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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定金.订金”一字之差,可怕的是:一毛钱都要不回来!

2017-07-25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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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欠条的区别

借条、欠条的定义:

“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

二者法律效力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特别注意时效的不同(有人因此一分钱都要不回来):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具备法律效益,但是欠条的时效性只有2年,而借条却长达20年之久。你拿着“过期”的欠条打官司,法官当然只能说是无效的。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欠 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欠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为欠条出具日期的2年内,债权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主张权利。

▶借 条:

(一)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

所以,借钱这事也是个谨慎的事情,立凭证时,是写“借条”为宜,当然,数额较大的,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并找律师审核才行。

不得不说,钱虽借出去了,还得语文学得好才行,不然很可能掉入陷阱,钱都收不回来!请看下面的陷阱:

▶“今借”与“今借到”

“今借”与“今借到”区别明显!一定要有“到”字!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vs“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

“张某今借刘某5万元”,很有可能说明刘某并未将5万元给张某。

“张某今借到刘某5万元”,则恰恰说明这个钱已经到手。

虽说只相差一个“到”字,但法律规定借贷关系以借款人收到钱时开始生效。

有这个“到”字,就证明这个钱确实已经给了借款人。如果没有“到”字,当时又是给的现金、没有银行转账票据做证据,就很难说明这个钱已经给了借款人,到时很有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借出去的钱就因为少了一个“到”字,而打了水漂。

▶“今还(hái)欠款”与“今还(huán)欠款”

“今还(hái)欠款”与“今还(huán)欠款”相去甚远!实际借款时,经常有人就为了这个字发生争吵,为此不惜诉诸法律解决。

比如,张某借刘某30万元,张某陆续还了一部分后,写下“今还欠款10万元”,究竟是“今还(huán)欠款10万元”,还是“今还(hai)欠款10万元”?

如果是“还(huán)”,说明还款10万元,尚欠借款人20万元。如果是还(hái),说明尚欠借款人10万元。仅仅一个字的发音不同,会有如此大的区别。

因此,我们在书写借条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这个字,否则会导致歧义的发生。可以写成“今归还欠款10万元”;反之,可写成“今尚欠款10万元”即可。

附:借条范本

附:欠条范本

二、定金、订金的区别

1、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第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2、订金

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被广泛的采用。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当事人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当事人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交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其目的不外乎解决收受订金的一方的资金周转短缺,从而增强其履约能力。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订金数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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