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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持借条讨债,法院:无效!只因第14条!

编辑部 法务之家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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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情人分手后,其中一方会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即使不能立刻支付钱款,也要求要打个欠条(借条),以证明有欠债关系的存在。

那么是不是拿到了欠条(借条)就可以取得“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呢?

看一则案例:

2015年9月5日,貂蝉持吕布出具的借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吕布偿还其50万元及相应利息。借条载明:今向貂蝉借款50万元,借款人吕布签字。吕布辩称其没有向貂蝉借款,双方原为情人关系,后当吕布提出分手时,貂蝉要求吕布给其50万元作为补偿,因吕布无力支付,便为貂蝉出具借条一张。证人李某和杨某出庭证实貂蝉与吕布系情人关系,貂蝉也未予否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貂蝉主张与吕布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仅是借条,未能提供支付借款的相关凭证,且借条系在双方不正常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形成,故驳回貂蝉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事实这一要件时,需要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经审查不存在借贷事实,则不能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对于因分手而形成的借据属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①,认定其无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十多年来,围绕非婚同居等情况下产生的“分手费”问题是否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很多法官、专家都曾撰文发表意见。司法实践中,判决支持和判决不支持的案例都存在。

对这一热点问题,四川省高院的意见明确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等情形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同时,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或者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也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所签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别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公序良俗”共出现4次,把公序良俗的行为上升到新的法律高度。

相关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

四川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的认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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