为此,我曾向院长反应情况,结果只是院长痛骂法官一通,案子结果并没有改变。

遇到这种情况,好一点的境遇是个别法官直接跟律师讲:“你这样做,对你的当事人有什么好处?”假设糟糕一点,个别法官会直接跟当事人讲,你这律师如何如何不行,趁早换了吧!虽然未明确许诺什么,但当事人都清楚,案件捏在法官手里,不听他的话结果可想而知。实实在在的讲,有些情况下,的确会因为律师的较真,遭到”司法报复”,导致不利后果。

陈家洪律师当庭要求解除被告人的戒具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以不戴戒具为原则,以戴戒具为例外。法庭不能对“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作出扩大解释。人身危险性是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任何一位刑事被告人都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否则就不会走上刑事法庭被告席。人身危险性是否足以危害法庭安全,问题出在法庭的主观判断上。法庭开庭时有值庭法警,刑事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不至于危害法庭安全。律师当庭申请解除被告人戒具,如果法庭认为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只要作出合理说明即可。由此引发法庭与辩护人之间的冲突,实在没有必要。

争论比较大的还有排非程序。某中级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黑社会案件,庭审持续30天。案件明显有刑讯逼供的线索,但律师的排非申请一次次被当庭驳回。开始法庭还认为律师故意找茬儿,到后来,前来庭审的专案组成员一个一个的低头走出了法庭。结果非法证据还是没有排除,被告人还是被重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发生过辩护人要求排非,法官一次又一次的驳回,最后以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为由被轰出法庭,以致首席大法官周强都感到纳闷,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司法报复”。

二、“司法报复”产生的原因

“司法报复”,反应了职权主义司法文化的惯性根深蒂固,这是本轮司法改革必须重视起来的观念形态问题。陈家洪律师遭到解职,很难说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显涉嫌“司法报复”。理性的看,对于法庭来说,你就给被告人解除戒具又有何妨?死抗着不就是想耍耍威风,不容相关利益方依法挑战自己的权威嘛!

我们是一个受封建思想影响很深的国家,几千年以来,都是政治文化搭台,传统文化唱戏。我们的政治文化始终没有冲破皇权思想的桎梏,我们的传统文化总是围绕政治文化转圈唱配角。有点儿官方背景身份的人,都认为自己是掌权者,凡事你得听我的,要我为你做主。“你这样做,对你的当事人有什么好处”,这话背后的逻辑是,如果你不配合我,没好果子吃;如果你听话,跟我处理好关系,一切都好说。从民众的角度看,也是如此。你看看上访大军的思维逻辑,为何进京上访,不就是想遇到个包青天,好替他做主吗?包青天文化恰恰是皇权思想的充分体现,必须要反思。看看包青天如何判案就清楚了,包大人通过察颜观色即可判定此人定非善类,惊堂木一拍喝令堂下之刁民如实招来,动辄命令张龙、赵虎、王超、马汉大刑伺候,有时候还不得不借助托梦的方式判明案情。这种非常主观的、带有职权主义色带的裁判方式,今天根本不值得提倡。实际上这与前几年重提“马锡五审判方式”,让法官走向田间地头是如出一辙的。时代变了,思维方式却已经固化。

三、“司法报复”的负面效果

“司法报复”不仅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往往因为司法实践中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最终上升到立法、司法解释层面上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明显是针对辩护律师的报复性条款,《刑法》修正案九也存在类似现象。

对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律师与公检法的紧张关系,不排除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程序、违反法律在先的问题。法谚说:除了法律,法官就没有别的上司了。当一个执法者、一个法官如果不遵守法律甚至亵渎法律的时候,如何能够赢得尊重?如果这种不尊重被理解为闹事、闹访、闹庭,那么“司法报复”就不可避免。

针对律师的报复条款,或者在诉讼程序中曲解法律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决定、裁判,目的可能是树立法院的权威。然而,这种“司法报复”既有违背立法本意之嫌,也难以树立权威。最后的社会效果是人民群众无法在个案中体会到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不是靠专横树立的,而是靠一个一个公平正义的判决来体现的,靠一道一道看得见的工序加工出来的。一起错案的发生,不仅仅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制度不满,他的家庭、家族、亲友,都会对司法作出负面评价。

四、“司法报复”的对策

二十年来,针对司法领域的一些积弊,各级法院都在努力的解决问题,这也是司法改革的要义所在。“司法报复”的现象,大大小小几轮司法改革都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更多人把问题归结为体制。可是,如果观念层面的东西不改变,还指望包青天还你清白,还指望别人为你做主,而不倡导遵守规则,那么司法改革改什么呢?体制内的司法人员,如果还认为自己权力在握,可以高高在上,别人必须向你俯首贴耳,否则就挟嫌报复,那我们的司法何时能走出人治思维呢?

公安机关每年都有执法大检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履职以来,多次提出司法公开的问题;这些是遏制“司法报复”的有效手段。然而,司法公开不是公开判决书就一了百了,判决产生的过程同样需要公开、公正、透明。如果连一个立案问题,都可以有主观判断的余地,就无法消灭“司法报复”的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指导案例,出台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文件,这些都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有利于公开透明,有利于避免“司法报复”。但是,无论出台何种制度,司法裁判者最终还是人。人的问题不解决,其他作为都是细枝末节,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对于警察、检察官、法官来说,对法律的理解甚至误读是认识水平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司法者并非一定比律师高明,否则律师的存在就没有必要了。故意曲解法条,甚至挟嫌报复,就是品质问题。无论身处体制内外,坚持正确的判断,并为此努力,这是我们当下需要坚守的。司法公开化的改革方向,让我们看到一丝曙光。

“司法报复”,是理论研究的空白。本文的目的旨在提出问题,抛砖引玉,供法律实务界、法学专家批评指正,并进一步讨论,为下一步司法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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