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工伤,十问十答(太全面啦)

2016-07-01 娄晓天律师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律师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13910271035

文|娄晓天律师,电话13707671335,执业于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一、哪些情况下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申请认定工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具体提交的材料根据各地市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供。

三、如果用人单位不给开具劳动关系证明该怎么办?

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此程序为关键程序,在申请劳动仲裁前要进行收集证据,确保劳动关系的认定。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有没有限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如果确认劳动关系期间,超过认定工伤的时效怎么办?

该延误期限在不计算在工伤申请时效内。

六、认定工伤中鉴定都需要鉴定哪些内容?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如果鉴定出多处伤残如何处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前言部分的总则3.5晋级原则的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八、工伤赔偿项目都有哪些?

劳动功能障碍: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生活自理障碍: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九、因公死亡哪些人能得到什么赔偿?

其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十、非因公死亡哪些人可以得到什么赔偿?

参照各省颁布的文件。以下为河南省标准。

直系亲属及其他可获得赔偿的人员可获得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遗嘱生活补助费。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其他可获得赔偿的人员有:

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附部分相关法律法规等目录:

《工伤保险条例》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工伤致残享受护理费条件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工伤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最值得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等待您的品鉴↓↓↓

法务之家

ID:law114-com-cn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法务之家,中文法律门户网站。

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

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ID:hclssws


▲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

惠诚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关注我们,

方寸之间,法律也精彩!

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

▶▶法官:工伤期间单位扣发工资或福利,牢记1个法条就能维权!

▶▶新《工伤保险条例》已实施,认定工伤谨记3大要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