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彩礼,是夫妻共同财产吗?(万万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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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中国旧事婚礼程序之一,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在现代一般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的表述并非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术语,人民法院在受理有关彩礼纠纷的案件时一般都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目前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实践中男女在交往期间男方为追求女方为女方或者其近亲属所做的支出并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与彩礼注意加以区分。
本文通过5个问题,为朋友们做简单的解答:
1、结婚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彩礼通常情况下是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彩礼带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予性质,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通常在哪些情况下女方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对于彩礼是否可以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
(2)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彩礼不返还,对于上述几种特殊的法定情形才可以要求返还。
3、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所有赠送物都应返还?彩礼到底包括哪些?①
这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只有解决好彩礼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好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应该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4、请求返还彩礼也有诉讼时效吗?①
彩礼返还请求权没有具体时间上的限定。笔者认为应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当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况。
5、离婚纠纷中,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拒绝返还。对于男方主张返还彩礼钱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附《婚姻法》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摘自《彩礼纠纷有关问题的探讨》,作者:关春学,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发表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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