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订金,哪个可以退?一字之差损失10万!!
法务之家编辑整理
先让我们看一则真实案例,文后再详细解读“定金”、“订金”的区别。
“定金”非“订金”,就因为这一字之差,安吉某建筑公司日前损失10万元。
安吉县工商局法规科的工作人员前两天接待了当地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有关合同纠纷的咨询。该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某建筑土建工程,2007年3月初与一门窗厂签定价值50万元的购销合同,支付定金10万元,约定对方于2007年4月20日将5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送到建筑工地,建筑工程公司收到货物时即结清货款。但直到4月30日,门窗厂仍未将该批门窗送到建筑工地,致使建筑工程工期延误,建筑工程公司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竣工的责任。购销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建筑工程公司认为,门窗厂未按期提供货物,其行为构成违约,按《合同法》规定应双倍返还定金,遂要求门窗厂返还20万元。而门窗厂则不予认可,强调当初订立合同以及出据10万元收据时,均写明是“订金”。《合同法》规定“定金”要双倍返还,没规定“订金”也需双倍返还。因此,只将10万元“订金”予以返还。
安吉县工商局工作人员查看了建筑工程公司出据的书面合同及收款收据,两份材料上确实都注明为“订金”。建筑工程公司未仔细审核购销合同,对“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未加注意。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建筑公司白白损失了10万元。(浙江新闻)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商家一般会要求消费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或者 “定金”,不少消费者在支付“订金”或“定金”后,又放弃购买,转而请求商家退还已经支付的“订金”或“定金”。
那么,“订金”和“定金”,哪个是可以退的?
1、定 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这段话很重要,多读几次,千万别马虎大意)
2、订 金
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
一般而言,订金的交付应当理解为预付款的交付,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其与定金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订金不具备债的担保性质,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偿付。(注意啊,订金的功能,对收取订金的一方约束力很低)
准确来讲,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并不具有定金的法律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订金不具有担保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预付款。换句话说,如果在签合同时写明的是“订金”字样,当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要求其如数退还。正因为二者的法律效果相差甚远,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个人经常会利用普通百姓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在签订合同时恶意设下文字陷阱,妄图借此来达到规避法律的意图。所以笔者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与他人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辨别合同上写明的到底是“定金”还是“订金”。①
3、押 金
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押金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用债务人所交押金优先受偿;如债务人依约履行了债务,则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的法律属性的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
①选摘自法务之家原创律师团队郭飞律师所写《一文搞定:定金,违约金,滞纳金,迟延履行金(打死都不会混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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