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相|父债子还、夫债妻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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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民间有“父债子还”、“夫债妻偿”的说法。在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父子间、夫妻间究竟真的有承担债务连带责任这种说法吗?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有哪些呢?今天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父债子还”
一则案例:
徐嘉伟(化名,本案中,除律师外,所有当事人均为化名)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所居住的小区开粉面馆已有近三十年光景,生意兴隆。被确诊为肺癌晚期后的住院期间,徐嘉伟自书遗嘱一份,指定长子徐建继承粉面馆的财产并希望其一直经营下去。徐嘉伟去世后,徐建继承了家业,粉面店也照常经营。由于在遗嘱中,徐嘉伟并未对其建筑面积70余平米的商品房(个人财产)进行安排,考虑到妹妹徐丽患有小儿麻痹症,徐建主动放弃继承并进行了公证,由徐丽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了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徐嘉伟在世时,曾从戴军处赊购熟牛肉等配料,货款共计1000余元。多次催收无果后,戴军将徐建和徐丽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偿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徐丽承担首要清偿义务,不足部分由徐建补足。
律师释法: “父债子偿”有先决条件
对此,贵州阮毅律师事务所的阮毅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只要父母健在,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民事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父债无须子偿。但如果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代理人的子女,如果父母举债用于家庭支出,共同生活的子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阮毅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财产偿还。”也就是说在多个子女用不同方式继承遗产的情况下,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是有顺序的,即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继承遗产清偿,不足部分才由遗嘱继承人偿还。
所以,案例中法院判决由法定继承人徐丽首先承担清偿责任,遗嘱继承人徐建则作为第二顺序的偿债义务人。由此可见,“父债子偿”的说法是片面的,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能成立
▌“夫债妻偿”
▶第一种情况,丈夫(妻子)在婚前欠债。
任何个人在婚前欠债,婚后都有继续偿还的义务,对于夫妻的另一方是没有偿还义务的。话虽如此说,婚后,夫妻双方的个人收入一般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的,除非另有约定。如果欠债一方收入低,或无收入,另一方收入的一部分很有可能被用于偿债了。当然了,被借人如果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第二种情况,丈夫(妻子)在婚内欠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夫妻另一方可以不用偿还债务。
▶第三种情况,丈夫(妻子)欠债后失踪或死亡。
针对这种情况,还是先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如果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如果不是,就只能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欠债人的那部分财产,用于偿还债务了。
以上观点仅作为一种理想状态下的原则划分,现实生活千变万化,还需要针对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所以,各位看官,在这里,只是对这一方面做一个大概了解,如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还需要请法律专业人士进行详细分析、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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