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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该当何罪?

2016-08-05 史洪举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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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本文摘自《法制日报》,作者史洪举,点击文末左下角即可“阅读原文”


成都某装饰公司前员工陈某因与公司在工作中发生矛盾而离职,写了一份火药味十足的《辞职报告》,内容包括“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词句。并发到自己的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平台。公司曾电话要求陈某立即删除相关内容,但陈某没有理睬,继续发布了一些针对此公司的侮辱性语言。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陈某被判败诉,须登报赔礼道歉,为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8月3日《四川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及手机、电脑的普及,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离不开的工具。将个人相关言论在朋友圈发布,更成了当前人们十分热衷的表达方式,但因为这样的举动而惹上官司则不多见。应该说,成都这起通过朋友圈辱骂公司被判败诉的案例非常具有普法意义,也警示人们要慎重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否则就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摊上官司。

与微博、博客等社交工具有所不同,微信的私密性更强,一般仅限于互加好友的人才能相互了解朋友圈的信息。也就是说,微信属于私密空间内的闭环交流,非微信好友见不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因此,一些人便想当然地把微信当作发泄私愤、辱骂他人的空间,殊不知,这也会给行为人带来麻烦,构成侵权乃至犯罪。如法院所认为的那样,陈某的朋友圈成员达一百余人,已具备影响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特点,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侮辱公司内容的行为,可以致使公司名誉及名誉感均受到损害。

应该说,陈某通过朋友圈,QQ空间辱骂公司被判赔礼道歉还算幸运。更有一些人通过微信、微博等造谣传谣,极大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给社会治理带来威胁。如近年来,“不法分子乘坐面包车在学校门口抢小孩”的谣言四处传播。今年夏季部分城市发生洪涝灾害时,一些人借助微信编造并传播“洪水”“瘟疫”“暴雨”“决堤”等谣言,给公众带来恐慌情绪。对此,根据刑法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而即便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行为人也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要受到行政处罚。

一些人在享受“互联网+”带来便利的同时,往往过于陶醉和麻木,认为网络世界无边无际,没有约束。以致于将微信、微博等交流工具当作了私家领地,口无遮拦地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编造什么就编造什么。殊不知,网络并非完全脱离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而是人们工作生活的一种工具,每一个网络账号背后都有一个具体的人。这决定了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人们通过网络发布的内容必须经得起检验,不触犯法律,不危害他人权利和公序良俗。

简而言之,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发言人”。但我们在手持麦克风,充当“发言人”的同时一定要谨言慎行,不侮辱他人,不造谣传谣,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只有每一个社会个体都按规则办事,时刻敬畏法律,才能让互联网空间规范有序,让每一个人都受益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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