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嫌犯“游街”,以法治的名义打了法治一记响亮的耳光!
文|丁海洋律师,专于刑辩,执业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910977037,法务之家版权作品,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
2017年8月4日早晨,贵州毕节,当地七星关公安分局抽调400余名警力,负责押解工作的所有警察、特战队员身着制服、头戴警帽,全副武装、统一佩戴枪支及单警装备,动用30余辆指挥车、运兵车、特战巡逻车,80余辆警用摩托车,1辆反恐装甲车和防暴水炮车,共押解100名犯罪嫌疑人从城区麻园路、清毕路等地段通往指认现场。
现场宣传标语中,“法治毕节”赫然在目。官方报道称,这是“集中指认”现场。请问百余人的犯罪现场能集中在一个或者几个案发地点吗?不是共同犯罪,办案人也不可能是同一个单位或同一个科室,缘何集中到一起指认犯罪现场?这样做的安全隐患有多大?动用这么多装备和警力,要花多少钱?意义何在?具有丰富办案经验的法律人都知道,如此指认现场,与办案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是典型的游街示众。
1979年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明白划定对死刑违禁止游街示众。
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1988年6月1日,两高一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将犯法嫌疑人游街示众,是“文革”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产物,也是“文革”批斗会的典型特征之一。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该法保障人权的职能。将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同时也损害了其亲属的尊严,特别会对其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发生负面影响。这么做,不仅对法治无益,对维护政府形象、树立司法机关权威没有好处,更会给西方反华势力以口实。这么做,会让整个社会产生恐惧。我们生活中常见,当小朋友不听话,你一说“警察来了”,马上就停止哭闹,这到底对警察来说是褒还是贬呢?如果警察是正义的化身,就不应该让人感到恐惧。
去年在毕节办案,深感当地司法环境之恶劣。如今毕节有关方面,公然以“法治毕节”为幌子,干着反法治的勾当,其效果是离法治越来越远。
记住,“法治”不是用法律来整治老百姓,“法治”的要义也不是首先要求公民守法,更不是恐吓百姓。“法治”的首要任务是控制公权力,要求政府守法。中央下发多个文件推进依法治国,地方每天口口声声谈法治,怎么如此简单的道理,现在还整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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