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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没休"年假"的,进!!

2016-11-30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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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之家综合编辑整理


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如果应休未休,则需要以加倍发放工资的形式对员工进行补偿。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晰和执行不到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常因年休假的问题产生纠纷。又是一年年尾将至,大家的年休假休了吗?

享受年休假要满足什么条件?

年休假的天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单方安排的集中休假能否算作年休假?

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怎样计算?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在下文中寻找答案:

20081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施行后,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成为了每一个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对员工的年休假进行管理时,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实员工应有的待遇,同时也应立足于企业的发展,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①

一、享受年休假的主体

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

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此,上述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应当协商安排张某享受带薪年休假,而王某则无权向C公司主张该项权利。

二、工龄的计算

案例三: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

由于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和相应待遇标准都与职工的工龄挂钩,所以,明确工龄的计算方法也就显得十分重要。

1、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2、带薪年休假待遇标准:按累计工作时间计算

带薪年休假的待遇标准按照员工的累积工作时间进行划分。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此外,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法律作出的只是底线性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双方高于该标准的意思自治。由此可见,案例三中的黄某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三、具体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计算

案例四: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X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

案例五: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对于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一般情况按照累计工龄即可推知,但由于年休假按公历年度计算,因而在入职和离职这两种特殊情况下其计算往往比较复杂。

新入职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后,往往跨越年度,在计算其首次应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当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同样,对于离职员工,其离职年度的年休假天数也应进行折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且如果该职工在离职前多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后如果不足一天的不计入,应当注意这里并不是四舍五入,而是只要不足一天即舍去。

这样,就不难理解案例四中的孙某2008年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应为:4天,(365-31)÷365×5=4.575

2、带薪年休假工资待遇的计算

1)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顾名思义,在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这里比较特殊的是如何理解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实行绩效工资制职工的正常工资。对于这些员工应当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故案例五中,张某的带薪年休假日工资应为(50000-12000)÷12÷21.75=145.59元。

2)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以及对于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都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四、带薪年休假安排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的利用这一权利,实现员工利益和自身利益的统筹兼顾。对于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单位可以在征得职工同意的前提下,跨一个年度安排,同时也可以选择在业务淡季、法定节假日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假,以便与自身的生产管理相统一;用人单位应当对年休假、病假等各种休假进行分类管理,如果用人单位给与员工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应当区分为国家法定休假和公司福利休假,明确休假顺序为法定在先、福利在后;对于员工的工龄可以实行自行申报制,但申报工龄的同时,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凭据认定员工累计工龄,累计工龄的证明最好由政府机构出具;定期对年休假进行清理检查,及时补足未休年休假及其工资待遇,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五、关于年休假,朋友们关心的3个问题的解析:

1、到新单位不满一年有权休假吗?

2015年1月1日,苏蓝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苏蓝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苏蓝说自己从1988年参加工作,工作已超过20年,应当享受每年15天带薪年休假,其2015年未休年休假,甲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甲公司则认为苏蓝2015年期间在其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不应享有年休假。

经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苏蓝2015年期间1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

【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即具备了享受年休假的资格,该一年的工作经历并不仅限定在现用人单位,也不限制在同一家用人单位。本案中,苏蓝提供了自1988年12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据,以及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能够佐证其在入职甲公司时已经满足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故其应自入职之日享有带薪年休假。甲公司未安排苏蓝休年休假,应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同时,苏蓝出示证据证明自己累计已工作20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因此,他有权享有每年15天的年休假。

2、主动跳槽还能要休假工资吗?

张华2014年1月1日进入乙公司工作,2015年9月10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张华主张应自2015年1月1日以后享有每年5天的年休假,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要求按照300%的标准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乙公司认为张华是自己主动离职,并非公司不安排其休2015年年休假,不同意支付。

法院后判令乙公司应当按照200%的标准支付张华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解析】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上述规定中,“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表述,仅为对于劳动关系结束状态的描述,职工在年中离职,其应休年休假以及相应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进行折算,该折算不受劳动关系结束具体原因的影响。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乙公司已支付张华正常工作期间的一倍工资,故现应当按照200%的标准而并非300%的标准支付其剩余未休年休假工资。

3、单位组织旅游能否代替年休假

班飞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在丙公司工作,后双方发生争议,班飞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公司主张其曾经组织班飞所在的团队两次外出旅游12天,因此不同意支付班飞未休年休假工资;对于公司安排集体旅游的事,班飞也认可,但他同时认为,公司安排的集体旅游并不是个人休假,且他在集体旅游期间依然工作,根本没有享受年休假待遇。

经法院审理,对于班某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解析】

劳动者具有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方式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安排之时亦应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文中人物为化名)

附:关于带薪年休假最重要的5个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4、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5、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①摘自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保保障网,作者:邹洋

②摘自:中工网,作者:王天水,矫冰玉;作者单位: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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