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借虎杀妻”,华政司考辅导神题,全新观点!
文|唐海锋,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授权发布,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网传华政司考辅导神题:
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例的分析与处理(即逼迫自杀、帮助自杀、教唆自杀、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等)
【思考题】王某因其妻子与经纪人出轨,对其妻子怀恨在心并打算杀掉她。王某上网搜索杀人方法大全,突然想到不久前某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致死的事件,再想到此前其与妻子数次在车上吵架,其妻子都有不愿与其通车下车步行的习惯,且很晚回家(其实是去找经纪人去了),于是,王某经过深思熟虑,好言相邀其妻子共同去野生动物园游玩。荡车子在野生动物园行进过程中,王某看到“禁止下车”的标牌时,停下车故意用语言刺激其妻子,其妻大怒,欲下车步行,但同时也看到了“禁止下车”的标牌,但是王某的妻子以为“禁止下车”和原来读书时候教室里写的“禁止玩手机”和商场里“禁止吸烟”以及通常社会上标语的“禁止乱扔垃圾”一样,于是就下车步行,刚走两步,就被正在散步的一对雌雄老虎叼走了。王某看着老虎远去的背影,心中窃喜,胸中压抑多年的恶气总算出掉了。好爽啊。分析:王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该题所虚拟的案例已广泛传播,笔者就其内容不再赘述,笔者认为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就故意杀人罪的形式要件而言,排除相关可能的特殊情况,本案例确实某种程度上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一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二是有杀人故意,三是某种程度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四是造成被害人死亡。
但是仔细分析本案例可以看出,本案的着眼点在于教唆他人自杀、引起他人自杀等,本案中涉及到的类似逼迫自杀、帮助自杀、教唆自杀、相约自杀、引起他人自杀等非典型涉嫌故意杀人的情况,对于此类案件,理论上当然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但应该注意相关的严格限定条件。就本案来说,王某刺激其妻子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妻子生气下车,然后被老虎叼走,其妻子作为成年人,对本人的行为应当有相应的危险认知能力。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从犯罪的因果关系层面来进行探究,则更具有现实意义。王某的行为客观上并不必然造成妻子下车,其妻子有下车或是不下车的自由,也有对所面临危险的认知能力,其最终导致的结果,妻子自身的行为具有绝对的作用力。因此,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与最终的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本案有主观归罪的嫌疑,倘若本案例中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则之后就有相关事件被扩大认定为犯罪的危险倾向。假设常见的纠纷中,争执中若有行为人曾出言不逊,诸如出言:“你怎么不去死”之类。事后若果真发生相关当事人的自杀死亡事件,则行为人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引起他人自杀,然后再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因为笔者实在看不出这与案例中的情况有什么本质区别。虽然理论上存在认定原因力大小的可能,但笔者认为,单纯的仅靠主观意图来认定犯罪十分危险,相反,案例中妻子行为从法益保护层面来说更有便利来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本案例也突显了法律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脱节问题,即大量的案例其文体叙述过程中本就有十足的主观归罪倾向,有的虽不是干扰项,但所谓的主观故意认定在实务操作中倒是真真的十分困难。尽管纯理论探讨不涉及实务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中,并不存在千辛万苦去认定行为人所谓主观意图的必要,因为还是那句话,妻子被老虎叼走与王某的行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甚至可以进一步认为,理论中大量依托主观意图来认定犯罪的虚拟案例,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主观归罪,无实际操作意义且十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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