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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35大常见问题及解析(超实用的雄文,给跪了)

2016-10-30 刘海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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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海,联系方式15250363176,法学硕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就职于某集团公司法务部,解决处理多起劳动仲裁、合同经济纠纷、地产买卖纠纷等重大疑难案件,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1. 民事审判的大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 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最高院亲自审理一审案件及特别程序除外);

2)案件审理前及审理中的调解制度;

3)司法独立制度。

3. 按照行政级别,对我国法院进行的划分?

1)县区级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大多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地级市级设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省级设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国家级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司法判例,并审理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 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1)大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起诉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身份关系之诉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提起身份关系之诉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7)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4)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5)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6)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7)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9)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0)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 发生管辖错误或管辖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6.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审判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7. 有权做出回避决定的人员有哪些?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8. 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时,如何确定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9. 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10. 对于侨居在国外的当事人如何寄送自己的授权委托书?

1)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2)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11. 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有哪些?

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12. 在案件审理的庭审质证环节,需要对案件哪些属性进行质证?

1)真实性,指证据是否是真实存在的;

2)合法性,指证据的获取过程、内容是否是合法的;

3)关联性,指证据的证明内容与所需要达到的证明内容是否存在关联。

13.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时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而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该如何处理?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已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14. 什么是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较为相似,民诉法直接规定证据保全的具体规定参照财产保全执行。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仲裁启动前或者诉讼、仲裁发生过程中,证据可能发生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风险,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进行自我判断后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可以是与这个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15. 对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何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提供担保,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16. 哪些案件,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做出先予执行裁定必须考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同时,被申请人也有履行能力的。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同时也符合申请先予执行裁定的案件范围时,法院可依法做出裁定。另外,法院还可以责任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担保对于申请人来讲无疑是无法实现的,最终会降低司法效果的实现。

17. 向人民法院起诉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8. 民事起诉状应当列明哪些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19. 导致诉讼中止有哪些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0. 导致诉讼终止有哪些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21. 简易程序特点有哪些?

1)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另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前提必须得到法院或派出法庭的同意。

2)适用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3)采用审判员独任制,即只有一名审判员参与审理;

4)审理期限为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

5)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22. 民事上诉状应当列明哪些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23. 哪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2)选民资格案件;

3)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5)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6)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4. 哪些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对已生效案件进行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5. 申请法院再审的期限为多长时间?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4)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5)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6. 再审案件的审理法院以及审理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再审法院的确定:

1)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7. 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8. 同时满足哪些条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9. 对于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哪些法院负责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0. 对于执行申请,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1)被执行人;

2)与被执行财产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3)其他案外人。

31. 对于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哪些情形时,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7)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2.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哪级法院申请?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33.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等仲裁案件的仲裁裁决执行,应当向哪级法院申请?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4. 涉外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如存在哪些情形,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35. 对于国外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国外仲裁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需要在我国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应如何进行?

1)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2)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3)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如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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