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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裁判要点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直通高净值群体)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引言: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今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均应检索案例库,参考同类案例。因此,入库案例具有重要实务参考价值。本文特提炼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24件追加被执行人案例裁判要旨,与读者分享。1、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执行程序中不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关键词:执行、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配偶、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编号:2023-17-5-300-003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2023)川2021执异19号(2023年3月8日)2、甘某某等与某建筑公司执行复议案——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审查标准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追加被执行人、普通合伙退伙、普通合伙人案件编号:2024-17-5-202-016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追加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之情形,依照本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执异106号执行裁定(2022年6月9日)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206号执行裁定(2022年9月20日)3、王某与杨某慧执行复议案——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注销时股东对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作出保结承诺的,应追加为被执行人关键词:执行、执行复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依法清算、第三人承诺案件编号:2024-17-5-202-027裁判要旨: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关联索引:执行异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执异182号执行裁定(2020年12月25日)执行复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执复277号执行裁定(2021年11月18日)
10月27日 下午 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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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只有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能满足所有债权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才会因首查封而成为优先受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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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下午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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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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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 下午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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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院版: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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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点而对公司及其他股东不发生约束力,但不影响其在合同主体之间的效力认定问题。对于因合同无法履行导致的解除问题以及解除的法律后果争议,应由合同主体间解决,人民法院不应以此为由否定合同效力。五、涉股权转让的股东资格确认查明事实:(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时间;(2)主要合同义务履行情况;(3)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五百零二条,“九民纪要”第8条。常见问题:(1)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东资格取得、登记机关登记等相关概念的辨析。此处应注意辨析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股东资格取得与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之间的区别。股权转让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一致,属于债法范畴。对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否的判断,应遵从一般合同的认定标准。《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因此,登记机关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系指股权权属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变动,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能当然发生股权立即转移的效果,尚须辅以一定的履行行为。与此相应,公司未申请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或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均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本身的合同效力。(2)股东资格确认与涉股权转让的合同纠纷二者之间的协调处理问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在诉的类型上属确认之诉,系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而涉股权转让的合同纠纷,其诉讼标的为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即合同关系。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上,应当注意到目标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系股权转让合同关系履行完毕且满足有限公司“人合性”要件要求后所可以发生的法律后果,须以该合同的履行为逻辑前提。在部分案件中,如股权转让双方之间就合同的履行并无明显争议,案件焦点集中在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身份争议之上,在此情况下,受让股东以公司为被告,转让股东为第三人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符合法律规定。但在部分案件中,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尚就二者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存在实质争议,纠纷主体实为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诉讼标的为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如仍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予以处理,则基于《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诉讼地位的规定,须列公司为被告、转让股东为第三人。其所造成的后果是案件实质争议与当事人诉讼地位发生矛盾,将应作为被告的转让股东列为第三人,不仅与实质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符,亦因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有损转让股东的诉讼权利。鉴于此种情况,我们认为,应当以合同纠纷解决双方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争议,在股权转让协议得以履行的基础上,要求目标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的必要协助义务;同时,为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诉累,亦可于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对于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原告所主张的案由、基础法律关系及当事人地位有误的问题,一审审理中应分情况予以处理。对于存在错列案由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依据职权予以调整;对于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当事人主体地位问题,属于当事人诉权处分范畴,人民法院不宜直接依职权予以调整,应通过释明当事人变更诉求的方式对此问题予以处理。(3)名义股东擅自将股权以转让、质押等方式予以处分,隐名股东以其系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认定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无效,同时一并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是否应予支持?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或授权,擅自处分登记在自身名下股权的,事后也未取得隐名股东追认的,其行为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物权无权处分情况下,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处理。在不存在其他否定公司股东资格情节的情形下,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进而具备股东资格。隐名股东要求确认恢复其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在救济途径上,隐名股东如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名义股东就其无权处分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六、涉冒名登记的股东资格确认查明事实:(1)被使用名称者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2)是否出资;(3)是否行使股东权利。法律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常见问题:股东资格确认的反向诉讼,即股东资格否认之诉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行为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利用他人的名义注册公司,将他人登记为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案件确有一定数量的存在。被盗用名义的股东与公司没有真实的关系,更没有投资注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宜将其确定为公司的股东。此种情况下,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能否确认其为股东,并判令其承担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该被盗用名义的他人既不应享有股权,也不应承担股东的义务。同时,实践中亦应注意以冒名登记为由提起股东资格否认之诉而实为逃避股东责任的情况。此类案件中,公司股东往往为逃避股东责任,于公司债务形成后或于债权人提起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诉讼过程中,提出否认股东资格之诉,以市场主体登记材料并非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自身被冒名。因既往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公司登记代办不规范现象,市场主体登记材料中所载签字是否真实并不能作为判断此问题的唯一标准。在有证据证明具名股东对登记事实知情并明示同意;或虽未明示同意但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从事过相关公司管理经营、取得分红等行使股东权利行为的,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撰写时恰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该规定将于2024年3月15日施行。此类案件审理中,亦应注意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即公司登记机关的府院联动与协调配合。七、涉出资争议的股东资格确认股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股东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如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权不得继承,则应充分尊重股东之间的约定。如公司章程没有禁止股权继承,继承人就可以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继承股权。继承人的股东资格可以依继承而予以确认。查明事实:(1)是否存在继承,继承何时开始;(2)公司是否存在合并、收购等情形。法律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常见问题:被继承人股东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应如何确认股东资格。被继承人存在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继承必然涉及财产权属转移与财产分割两个方面。继承系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故各继承人不仅应对财产份额分别取得,亦应包含股东身份的分别取得。如允许多个继承人按份或共同共有一个股东资格,则在股权行使与公司内部治理上会产生极大弊端。因此,当继承人为多人时,应当按照继承份额将继承人分别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为独立股东,每位继承人均可独立行使自益权与共益权。此外,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另应注意股权继承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上限的这一特殊情况。对此问题的处理,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对于各继承人无法就股权继承份额集中于个别继承人协商达成一致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各继承人均主张股东资格这一特殊情形。我们倾向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股权源于《民法典》与《公司法》之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继承后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人数上限50人的,并不能因此否定合法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的公司形式问题,应交由公司内部治理机制解决,如决定公司存续,则应以决议方式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办理相应的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手续。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新实施后,章程中必须修改的10个事项▶▶太详细了!新: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重大变化全梳理▶▶新:20个“过半数”的规定▶▶新:需要股东“全体一致决”的10类事项▶▶律师、律所被判巨额赔偿的6个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件件可致倾家荡产)
10月23日 下午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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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658条
10月22日 下午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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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需|交通事故证据一览表+赔偿项目表+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申请书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编辑整理:王凌律师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目录
10月11日 下午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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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2022年8月24日
10月11日 下午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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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在劳动合同之外订立的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的性质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投稿作者:
10月8日 下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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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所被判巨额赔偿的6个典型案例+风险提示(件件可致倾家荡产)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新则,作者:罗兵奇,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贵阳办公室金融不良团队专职律师案例一: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司法实践中,购买了公司债券的投资人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权益受损为由,将公司以及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请求各方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这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有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案——“五洋债案”。(一)案情回顾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洋建设”)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别公开发行“15五洋债”债券8亿元、“15五洋02”债券5.6亿元,共计13.6亿元。2017年7月临近回售期之时,“15五洋债”被曝难以完成兑付。随后“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条款,两期债券本金合计13.6亿元。2017年8月10日,证监会对五洋建设立案调查。历时近一年,2018年7月6日,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对五洋建设处以共计4140万元罚款,并对包括五洋建设时任董事长陈某某在内的共计20名责任人作出了处罚。至此,作为首例公募公司债违约的五洋建设,其欺诈发行也已被认定。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五洋建设在编制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2014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上述年度少计提坏账准备、多计利润。五洋建设在其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利润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不具备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于2015年7月骗取了中国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上述处罚作出后,王某等487名投资者陆续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利。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陆续受理了投资者要求五洋建设偿付本息,并要求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以及四家证券服务机构即案涉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裁判结果本案作为全国首例公募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五洋建设、陈某某、债券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总计6.9亿余元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就五洋建设对投资者的债务本息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9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二审判决,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后,案涉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了驳回债券承销商再审申请的裁定;2022年6月又陆续作出了驳回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的裁定。至此,五洋债案所涉中介机构提起的再审申请全部被驳回。(三)本案启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完善,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政策落地,公司信息披露问题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公司因为虚假陈述被追责,而为这些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多家中介机构,也经常要面对被认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境况。类似企业被追责已经不是个例,前述的“五洋债案”只是其中之一,无独有偶,另一起“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同时也是适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例案件。这些司法裁判案例表明,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作为独立于发行人的第三方,应当恪守诚信勤勉的义务。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未履行勤勉尽职义务的中介机构需要与发行人一同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在具体的个案中,司法机关会根据中介机构的过错程度、行为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这其中,对于项目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而言,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务必做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自觉遵守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诚实守信,审慎严谨,勤勉尽责;在面临诉讼索赔时,则应当尽可能地就己方与非己方负责审核事项的专业领域向法庭作出区分,并尽可能地提供工作底稿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在自身专业领域已履行高度的注意和审慎义务,从而避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图来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访问日期:2023年11月30日图来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访问日期:2023年11月30日案例二: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的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欺诈责任纠纷案。该案突破性地将案涉ABS纳入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制范围,明确专业投资者注意义务不必然免除侵权人责任。结合事件背景,本案更是一起典型的剑指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的典型判例,与证券强监管态势下要求压实“看门人”责任的趋势不谋而合。(一)案情回顾2016年7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管理人上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资管公司”)签订《认购协议》,认购《华泰美吉特灯都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下面值共计9.67亿的优先级证券。2016年11月,案涉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证券到期后,邮储银行仅获得部分本息兑付。江苏证监局经审查后对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都公司”)、某资管公司以及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系某证券公司)、评级机构(系某评级公司)、法律顾问(系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分别作出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灯都公司作出予以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经专项审计认定,案涉基础资产租赁合同系为融资而签订,并非真实情况。邮储银行认为灯都公司、某资管公司以及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评级机构、法律顾问构成欺诈发行且造成其巨额损失,遂诉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经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基础资产及其现金流严重虚假,灯都公司欺诈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应赔偿原告本息损失,依法判决原始权益人灯都公司赔偿原告邮储银行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故意隐瞒发行人欺诈发行事实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余三家中介机构某资管公司、评级机构、法律顾问各自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发布存在重大过失,分别在30%、10%、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邮储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的过失,不足以免除、减轻灯都公司和案涉证券的财务顾问的赔偿责任,但可相应减轻其他侵权方的赔偿责任。(三)本案启示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承担着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或核验证券信息的职责,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这些机构被形象地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市场“看门人”。律师和会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员,其履职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要求。本案中,除了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外,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其他四家中介机构,都涉及虚假陈述的巨额民事赔偿,本案无疑给资本市场非诉律师同行带来深刻反思,值得警惕。图来于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官方网站,访问日期:2023年11月30日案例三:承办律师见证遗嘱无效被判赔案(一)案情回顾2010年5月,黄某某(原告母亲)及张某某(原告父亲)拟订立遗嘱,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市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由原告张某粦独自继承。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蔡某负责此事,由蔡某一人对遗嘱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收取了500元的律师费。2010年10月,张某某去世。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黄某某和深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就案涉房屋签署《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案涉房产拆迁安置补偿事宜进行了详细安排。2021年3月,张某梅(原告姐姐)起诉黄某某及原告,案由为继承纠纷。张某梅要求继承案涉房屋以及该房屋因拆迁所获拆迁补偿权益份额。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上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主张应当按照《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内容由原告独自继承案涉房屋拆赔权益中属于张某某的50%。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作出判决,认定“案涉律师见证遗嘱应认定为代书遗嘱……案涉律师见证遗嘱仅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该遗嘱应是无效遗嘱”,即认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所“见证”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并最终判决张某梅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10%、黄某某享有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70%(包含其夫妻财产份额50%),原告仅享有20%。原告认为,基于无效遗嘱,原告损失了案涉房屋拆赔权益的30%的份额,原告的损失明显系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及蔡某的过错导致,故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1200万余元,律师蔡某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立遗嘱行为的本意,是要将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原告。现原告不能按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根本原因,是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没有给张某某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以致张某某立下了无效遗嘱。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原告依遗嘱继承张某某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蔡某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及案涉代书及见证遗嘱的执业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告蔡某应对其本人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给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所造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无法继承张某某名下案涉房屋财产份额导致的各项损失金额,应以原告因遗嘱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为限,即案涉房屋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塘布村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项下乙方权益份额的10%,遂最后判决被告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30余万元,被告蔡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启示律师见证业务,需要相当谨慎,办理不规范,隐藏着巨大风险,也会随时暴雷。本案中,蔡某仅收取500元律师费为委托人提供遗嘱见证法律服务,因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时隔13年后律所及律师被判就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330余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律师见证业务风险发生时间具有不可预期性。通过对本案事实细节分析,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律师属于专业人士,认知应当高于普通大众,且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遗嘱见证事宜的最终目的在于使遗嘱符合要求(有效),因此在遗嘱无效/瑕疵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律师在遗嘱见证事宜上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基于此,也提醒同行律师朋友在处理见证业务时应当做到绝对的专业、规范。案例四:承办律师未替委托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案(一)案情回顾2016年3月4日,原告郭某某(作为甲方)与四川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其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因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担任其代理人。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律师为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2016年3月14日,原告及刘某某律师向筠连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和律所公函,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根据原告的委托指派刘某某出庭担任代理人。同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以立案受理该案,刘某某代原告郭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016年3月15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35000元;同日,该保险公司向郭某某出具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2016年4月,筠连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原告郭某某诉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郭某某及刘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房地产公司自愿达成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四川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2016年10月19日,原告郭某某向刘某某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某某作为执行代理人。同日,刘某某律师代原告郭某某制作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2016年10月20日,筠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某的执行申请。2016年12月,筠连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出该执行案件的终本裁定。原告后经调查发现,刘某某律师于2016年3月8日和9日收了原告的律师费、保全费和保险公司的保函费用,却没有为原告向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手续。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定水盛景”项目在2016年3月8日至2016年4月22日名下有280多套房产,但代理律师未依法为原告进行任何查封保全,导致原告的债权不能实现。原告认为,现因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刘某某律师未依法履行《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义务,且违法代理,并私人收取原告保全费和保函费用后,未替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四川某房地产公司在第一笔债务履行期前一次性转移资产,且因先行查封的债权人在执行财产分配中具有优先权,故原告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于是将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损失借款本息逾1100万余元,并返还原告诉讼费、保函费、保全费共计70000元,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刘某某律师将其制作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已经递交筠连县人民法院,也无证据证明筠连人民法院收到上列文书,更未提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的证据。因此,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的抗辩,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未代原告郭某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不过,本案中因原告郭某某保全的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尚未执行完毕,其损失尚无法确定,其也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属证据不足,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的该项损失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其可待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其未清偿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本案最后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律师事务所返还原告郭某某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三)本案启示司法实践中,拟申请保全的资产因无法提供产权资料、保全对象不明、无最新的查册资料等诸多因素导致法院未同意保全的情形比较常见。本案中,因为被告律所未能举证证明承办律师将相应的保全申请、保单及保函递交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律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认定被告律所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也仅仅是因为原告的借款本息损失暂无法确定而未支持原告这该部分诉请,但是对于该部分诉请,本案判决书中已明确原告可待四川某房地产公司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对其未清偿的部分,另行主张权利。笔者认为,本案的裁判结果无疑对律师代理工作的全流程留痕和档案留底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对于委托人交代的事项,无论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未能做成,都应当及时如实向委托人进行反馈与汇报。就本案而言,如若实际情况是承办法官当时未同意保全,而代理律师未就该情况向委托人进行汇报,那本案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可谓不冤。案例五:承办律师失职未及时申请保全账户续冻被判赔案(一)案情回顾当事人周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并于2014年5月20日保全冻结了债务人账户700余万元。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账户冻结期限将于2014年11月19日届满,应在此之前15日申请续冻三个月。不料,因代理律师疏忽,直至2015年3月初才向法院申请续冻。当然,账户中的资金早已被债务人转走,最后诉讼案件只执行到了几十万元。于是当事人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尚未执行到位的保全范围内的金额近600万元,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主张的损失金额、时间未能确定,周某某主动放弃减损措施扩大损失,以及周某某在明确知道冻结的期限和其负有续封申请的义务的情况下,周某某主张代理律所承担全额的诉讼风险,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周某某应得本金610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冻结701万余元,但由于未及时续封,涉案保全财产已被转移,周某某实际执行到位的数额59.8万余元,法院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周某某、代理律所均确认,能及时续封,可将一审法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款项全额执行到位。法院是在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的,王某某律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一定能得到充分执行,周某某主动申请放弃恢复执行,其损失并未被扩大。因此,周某某的损失是确定的。周某某依约支付了代理费委托王某某律师代理案件,完成了其合同义务,王某某律师理应依约履行其相应的代理义务。作为一名专业律师,王某某律师清楚周某某委托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以其专业能力应该知道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并应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王某某律师因疏忽而未能在保全到期前提出续封申请,导致保全的财产被转移,王某某律师是被告律所指派的,被告律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周某某实际参与诉讼保全程序,其知道保全的起始时间、对象和金额,虽未被告知保全的具体期限及保全到期时间,但周某某对自己的财产与事务应有审慎的注意义务。综合考虑本案基本案情等各方面因素,二审法院酌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承担80%的责任,剩余20%的责任由周某某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上诉人周某某损失5613412.8元及利息。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虽就本案申请再审,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三)本案启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施行前,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只有6个月,续冻期限为只有3个月。彼时还不能联网查控,代理人为了一个账户余额很小甚至为零的案件多次向法院申请续冻是很常见的现象,承办法官也不得不安排两人前往银行现场办理。司法实践中,包括法官在内,对频繁的账户续冻工作其实不胜其烦。好在后来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1年,且也没有“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续封、续冻、续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变。不过,尽管《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查封期限已经有所延长,续封工作量已大有改善,但是对于续封期限承办律师稍有疏忽大意,就可能会造成错过宝贵的续封时间窗口,最后导致代理律所及律师遭受起诉索赔,得不偿失。案例六:代理律师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败诉被判赔案(一)案情回顾2016年4月,广东佛山市顺德一鳗鱼场建筑物被行政强制拆除,鳗鱼场承包人林某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李某某律师对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但案件最终败诉。随后,林某某一纸诉状将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告上法庭,认为代理律师李某某在其中一次起诉时未到庭应诉导致其提起的诉讼被佛山市顺德区法院驳回,该律所及代理律师应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960万元及相应利息,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二)法院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林某某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李某某律师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某损失495万元;四、李某某律师对判决判项一、二确定的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债务向林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本案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与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之间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因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某未到庭应诉,林某某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应向林某某赔偿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院认为,一审法院虽未论证酌定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赔偿林某某损失100万元的具体依据,根据羊额鳗鱼场的强制拆除前的状况、相关建(构)筑物被强制拆除的具体情况,一审酌定林某某的“机会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尚属合理。李某某作为林某某的代理人,系本案造成违约事实的行为人,其疏忽大意造成林某某损失。现因行政诉讼无法进行,李某某承诺自愿赔偿林某某600万元,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也不属于“假想损失”,李某某应按照承诺履行其赔偿义务。2023年8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本案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本案启示除了前文提及的续封时效外,开庭时间、上诉期限、诉讼时效等亦被认为是律师代理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几个时间节点。本案中,因承办律师未到庭参加其此前代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将该行政诉讼案作撤诉处理,导致当事人对委托事项的行政诉讼救济最终难以实现,进而导致当事人在本案中向承办律师及律所提起索赔和追偿。代理人未全面履行代理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法院判决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该案的教训足以向每一个律师同行敲响警钟!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坑的是谁?某法律咨询公司招聘专门出庭人员:不打卡.不上班.不看案卷,300-500/次▶▶突发!武汉一律所被警方查封,网传是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涉嫌诈骗!▶▶法院判决:明确!法律咨询公司推荐律师,不能认定为合法经营活动!▶▶各地律协发公告和提示:关于法律咨询(法务)公司、法务/律师经纪人▶▶一目了然:时间效力司法解释关联规定对照表
10月8日 下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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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明确!属于这两类人群之一,可对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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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4日 下午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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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详细了!新<公司法>:法定代表人、董监高的重大变化全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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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日 下午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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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未实缴出资,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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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 下午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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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伤保险中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认定的权威答复|2024.9.29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最高院关于工伤疑难问题的权威答复(2024.9.29)202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行政审判讲堂”第七期,在答疑环节,针对通过法答网提出的五个疑难复杂问题,受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委派,一级高级法官王晓滨审判长进行了现场答疑。问题5:工伤保险中有关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如何把握?(提问人: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白玛旺姆庭长)答疑意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6条、《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之规定精神,工伤认定应当围绕工作原因开展,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可以用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对于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应因在家工作而影响工伤认定。对于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沟通,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未影响劳动者生活休息的,不应视为工作状态。第一,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或者作为工作安排的活动、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是否属于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解决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第二,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二)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三)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四)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五)加班时间。第三,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合理区域。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三)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来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案例:“赠与子女财产”可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为什么不能撤销?▶▶“背靠背”条款并非都无效,目前仅应在4种情形下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太清晰了: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关联规定对照表▶▶太清晰了:确认劳动关系3个要素+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识别表
10月1日 下午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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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清晰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关联规定对照表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受让人以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该机动车系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月30日 下午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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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赠与子女财产”可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为什么不能撤销?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审独任审判员
9月29日 下午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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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近日,随着国家利好政策的刺激,上证深指都在快速攀升,一扫前几年的颓势。只要“买入坐等赚钱”的思潮席卷了大江南边,小到街头巷尾,大到外资机构,人人皆洋溢着笑容,谈论着这波“牛市”。涨势喜人固然令人欣喜,理财获得收益,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但也要考虑到股市的风险,有涨就会有跌,理性入市,投资需谨慎。2023年,北京高院一则判例,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法院认定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请看案例(为保证当事人隐私,判决书原告被告均为化名)裁判要旨周伯通与瑛姑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周伯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瑛姑,并未经瑛姑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瑛姑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瑛姑的平等支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9月29日 下午 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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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后,章程中必须修改的10个事项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每天学点法税知识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章程应当同步修改。一、出资期限根据新《公司法》第47条和第266条的规定:在2024年7月1日前设立的公司,如果股东出资期限超过2032年6月30日的,应调整至最晚2032年6月30日前。比如:A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24年7月1日,股东应在2029年6月30日前完成实缴出资,出资期限为5年。B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24年6月30日,假设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为10年,在7月1日后应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前,出资期限实际为8年。二、股权转让1.删除事项:删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仅须其他股东即可。2.新增事项:1)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2)通知的内容:“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3.建议事项:新《公司法》虽然删除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但允许章程另有规定。公司可根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保留“其他股东同意权”;比如,公司更关注人合性,不希望不熟悉的人随意加入公司,则可保留;反之,可修改。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1.新增事项:新《公司法》第10条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变更”的程序。2.调整事项:1)原《公司法》第25条仅要求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46条要求章程须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2)新《公司法》第10条调整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为:“执行事务的董事或经理”。2.新增事项:新《公司法》第10条新增了法定代表人“辞任和变更”的程序。3.建议事项: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有时候,合同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公司盖章,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的合同。建议公司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范围、权限范围,以及违反章程造成公司损失后的具体赔偿标准。四、股东会职权1.删除事项:股东会职权中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新增事项:1)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2)股东会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调整事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签署方式由“签名、盖章”调整为“签名或盖章”。五、董事会(一)董事会职权1.删除事项: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2.新增事项: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职工董事: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3.调整事项:1)“执行董事”统一为“董事”;2)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明确为: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董事会表决比例1.新增事项:1)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2)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三)董事资格1.调整事项:将“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不得担任董监高职务,调整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四)建议事项:1)赔偿责任:新《公司法》新增“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建议在公司章程中的董事会章节或者新设专章约定董事及董事会决议违反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具体赔偿标准、责任主体、以及赔偿方式。2)职工董事和监事会的选择:根据新《公司法》第68条的规定,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公司,如果不设监事会,应当有职工董事;如果不要职工董事,那么必须设监事会。六、监事会1)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2)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3)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的,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4)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公司,如果监事会有职工代表,则可不设职工董事;相反如果不想设职工董事,则必设监事会。七、审计委员会1)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2)审计委员会可行使监事会职权;建议事项:1)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是否设立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2)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设立监事会或者职工董事。八、经理1.删除事项:删除原《公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的8项法定经理职权;2.新增事项: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3.建议事项:1)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由章程规定经理职权,还是由董事会进行授权;2)授权的方式可以具体明确,也可以是概括性授权。九、特殊交易的报告和批准1.新增事项1)自我交易:新《公司法》第182条;2)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新《公司法》第183条3)同业竞争:新《公司法》第184条4)新《公司法》第182条2.建议事项:章程明确以下事项:1)公司是否允许以上3种行为;2)如董监高须要实施以上3种行为,向股东会报告、还是向董事会报告;3)如公司同意董监高实施以上3种行为,是由股东会决议、还是由董事会决议。十、董监高赔偿责任1.新增事项1)协助抽逃出资;2)未履行催缴义务;3)违法减资;4)财务资助;5)受指示损害公司利益;6)董事会决议致损;7)违法分配利润;8)未依法履行清算职责。2.建议事项:1)增加以上内容,并作出具体的量化标准;2)明确董监高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方式。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新公司法下,股东会能否对未提前通知的议题进行决议?▶▶9.20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13.4%,超出此利率的部分可拒还!▶▶刚发布!法答网:涉公司人格否认、股权回购.转让.代持、加速到期5个问答▶▶真细:关于新实施的100个问答▶▶太清晰了:确认劳动关系3个要素+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识别表
9月28日 下午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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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成了兜底行业?假律师都来抢业务:一男子伪造律师证做公司法务3年,被判刑!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编前语:最近在律师圈流行一句话:律师,似乎成为了“外卖”、“网约车”、“吉祥三保”之外,很多人的"兜底职业"。即便如此,那也是通过法考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但是,你个“假律师”也来抢业务,这就过分了。而且使用假律师证做法务3年才露馅,这家公司心大的根源还是相信关系,法律其次。详情:为方便出庭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公司特意找了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专业人士担任法务,结果在工作中意外发现此人家世显赫、背景深厚,不仅可以出庭应诉,还可以帮助公司解决许多法律纠纷之外的问题。本以为是捡到了宝,岂料这个律师的年龄、身份证、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都是伪造的……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喜从天降,新来的法务“背景强大”2021年3月,为方便直接出庭应诉,公司想招聘一名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担任法务。最终,名校法律专业硕士出身、30多岁、经验丰富、履历看起来十分出色的常某应聘成功。身为公司法务,常某负责审核公司合同,进行风险把控,处理员工劳动仲裁,以及当业务上出现合同纠纷时出庭应诉。入职后,常某顺利完成了这些工作任务。事后,当公司要求常某提供处理纠纷的证明时,常某也会提交律师署名是其本人的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公司对常某的业务能力未产生过质疑。在与同事交往时,常某常常表示自己家里有多个亲戚在军区、法院、税务局担任要职,人脉很广,其在北京和上海有多处房产。2023年4月,公司因出现内部贪污问题,想找第三方机构合作进行内部员工审查。常某说他有渠道可以找到一家科技公司帮忙调查,只要将员工的个人信息输入系统,就可以将在征信方面存在问题或是受过刑事处罚的员工筛查出来,该系统还会对员工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当账户进出金额过大时可对公司进行提示。尽管这是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但考虑到常某“背景强大”,公司认为他或许真的有这种审查渠道,便将此事交给了常某办理。一个月后,常某向公司反馈说通过系统查询找到一个征信有问题的员工,但公司查看该员工入职时提交的征信报告时并未发现问题。对此,常某表示可能有问题的是员工家属,公司认为确有道理,后按常某的要求向提供调查的某科技公司转账2.52万元。之后常某没有再反馈过风险信息,公司也只当是员工确实靠谱守信,没有再过问。疑窦渐生,公司选择报案2023年5月,公司调整了组织架构,任命常某为新成立的合规部总监。9月,常某同公司老板的亲属王先生表示,他与某大型国企的领导有交往,可以让其采购王先生公司的滞销品,并请来一个自称是在该国企任科长的人到王先生的公司会谈。为促成合作,常某以需要送礼打点关系为由向王先生索要了一部苹果手机,后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履行。频繁动用关系却没有后文,公司开始对常某产生怀疑。2024年年初,常某的直属领导即公司副总经理向行政机关申请对常某的律师执业证书进行核查,结果发现他应聘时提供的律师执业证书是伪造的。而常某身上的疑点还不止于此。公司在后续核查其身份时,发现他提供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也是伪造的。顺着这条线索倒查常某入职以来的所作所为,公司还发现他曾篡改审批流程,发起多笔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的支出款项。因怀疑常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公司赶忙报案。水落石出,假律师终落法网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常某既没有耀眼的求学经历,也没有显赫的家庭背景,反而有诈骗前科。由于常某不甘心屈居于人下,为此,他伪造了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律师执业证书,进入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因没有律师执业证书无法出庭,公司的所有诉讼其实都是常某委托他人处理的,其出示给公司署有他名字的法律文书都是篡改过的。常某任职期间,在公司需要应诉时,他都会以需要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为由请求财务拨款,实则将这笔钱转给了一名真正的律师肖某,由肖某代为处理纠纷,为感谢常某提供案源,肖某在接到常某给的案子后,会从公司支付的款项中转给常某一部分以示谢意。因一直没被公司抓到把柄,常某开始变本加厉,除将本应由其代理的案子转出之外,还虚构案件。2023年3月,他以公司与X公司存在纠纷为由,让公司支付近10万元,后该案一直未立案,但常某并没有将这笔款项退回。同样,他找第三方机构对员工做背景调查也完全是假的,事实上该机构只是常某在搜索引擎上随意搜到的。常某在与对方沟通后,尽管明知该机构并无背景调查能力,仍然要求公司向对方转账2.52万元,后该机构在扣除税费后将2.4万元转至常某指定的账户。为了不露出破绽,常某向公司索要了员工的个人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同网络上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做比对,将筛查出的信息谎称为系统检测结果,让公司误以为第三方机构的系统确实有效。此外,那个国企科长也是他找人假扮的。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常某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公司支付了本不应该支付的律师费共计20余万元;常某编造家庭背景让公司对其个人能力产生错误认识,虚构可以找第三方机构为公司员工做背景调查,骗取公司支付服务费2.52万元,此两起事实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涉嫌职务侵占罪;任职期间,常某虚构可以联系买家采购滞销品,并伪造印章签订虚假的采购合同,骗取王先生的公司提供价值1万余元的苹果手机一部,涉嫌诈骗罪;常某篡改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超过3份,属于以篡改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公文进行加工、改制,改变公文的部分真实内容,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9月28日 下午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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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因在群里发表挺乌言论,河南一律师被同行告到律协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素材来源微信公号:山间听雨9月27日下午,当不少人还在对刚刚休市的股市津津乐道时,一个法律媒体微信群里却爆发了一场口水战,原来是一名律师因发表了支持乌克兰的言论,被另一名疑似同行的群友举报到了当地律协。被举报的律师还在群里展示了律协转来的举报材料,下面是举报内容(部分)——被举报者还在举报材料中提出了自己的诉求,除要求律协对那名挺乌的律师进行调查处理外,还要求对方公开向他赔情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一万元。在举报材料的最后,举报者还附上了聊天截图作为证据,以下是部分证据——被举报的律师也不甘示弱,准备以其他情由报警。举报者则表示,只有对方在群里道歉,他才会撤销举报。目前,双方仍在群里进行唇枪舌战,而挺乌、挺俄的群友也自动分成两派,有劝和的,也有“拱火”的,可谓“看热闹不嫌事大”。编者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9月27日 下午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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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因“被非律师实际控制”,一律所被吊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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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下午 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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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发布|2024.9.27施行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已于2023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25日法释〔202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9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9月26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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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明确!“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活动的参加者当中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民事审判、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活动的参加者当中,此种情况下,活动参加者相互之间造成损害的,方有适用自甘风险免责规定之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6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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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律师工作群自曝与上司出轨细节,上海律协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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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上午 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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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并非都无效,目前仅应在4种情形下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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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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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20个“过半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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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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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广西一律师(某律协刑委会主任)因诈骗数百万一审被判11年,已上诉!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转自:澎湃新闻是否隐瞒真相骗取委托人债权成焦点。在一起恢复执行案中,广西律师段华与委托企业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并以30万元取得该企业待执行债权。执行成功后,共收到执行款600余万元,除了归委托企业的30万,段华直接获利500余万元。6年后,段华被举报,2024年8月,桂林市恭城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段华犯诈骗罪。一审判决认为,在上述执行案中,段华作为申请执行企业的委托代理人,在明知执行成功可能性非常大的情况下,仍向委托企业隐瞒真相,导致该企业对能否执行成功产生错误认知,从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他,并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之后,段华又向法官行贿3万元现金。一审法院认定段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行贿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段华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段华及辩护律师称,委托企业与律师签风险代理合同,将债权转让给律师,是因为该企业经营困难,并有300多万等待被执行的债务。在企业当时无力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进行债权转让是企业和段华为确保各自利益,经双方协商作出的选择。一审法院评析辩方观点时则认为,段华未将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意见向企业方说明,致使对方误认为案件难以执行,作出债权转让的错误决定,因此系诈骗。▶律师“风险代理”获利数百万现年58岁的律师段华曾是桂林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他被控诈骗,源自他对广西桂林桂联客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联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案的“风险代理”。案件材料显示,2001年,桂联公司起诉丽江风情旅行社(简称“丽江风情旅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丽江风情旅行答应支付桂联公司购车款126.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7.6159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军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雁山区法院在执行14.8万元后,丽江风情旅行的财产就被云南丽江当地法院拍卖和抵偿债务,营业执照被吊销。赵军因涉嫌诈骗被公安部门通缉后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无可执行财产。2005年3月27日,雁山区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2013年,案件出现转机。丽江风情旅行原副经理马俊杰向有关部门举报称,赵军化名“杨志明”逃至新疆后结婚生子,于两年前病故,所留遗产由其妻儿继承。段华接受桂联公司委托,与该公司另一名法律顾问陈文前往新疆调查、核实举报内容。二人经调查,认为马俊杰举报内容属实。桂联公司随即向雁山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年6月27日,雁山区法院对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立案,后段华、陈文及雁山法院执行法官刘军前往新疆、云南等地调查,对“杨志明”笔迹、人像进行鉴定,同时冻结了“杨志明”及其妻子名下的股权和房产。一审判决称,段华在取得鉴定意见之后未告知桂联公司,不仅在桂林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的会议上,对“赵军”与“杨志明”系同一人,案件执行可顺利进行的情况进行隐瞒,且在会上提出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购买该案债权,价格为30万。双方签署的风险代理合同显示,该案执行过程中段华支付的费用由其自己承担风险,执行结案后,执行款中30万归桂联公司,其余款项作为段华的风险代理费用。为保障双方权益,双方签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桂联公司以30万元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判决书显示,2016年7月和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分两次向雁区山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含多年利息等)。由于段华已获桂联公司该债权,于是以债权人的名义从雁山区法院领走了这笔款项。领到执行款后,段华向桂联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30万,又向陈文、马俊杰和“杨志明”在吐鲁番的公司股东黄海峰三人分别支付了10万,其余款项据为己有。从判决书上看,段华获得500余万风险代理回报,成为该案最大的赢家。这起执行案至此也告一段落。▶法官违纪牵扯出“案中案”多年后,段华因代理上述执行案被指诈骗。判决书显示,2022年,雁山区监委在办案中发现段华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在调查过程中收集到段华可能涉嫌诈骗犯罪的证据,遂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判决书还载明,段华被采取留置措施半年后,2023年2月1日,桂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秦联以该公司债权问题向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区分局报案,该局随即以涉嫌诈骗罪对段华立案调查。判决书显示,段华被指行贿的对象系雁山区法院原执行局长刘军。刘军正是参与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旅行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调解和第一次执行的法官。判决书载明,刘军在被监委调查时供述其收受了段华20万,而段华在监委供述的是被刘军索贿3万元。一审法院称,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刘军确实收受20万元的情况下,认定段华行贿数额为3万元。2023年12月28日,桂林市纪检委对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原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军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进行通报。通报称,2015年至2021年,刘军在春节等节日期间,索要并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送给的购物卡、烟、高档白酒等礼品、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刘军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5月,刘军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段华则因涉嫌诈骗罪、行贿罪被提起公诉。判决书载明,刘军当时主动上缴全部违纪违法款41.844万元。但未载明具体受贿金额的构成。一审法院查明,桂联公司、桂林市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属桂林客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桂客集团”)子公司,秦联、许伦光分别担任桂客集团副董事长、董事,秦联同时担任博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在2012年10月前担任桂联公司法定代表人。秦联在证言中称其是“2010年之后桂联公司实际管理者”。而桂联公司自2010年起无主营业务,人员分流到桂客集团,日常事务也由桂客集团管理,桂客集团于2010年12月将桂联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博盛公司。相关资料显示,桂客集团前身为桂林客车厂,为广西一家老牌国企,其与韩国大宇集团合资生产的“桂林大宇”豪华客车曾畅销全国。桂客集团重组之后,桂联公司股权变动,如今由上海一家民企实际控制。▶反复拉锯的执行官司段华称,虽有人举报,但当事人“赵军”已死亡,要证明“杨志明”就是赵军难度非常大。他经历三年举证,进行了笔迹、人像鉴定,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等程序,才最终胜诉。提供线索的马俊杰在证言中称,他曾是赵军在丽江风情旅行公司的副总经理,公司倒闭多年后,他在外地意外碰到已经化名“杨志明”的赵军,才知道赵军在新疆结婚生活,并与他人经营吐鲁番沙漠生态植物园,在新疆有大量财产。在赵军的邀请下,马俊杰也到了新疆发展。黄海峰是赵军公司的股东。2011年赵军病故,其妻子想继承公司股份与黄海峰发生诉讼纠纷。马俊杰称,其出于个人原因向桂林有关部门举报了赵军在新疆的情况,黄海峰也表示支持。段华正是通过两人获得了大量赵军在新疆的情况。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段华等从新疆回来之后,向秦联、许光伦(桂客集团董事)汇报了相关情况,认为原已终止的执行案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秦联、许光伦与段华口头达成了转让涉案债权的初步意向,未签订协议,段华未支付价款。当时桂联公司委托段华为代理人,向雁山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但未获立案。刘军在询问笔录中称,当时没有同意恢复执行该案,是因为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的程序非常复杂,执行难度太大、执行时间太长。最终是由桂林市国资委出面,协调了桂林市政法委,“政法委要求我们恢复执行该案”。段华辩护人称,当时各部门能出面协调过问此案恢复执行,是段华一直代表桂联公司,不断向各部门反映情况的结果。最终,雁山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该案,恢复执行。并于当日作出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杨志明”在吐鲁番的旅游公司的股权及财产,同时查明了“杨志明”的房地产以及其他经营资产,并追加其妻冯梅英为被执行人。2014年8月19日,冯梅英向雁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程序违法,认定杨志明就是赵军没有依据。该案再次回到法庭上,雁山法院先后两次委托鉴定机构就赵军和“杨志明”是否为同一人进行司法鉴定。雁山区法院第一次驳回冯梅英的异议请求后,冯梅英又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桂林法院经听证,于2015年5月21日发回雁山区法院重审。这期间,经鉴定赵军和“杨志明”为同一人之后,冯梅英又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经反复诉讼,法院最终确认“杨志明”就是赵军。冯梅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两人的股权被查封冻结,冯梅英再次申请复议被桂林中院驳回。▶风险代理和债权转让2016年7月、9月,“杨志明”的妻子冯梅英向雁山区法院缴纳了该案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此前的2016年1月6日,桂联公司与段华及其所在的古方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了上述风险代理中提到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澎湃新闻注意到,桂联公司与段华在协议中约定,鉴于该执行案特别复杂,且费用开支大、风险大,段华在代理该案中已经垫支差旅费、鉴定费5万元,且后期还需评估费、拍卖费、数次差旅费估计约10万余元。桂联公司现属特困企业,无力再支付相关费用。协议明确,经协商,为了保障执行案件能顺利进行,保障双方各自利益均能予以实现,在段华自愿承担案件执行风险、自愿承担费用支出风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桂联公司将执行债权转让给段华,包含执行本金、利息等权益,由段华作为该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人。债权转让费为30万元,转让费支付时间和条件为执行回款三天内支付给桂联公司。2016年6月20日,雁山区法院查封了“杨志明”在乌鲁木齐留下的五套房屋,冻结冯梅英500万存款。此后,冯梅英分别在7月、9月分两次向法院缴纳了621.3309万元执行款。而在7月13日,桂联公司向雁山法院执行局出具了关于领取执行案款人的确认书。确认书称,鉴于公司已将该案执行所形成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了段华,故该案执行案款全部由段华领取,公司不再领取,该案的执行案款所有权人均为段华。秦联说,当时对能不能执行回来,能执行回来多少都是未知数,提议30万元买断债权,之后如何操作打点都是律师的事,风险由他承担。在他们看来债权转让和风险代理合同没有区别。桂林市国资委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称,冯梅英被追加成被执行人之后提出异议,案件经桂林中院审理并发回重审。雁山法院和鉴定机构要去云南、新疆调查取证,桂联公司无力支付差旅费,费用由段华垫支,而案件还在继续,还需相关费用10余万元。会议纪要显示,当时桂联公司在桂林七星区法院有20余起被执行案件,金额达300余万元。因此,为了执行案件能顺利继续进行,保障律师和企业利益,段华提出以债权转让方式予以处理。其愿意承担已垫付的费用和还需要花费的开支,债权转让价格为30万元。由于涉及国有资产,参会人员对这种方式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律师风险代理的方式。桂联公司与段华签的风险代理协议显示,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由段华律师与桂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作为备案使用。如发生第三人可能对执行案件提出主张要求情势时,为了保障双方权益的实现,即执行《债权转让协议书》。▶案件焦点:是否通过隐瞒真相获取债权?段华是否通过隐瞒真相,使桂联公司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是段华诈骗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一审法院认为,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段华作为资深律师,应当知道该案胜诉的可能性已大为增加;但其直至与桂联公司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及债权转让协议时,都未将该关键证据及胜诉可能性增加的法律意见向秦联、许伦光或桂联公司其他人员披露或说明,致使桂联公司误认为案件仍然难以推进和执行,遂作出将债权低价转让给其的错误决定。段华否认存在隐瞒行为,其辩称,当时陈文作为代理人代桂联公司签收了人像鉴定结论,桂联公司则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结论,陈文也应当告知了桂联公司;2015年10月19日的《会议纪要》记录有“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内容,以及桂联公司在执行异议过程中出具的相关文书等均可证实桂联公司在2016年1月6日签订书面协议前知道人像鉴定结论。一审法院则认为,陈文签收人像鉴定意见书的行为对外具有可推定桂联公司应当知道鉴定结论的效力,但对内则需有证据证实桂联公司确实知道;而在执行异议的相关活动中,桂联公司一方只有段华及陈文参与,在段华未主动告知的情况下,桂联公司不可能清楚相关执行异议中的举证及听证的具体内容。《会议纪要》系段华制作,对其中的“现冯梅英再次提出异议”之内容,若其在会上不作详细的说明解释,参会人员不会清楚该内容的具体含义,且当时的参会人员均证实其未提到过人像鉴定结论,故应认定其在会上对人像鉴定结论进行了隐瞒。关于为何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段华的辩护人称,当时桂联公司已破产,欠款300多万,有多起待被执行案件,上述执行案的执行款如进入桂联公司账户,随后这笔钱也很可能被执行。所以双方经协商才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这仅作为备案合同使用,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生效,对抗其他人的债权,实质上执行的还是风险代理合同。这是为了保证企业和律师利益,也是双方共同选择。此外,辩护律师称,早在2013年底,双方即约定执行款30万元之内归桂联公司,余款为风险律师费,只是后来才签书面协议。影响和决定后来的风险代理合同价格的,是双方在2013年底形成代理关系时的案件事实及相关因素,而不是后来的笔迹鉴定或人像鉴定。而执行中鉴定结论被新的鉴定结论推翻是常态,人像鉴定只是增加了执行成功的概率。即使人像鉴定成功,被执行人仍然可以提异议,甚至在执行结案后可能发生执行回转,这正是风险代理的特性。因此,人像鉴定的结果是否告知桂联公司,并非签订书面协议的前提。“只不过,段华及律所的风险代理收益确实有点高,超出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的额30%的最高收费金额比例,涉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但这种违规行为,行业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就足以规范。”段华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则认为,桂联公司与丽江风情公司执行案恢复执行前,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该案执行前景尚未明朗,秦联、许伦光原则上同意转让涉案债权给段华,未就转让的具体条款进行约定;在案件恢复执行后,针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其受桂联公司委托参加诉讼,在知悉杨志明与赵军是同一人的人像鉴定结论后,与桂联公司就涉案债权转让事宜作进一步协商时,其作为案件代理人,更有义务主动向其委托人暨债权转让人桂联公司告知执行案件的全部情况,并根据案件事实与证据向桂联公司提出法律分析意见,以保障桂联公司能基于客观案情对涉案债权的处理作出正确、合理的考量。法院认为,段华对涉案债权系通过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式取得,造成桂联公司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而系诈骗行为。▶律师获刑后上诉该案中,段华还被控行贿罪。其辩护人称,段华供述称系被行贿人刘军索要3万元,而刘军供述段华出于对他办理执行案件的感谢给了他20万元。两人在数额、动机上的说法均不吻合,证据也不能相互印证。此外,刘军仅受纪律处分,而段华却被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有秦联、许伦光的证言,被行贿对象刘军的证言,亦有段华自认因执行案送给刘军3万元的自书材料及多次供述证明,足以证实其向刘军行贿的犯罪事实。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受贿人受何种处罚与行贿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因果关系。2024年8月1日,广西恭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段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591.330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为谋取不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构成诈骗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段华不服该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突发!一法务公司以“不成功可退款”套路客户资金高达2亿,涉嫌犯罪被警方团灭!▶▶9.20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13.4%,超出此利率的部分可拒还!▶▶截止2024.8北京市律所和律师数据出炉|真成了兜底行业?▶▶网红女律师带货卖鸭脖,以“有损律师形象”被投诉到司法局,律师回应:注销律师证!▶▶太清晰了:确认劳动关系3个要素+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识别表
9月25日 下午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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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五巡法庭:民商事热点纠纷案件法官会议纪要(一)|2024.9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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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下午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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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各自承担50%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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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下午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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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追加被执行人的23种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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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 下午 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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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4.8北京市律所和律师数据出炉|真成了兜底行业?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律师职业成为了很多人的"退路"。没考上公务员,那就去干律师吧;在体制内干累了,没意思了,辞职干律师吧;在其他行业升职不了,待遇差,转行干律师去吧。律师,似乎成为了“外卖”、“网约车”、“吉祥三保”之外,很多人的"兜底职业"。看一组数据:“近日,由北京市司法局主办,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市公证协会、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共同承办的北京涉外法律服务宣传推介活动举行。会上发布了《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手册》,为外国来华投资企业和个人提供政务、律师、公证、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仲裁、调解等全方位的涉外法律服务指引。根据《服务手册》内容,截至2024年8月底,北京市共有律师事务所3518家、律师55223人。有40家律师事务所设立了境外办公机构351个,涉外律师4000余人。”来源|《北京市涉外法律服务手册》2024年9
9月24日 上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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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最新!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30个问答(你想知道的都有了)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索引:第一部分问题1-20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微信公众号,第二部分问题21-30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如何小步调整?弹性延迟退休如何规定的?哪些渠道可以查本人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问答来啦。1为什么要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7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调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适应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国民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的客观情况,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适应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2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目标是什么?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从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时间,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3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小步调整、逐步到位,弹性实施、自愿选择,分类推进、有序衔接,统筹兼顾、协同配套。4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么实现小步调整?小步调整,简单来说就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采取渐进式改革,用较小的幅度逐步实施到位,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节奏总体平缓。5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么突出弹性实施?弹性实施,就是不会搞“一刀切”,不是强制规定每个人必须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而是给个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具体说,就是在统一实施延迟退休的基础上,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按规定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6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样体现分类推进?分类推进,就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所有人“齐步走”,而是根据不同群体的原法定退休年龄,分类采取不同的改革节奏。其中,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按照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按照每2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7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样体现统筹兼顾?统筹兼顾,不是“单兵突进”,需要就业促进、权益保障、养老托育服务等一系列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协调推进。8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按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用15年时间将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63周岁。9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按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用15年时间将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按每2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用15年时间将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55周岁。10弹性延迟退休是怎么规定的?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低于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5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11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怎么调整的?2029年12月31日前,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年提高6个月的节奏,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12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该时间段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调整,仍为15年。132030年及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从2030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年提高6个月的节奏,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14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关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与退休年龄密切相关,也就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15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促进青年就业有什么支持政策?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16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就业有什么支持政策?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17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有什么支持政策?从法律层面对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基本权益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18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什么支持政策?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19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大龄失业人员有什么支持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0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查询本人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通过线上查询服务渠道:(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4)电子社保卡;(5)掌上12333App。通过上述途径访问“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小程序,输入本人信息,即可查询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和退休年月。参保人员还可以通过拨打12333咨询服务热线、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线下方式,查询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21.为什么要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我国人均预期寿命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40岁左右提高到78.6岁,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改革开放初期的8年增加到14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适应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的情况,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2023年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超过2.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达15.4%。16-59岁劳动年龄人口从2012年起开始下降。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适应劳动年龄人口变化,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此外,可以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在法定条件下,职工可以选择提前退休,有意愿、有能力、有条件继续工作的低龄老人,可以选择继续就业,实现自身价值。22.此次法定退休年龄调整有什么原则?小步调整,简单来说就是并非一步到位,而是采取渐进式改革,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用较小的幅度逐步实施到位。弹性实施,就是不强制规定每个人必须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而是给个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分类推进,就是根据不同群体的原法定退休年龄,分类采取不同的改革节奏。统筹兼顾,是指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会有一系列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协调推进。23.原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和五十五周岁。24.此次法定退休年龄调整是如何规定的?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六十周岁的男性按照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六十三周岁。举例说明,2025年按原法定退休年龄在1-4月退休的,将分别在2-5月退休,每人延迟了1个月退休;应在5-8月退休的,将分别在7-10月退休,每人延迟了2个月退休;以此类推。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的女性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五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的女性按照每4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五十八周岁。举例说明,2025年按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应在1月、2月退休的,将分别在2月、3月退休,每人延迟了1个月退休;应在3月、4月退休的,将分别在5月、6月退休,每人延迟了2个月退休;以此类推。25.我可以从哪些渠道查询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一是查询国家发布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二是通过中国政府网、人社部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访问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小程序,输入本人的出生日期、性别等信息,即可查询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和对应的退休年月。三是前往经办服务窗口、或拨打12333(12345)咨询服务热线,查询本人法定退休年龄。26.我可以选择提前退休吗?此次法定退休年龄调整,遵循自愿弹性的原则,如果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但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2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还想继续工作,怎么办?如果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但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举例说明,您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岁零9个月,那您可以最多弹性延迟到63岁零9个月退休。28.这次政策对最低缴费年限是否有调整?目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十五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每年提高六个月,将最低缴费年限由十五年逐步提高至二十年。29.如果我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会影响到我的养老金吗?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养老金发放标准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水平相关,总体看具有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晚退多得的特点。基本养老金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发给1%;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得到。如果参保人员晚退休1年,缴费时间增加1年,计发比例会增加1%,基础养老金随之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会增加,计发月数会变小,个人账户养老金随之增加。30.改革后临近退休的职工需要了解哪些信息和注意哪些事情?一是通过查询权威发布的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或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小程序,确认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二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查询功能,查询参保缴费地及参保缴费信息,计算缴费年限是否达到最低缴费年限。三是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及男职工六十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也可以与企业协商,达成一致后,弹性延迟退休不超过三年。四是请所在企业关注后续政策出台情况,及时到经办机构为您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等手续。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合法调岗降薪:6种方法+操作指引+全国各地规定+法院裁判20例▶▶太清晰了:确认劳动关系3个要素+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识别表
9月23日 下午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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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需要股东“全体一致决”的10类事项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每天学点法税知识第一部分、新《公司法》的规定一、章程的制定有限公司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二、中小公司治理结构的选择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三、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9月23日 下午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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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全汇总!30省未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作者:杜欣雨
9月23日 下午 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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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一法务公司以“不成功可退款”套路客户资金高达2亿,涉嫌犯罪被警方团灭!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2024年9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公告《深圳市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警惕“债务和解”套路的风险提示》:近期,广律(深圳)法务服务有限公司及代理合作机构向信用卡、贷款逾期客户,预先收取服务费,曲解国家银保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不良资产处置文件精神,宣称与AMC等金融机构合作,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2.5折化解债务,如不成功可退款。同时,广律为扩大业务,不断培训和解专员,招聘代理商,收取加盟费用。事实上,广律以骗取客户资金和加盟费为目的,无力实现债务和解,涉嫌犯罪,被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办公场所已被查封。我局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守护钱袋子,警惕“债务和解”风险,远离各类非法“解债”“化债”“债务和解”套路。原文链接:https://www.szlhq.gov.cn/bmxxgk/fzhggjtjj/dtxx_124181/tzgg_124183/content/post_11561201.html据宁夏新闻网报道,广律深圳公司制定代理商佣金制度,搭建专门业务平台记录、发放业务佣金,累计在全国发展超2万名代理商,收取2000余万元代理费,向5000余名解债人收取超过2亿元“解债”服务费。2024年7月24日,专案组联动深圳警方,在深圳、银川等地同步开展收网抓捕工作。犯罪嫌疑人胡某芬、何某荣、吕某远等悉数落网。据犯罪嫌疑人胡某芬交代,广律深圳公司、宁夏烽鸣公司大肆鼓吹的“解债”的手段,正是利用了很多债务人急于还款,对相关政策法规似懂非懂的心理,通过向银行恶意投诉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取得债务人的信任,骗取客户的资金。小编查询了一下该公司的工商情况,所属集团“邯郸鑫某捷物流”,大跌眼境,法律业务这行当门槛这么低吗?据微信公号“AMC不良资产圈”消息,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相关追赃挽损工作正在全力推进中。从债务优化机构的兴起再到展业,那些上来就能保证低折扣清账的机构,大概率都是诈骗。银行将款贷给个人,当贷款出现逾期之后,会经过层层追讨,银行才会将坏账打包成资产包通过公开的平台、公开的竞价流程卖给
9月21日 下午 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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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清晰了:确认劳动关系3个要素+劳动关系从属性要素识别表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劳动关系确立的三要素是:▶详细说明:01、审查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适格劳动者需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与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承担非法用工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02、审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很强的从属性,即管理与被管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可以从以下要素识别:03、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通常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及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一般不认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分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国务院+最高法:关于工伤问题的与|超全汇编▶▶突发!最高法:“背靠背”条款无效!及其后果处理的《批复》+理解适用▶▶11省市法院公布“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4汇编▶▶最高法、人社部:员工诉请补缴社保怎么办?(彻底搞明白)▶▶一文讲清: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9月21日 下午 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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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最新LPR发布:民间借贷利率法定上限最高13.4%,超出此利率的部分可拒还!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4年9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35%,5年期以上LPR为3.85%。以上LPR在下一次发布LPR之前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9月20日 下午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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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赔178.9万!2024全国各省市人身损害赔偿数据标准+计算标准一表通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2024年各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一览表区省/市/区/计划单列市死亡/伤残赔偿金给付标准(元/年)被扶养人生活费给付标准(元/年)丧葬费标准(元)2023年2024年2023年2024年2023年2024年华北北京84023886504268350897100752——天津530035535533824375866176469003.5河北4127843631250712790645372.547409山西395324132721923245244644148657.5内蒙古462954867626667322494663355801东北黑龙江3504235042240112401140184.547875吉林354713750321835266774361147468.5辽宁4400345896266522909141111.549866.5大连5190453689247593568456972.558531.5华东上海8403489477481114298868376——浙江7126874997445114776264412.567826.5宁波7669080144479165034767283.566983.5江苏6017863211377964046162087.563810山东490505157122640302515263253565.5青岛6258465751375923966362030.564620.5安徽4513347446268322790050999.553384.5江西4168445554259762773345198.547371福建511405615335692
9月19日 下午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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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女律师带货卖鸭脖,以“有损律师形象”被投诉到司法局,律师回应:注销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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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 下午 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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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变天了?法律服务人员399.7万,年办业务高达 4000 多万件;其中律师75万,年办业务1000多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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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 下午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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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件:10种证据目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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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 下午 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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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的是谁?某法律咨询公司招聘专门出庭人员:不打卡.不上班.不看案卷,300-500/次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近日,网传某法律咨询公司招聘“专门出庭人员”,要求只出庭,不打卡、不坐班、不用看案卷,每次出庭200-300元。招聘条件显示:1、兼职合作模式;不是全职!!!!2、执业律师优先;3、公司法务、有司法行业相关工作经验均可;4、法学专业,或有法考证或者在备考法考。岗位职责:1、负责本市区周边法院案件的出庭应诉;2、需按照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及时参加庭审活动;3、与法院良性沟通。4、不负责整理任何案件资料,不负责立案,主要只负责出庭应诉。出勤:不打卡、不规定上下班时间待遇:1、兼职/试用期/仅合作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计件,300-500元/个案件;优秀法学生、有司法工作经验者也可以考虑;2、提供后续长久、广阔的合作机会与成长空间。其他条件:不限微博网友评论:@我是刘微法师:这是在找合作律师,只负责开庭。怎么可能不整卷,判决书上有律师的名字,司法局会查的。@棕荭要修炼法师了:绝对的坑!不可能在合同里只写开庭一次!律协抽查会发现!但写一个阶段代理,就是一个完整的一审或者二审诉讼程序!不可能什么都不看上去胡说!而且当事人也不会这么看!你就是他的律师!啥都会来烦你!当然纯粹没有案源的,去铁头啊!@拆家大师娇姐:招专门的出庭人员,意味着前面还有专门的销售、做材料的,一个案子被切碎成八段,没有一个人真正了解案件对案件上心,祸害人啊。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高院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超详细)▶▶最高法:再次重申!未足额缴社保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能否赔差额?
9月16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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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明确:符合这些条件的人,可申请提前退休!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中国人大网、央视新闻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那么,对于超龄、新就业形态、特殊工种等劳动者,有哪些保障?对于大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有哪些考虑?为超龄、新就业形态、特殊工种等劳动者作出了哪些针对性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调整,关系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表示,加强对相关群体的权益保障,是这次改革的重要考量。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面也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制定办法时,对各方面的期盼和诉求进行了认真研究梳理,并针对不同群体,作出了相关政策规定。一是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加强就业促进和权益保护。办法规定,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二是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首次从法律层面对保障其基本权益提出要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这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空白。三是对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强化权益保障要求。办法规定,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我们将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四是对于大龄失业人员,明确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办法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五是对于特殊工种劳动者和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给予特别的保护。办法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以及在高海拔地区工作的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选择不延迟退休,养老金是否会打折?选择延迟退休后的养老金,是否多劳多得?选择不延迟退休的养老金,是否会打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副院长金维刚:这是和我们现在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当你延长了退休年龄后:1、你的缴费年限延长,按照现在计发办法,每缴费延长1年,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可以增加1%。比如说你要是延长5年的话,你的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就会增加5%。过去,比如说你只有25%,那么现在可能就是30%,这样的话会显著提高待遇。2、你的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在增加,这样增加以后,将来计发个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也会相应提高。同时随着延长退休年龄以后,你计发的除数也会变化,今后计发的个人养老金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这一次延迟退休方案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当你在允许的范围区间之内,选择提早退休的时候,你的个人养老金是不会打折的,也就是说你的养老金水平,并不会因为你选择早点退休而降低,从而确保个人的养老权益。猛戳: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高院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超详细)▶▶最高法:再次重申!未足额缴社保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能否赔差额?
9月16日 下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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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退休年龄:20个问答(彻底讲明白)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如何小步调整?弹性延迟退休如何规定的?哪些渠道可以查本人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关于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20个小贴士来啦。猛戳: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1为什么要实施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7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人口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法定退休年龄进行调整。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适应我国人均预期寿命提高、国民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的客观情况,提升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适应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增加全社会劳动力有效供给。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2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目标是什么?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从2025年1月1日起,用15年时间,原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的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3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小步调整、逐步到位,弹性实施、自愿选择,分类推进、有序衔接,统筹兼顾、协同配套。4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么实现小步调整?小步调整,简单来说就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采取渐进式改革,用较小的幅度逐步实施到位,每几个月延迟1个月,节奏总体平缓。5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么突出弹性实施?弹性实施,就是不会搞“一刀切”,不是强制规定每个人必须达到延迟后的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而是给个人一定的选择空间。具体说,就是在统一实施延迟退休的基础上,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按规定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最长不超过3年)。6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样体现分类推进?分类推进,就是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所有人“齐步走”,而是根据不同群体的原法定退休年龄,分类采取不同的改革节奏。其中,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按照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按照每2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7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怎样体现统筹兼顾?统筹兼顾,不是“单兵突进”,需要就业促进、权益保障、养老托育服务等一系列的配套和保障政策措施协调推进。8男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男职工按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用15年时间将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63周岁。9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怎样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按每4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用15年时间将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58周岁;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按每2个月延迟1个月的节奏,用15年时间将法定退休年龄逐步延迟至55周岁。10弹性延迟退休是怎么规定的?职工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低于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5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11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怎么调整的?2029年12月31日前,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年提高6个月的节奏,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12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该时间段的最低缴费年限不调整,仍为15年。132030年及以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是多少?从2030年1月1日起,按照每年提高6个月的节奏,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14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与养老保险待遇有什么关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缴费年限、缴费水平挂钩,与退休年龄密切相关,也就是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晚退多得。15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促进青年就业有什么支持政策?国家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青年人就业创业。16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就业有什么支持政策?强化大龄劳动者的就业岗位开发,完善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加强对就业年龄歧视的防范和治理,激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大龄劳动者就业。17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有什么支持政策?从法律层面对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基本权益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益。18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什么支持政策?国家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持续推动维护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有关政策举措的落实,积极推行相关指引和指南,加强用工指导,畅通维权服务。19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对大龄失业人员有什么支持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20通过哪些渠道可以查询本人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通过线上查询服务渠道:(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2)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3)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4)电子社保卡;(5)掌上12333App。通过上述途径访问“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小程序,输入本人信息,即可查询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和退休年月。参保人员还可以通过拨打12333咨询服务热线、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线下方式,查询本人法定退休年龄。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高院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清单+计算标准(超详细)▶▶最高法:再次重申!未足额缴社保致员工工伤待遇降低,能否赔差额?
9月15日 下午 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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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退休金!关于不缴、欠缴或少缴、补缴社保的4个答复+3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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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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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休!补缴社保,是否有时效限制?最高院、人社部、全国人大法工委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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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 下午 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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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修正草案:全文+修改前后对照表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监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监察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修正草案)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监察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经依法审批,可以采取责令候查措施:“(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三)在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实验。”十、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调查人员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开展调查工作。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的,应当保障其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十一、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强制到案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需要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强制到案的方式变相拘禁被调查人。“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察机关采取管护措施的,应当在七日以内依法作出留置或者解除管护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十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七条。十四、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调查终结的,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十五、将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省级以下监察机关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公安机关负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留置场所的看护勤务由国家另行规定。留置看护队伍的组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采取管护或者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解除管护或者留置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管护、留置措施。监察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强制到案人员、被管护人员以及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对其谈话、讯问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谈话笔录、讯问笔录由被谈话人、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管护、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依法对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程序手续、涉案财物等进行全面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集体审议。”十八、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十九、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在反腐败方面的司法执法合作,开展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遣返、联合调查、调查取证、资产追缴和信息交流等合作。”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各方面代表中聘请特约监察员。特约监察员按照规定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监督。”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监察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监察机关经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禁闭措施。禁闭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被禁闭人员应当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监察机关经调查发现被禁闭人员符合留置或者管护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留置或者管护措施。“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禁闭措施。”二十二、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该机关申诉:“(一)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或者留置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十三、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修改为:“(七)违反规定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或者留置措施的”。将第八项修改为:“(八)违反规定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或者不按规定解除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措施的”。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来源:中国人大网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转需:庭审质证20个黄金理由+浙江高院原院长应勇主编中6类质证意见▶▶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一夜之间湖北两家律所被查封,真相炸裂!此前一律所诈骗110人被抓(附判决书)
9月13日 下午 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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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了然:最新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9月1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公布,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五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原法定退休年龄五十周岁的女职工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提高最低缴费年限情况表如下。请长按识别小程序码使用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众号↓↓↓等待您的品鉴↓↓↓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长按二维码“识别”关注中文法律门户网站。一个独立思考的自媒体,一个独特视角审视中国法治的平台。喜欢这些↓↓文章,点击阅读:▶▶官宣!全国人大常委会:男职工延迟法定退休至63周岁,女职工延迟至55/58周岁▶▶实用!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器请收好▶▶转需:庭审质证20个黄金理由+浙江高院原院长应勇主编中6类质证意见▶▶76种非法证据清单|2024.9修订▶▶一夜之间湖北两家律所被查封,真相炸裂!此前一律所诈骗110人被抓(附判决书)
9月13日 下午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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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作者:民四庭“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仍在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人员除了医生、教师、工程师等部分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外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基本案情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作期间被车辆撞伤。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罗某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则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故其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甲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法官说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大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9月13日 下午 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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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湖北两家律所被查封,真相炸裂!此前一律所诈骗110人被抓(附判决书)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最新消息,原来湖北被警方查封的律所,不是一家,而是两家。9月10日夜晚,武汉东湖高新区某写字楼里的某律师事务所被警察叔叔一锅端了,原由是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合作。此外,更多的信息被网友披露,根据律所视频号的宣传,该律所2019年接案10072件,2021年突破19000件!按照媒体最新报道的律所有12名执业律师,平均每个律师就要办1500多件?这究竟是夸大宣传,还是案件办理流水化?此外,信息查询显示,被查封的律所办公地址,跟这几家公司的办公地址都在一块。律所、律师,跟法律公司的人员在一起办公,如何界定业务范围和工作流程?而据网友披露,同时还有另外一家律所也因为同样的问题被警方查封。该律所也是小型律所,同时注册有自己同名的法律咨询公司,直接从事网络推广与网络引流活动。据网友给法务之家微信公号留言,律所被查封主要原因是律所与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合作,该法律咨询公司涉嫌伪造法律文书、伪造调查令、虚假保全等,即违反了法律法规,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看到上面留言所述操作,编者炸裂了,惊呆了,严谨严肃的法律事务还能这么搞?!简直是胆大包天,无所畏惧!9月11日晚,武汉律协就此案件发布了情况说明:关于网传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情况说明针对网上传播的标有“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标识的办公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封的照片,经调查了解说明如下:网传被查封的场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高新大道221号泷悦国际大厦,在该场所办公的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当中。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与湖北三醒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租一宗办公物业。对于湖北三醒律师事务所涉嫌违规执业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正在调查核实中。武汉市律师协会2024年9月11日而这类不正规的法律咨询公司敢于号称"打不赢官司不收费、承诺百分百胜诉与回款、7天快速离婚、离婚不用到场",收费很低,这种视频广告随处可见,其本质是利用当事人的急切心理,利用法律专业的信息差,实施欺骗行为。网传7天快速离婚证↑还有更狠的,下图在律师圈流出的宣传套路,看起来是不是有一种,能上天、能下地、可入海,神通广大的感觉。如果你信了,多数没有什么好事发生。此事件足以给各个律所、律师和法律咨询公司敲响警钟,合法合规经营、脚踏实地办案、尽职尽业服务,才会受到当事人的赞誉,更不会触犯法律。▶律所涉嫌诈骗当事人的事件,并非个案早在2015年,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便通过巨型户外广告、电视和报纸广告对外宣称:官司不赢,分文不收。同时,该所还聘请黑龙江电视台某著名节目主持人为其拍摄广告进行宣传。但实际上这并不是等到官司打赢之后再向当事人收费,而是以押金的形式先收取费用,同时承诺官司不赢再退费。实际上是对案件结果做出了变相的承诺。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据当年哈尔滨道外公安分局第八次通报内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涉嫌诈骗一案,我局于2016年7月30日立案进行侦查。自2016年8月1日以来,森耀专案组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111人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主要犯罪嫌疑人基本全部到案。目前逮捕31人,取保候审79人,刑事拘留1人。四名主犯宋立国、宋立辉、周云贺、李明已移送起诉至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8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其余犯罪嫌疑人我局已移送起诉至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将交由道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附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9月12日 上午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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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争议的61个裁判要点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投稿:1950354508@qq.com;法律咨询:010-56455910;商务合作微信号:13910271035(即可勾搭高净值群体)来源:法学45度、编者:徐忠兴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利息争议一直是当事人诉求的热点和司法实务的难点。本文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民间借贷司法实践,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利息争议的若干裁判要点进行汇总整理,为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基本思路的参考。一|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要点提示】1.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原则上是无偿的,只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有特别约定时,才应当支付利息。2.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均视为不支付利息。3.在借贷双方中仅有一方为自然人或双方均为非金融机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综合确定利息。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称“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形,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实有争议;第二,借贷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5.认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所称“利息约定不明”的前提是借贷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的事实没有争议。如果对于利息是否有约定的事实难以形成优势证据,则其实质仍应为一种“没有约定利息”的状态。6.借贷双方对利息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有利息约定,借款人抗辩没有利息约定的,应当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对利息约定的事实进行查明。关键看双方能否提出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则应当认为双方是有利息约定的,如果对于利率约定难以查清,应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情形;如果主张无利息约定的一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或主张有利息约定的一方不能提供有力证据,则视为“没有约定利息”。7.《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限定范围是借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借期内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对于逾期利息,不因借期内没有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而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八十条
9月12日 上午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