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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执他字第14号函]: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强制执行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文本来源:《执行工作指导》总第49辑
(2013)执他字第14号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皖执他字第00050号《关于强制划拨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你院报告中所述事实情况,被执行人吴某某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7月31日
小编:以往最高人民法院对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强制执行,持有较为保守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执他字第9号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在(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答复中既没有明确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表示禁止。(2013)执他字第14号批复,明确了在被执行人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由,及不影响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情况,可以对住房公积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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