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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不酒驾就够了吗?酒桌上这么做就摊上大事了!

2017-07-23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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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安交管部门不断加大酒驾查处力度,“开车不喝酒,喝酒找代驾”的观念逐渐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所接受。然而,亲友聚餐饮酒后,只是自己做到不开车就行了吗?近日江苏省靖江市警方调解的一起因聚餐后友人酒驾引发的死亡赔偿案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酒后未尽到照顾义务发生事故同饮者担责

4月30日,江苏省靖江市城南派出所接到报警:辖区某工地内发生人员纠纷。经了解,4月18日晚,工友王某、臧某、殷某等8名人员在臧某的工地宿舍喝酒,其中有两名工友没有喝酒并中途离开。王某、臧某、殷某等6名工友当晚喝了4瓶白酒。臧某等人是外地人,都住在工地宿舍。王某是靖江本地人,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在路旁的树上,当场死亡。因臧某、殷某等5名工友在明知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和制止,也没有护送其回家或通知其家人,王某家属提出赔偿要求。在民警的调解下,臧某、殷某等5名参与喝酒的工友共同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

无独有偶。4月初,福建永泰县人民法院也调解了一起类似案件。经法院查明,2月5日,张某及妻子吴某受邀同好友邓某、陈某、郑某、鄢某前往永泰县一饭店吃饭,其间邓某等4人未能尽兴,提议饭后去KTV唱歌。张某遂先将妻子吴某送回家,自行骑摩托车前往KTV与好友喝酒唱歌至凌晨1时。散场后,已处于重度醉酒状态的张某独自一人骑摩托车返家,途经永泰县一路段时,骑出路面连人带车坠入水沟当场死亡。张某家属认为邓某、陈某、郑某、鄢某作为聚会的组织、约请和参与者,未能尽到安全保障的照顾义务,明知张某醉酒驾驶却未阻止,放任其一人骑车回家,导致张某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4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8万元。(宁夏法制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亚平律师介绍,亲友间因聚餐后酒驾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少见,而且发生过多起。共同聚餐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都有一定的附随义务,即饮酒人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及扶助等义务,履行上述义务有瑕疵者都可能被判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将被告有无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是否担责、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就聚餐后的交通肇事而言,肇事主体固然要承担造成人身伤亡以及财产损害后果的主要责任,其他席间饮酒的参与者,亦应预见饮酒可能导致的危害,相互之间应劝戒提醒。如果明知他人驾车且不胜酒力,还劝对方过度饮酒,法院一般会判劝酒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10.1后为《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当存在以下4种情形时,同席饮酒者都有可能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

如果行为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反复劝酒、强迫灌酒、无节制斗酒等行为,对于人身伤亡还是财产损害后果的发生,参与劝酒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仍敬酒

如果对方已经明确表示不能喝酒,共同聚餐者仍不断敬酒诱发对方疾病或其他损害后果的,共同聚餐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当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共同聚餐者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家中,或者托付有能力照顾的人手中,由此引发人身伤亡等意外,共同聚餐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酒驾未劝阻导致事故

根据区内外过往判例,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事,共同聚餐者通常会被判令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并为醉酒者聘请代驾服务或妥善安置,则共同聚餐者可以免责。

刘亚平律师特别强调了如下3点:

首先,酒驾等交通肇事的主体不止限于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驾驶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同样不得醉酒驾驶。也就是说,对于酒后打算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回家的酒友,共同聚餐者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的照顾义务,有效劝阻其骑车回家,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亲友间聚餐需要承担附随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饮酒者。共同聚餐期间没有喝酒的活动组织者、参与者同样应尽到安全保障的照顾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组织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中途离席者离开前应将已经醉酒者托付到有能力照顾的人手中,或联系其家属前来接送。离席时,其他共同聚餐者尚未醉酒,能够妥善照顾自己的,对于其后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中途离席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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