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研[2011]99号:公民代理约定费用不予保护,差旅费等除外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差旅等合法费用可予支持。
标签:合同效力|合同主体|公民代理
案情简介:2012年8月,尹某就其劳动争议案件委托刘某公民代理签订维权协议,约定以“执行到手金额的35%”作为维权费用计取标准。2013年,尹某获取4万元调解案款,因拒付约定代理费致诉。
法院认为:
①最高人民法院民研〔2011〕99号电话答复: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诉讼代理合同是否有效未作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此类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可以参照我院〔2010〕民一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效力问题的电话答复》处理。16号答复主要内容是: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②本案考虑到刘某确实履行了维权协议约定义务,付出了劳务,产生了一定的实际支出,尹某亦从刘某代理行为中实际获得了法律服务,应支付刘某完成代理事项所需的必要费用,法院酌定尹某给付刘某5000元。
实务要点: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于受托人为提供服务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给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89-01号“刘某与尹某代理合同纠纷案”,见《刘海江诉尹婷诉讼仲裁代理合同纠纷案——公民有偿代理诉讼的处理》(刘婷),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4/9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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