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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捡鸡蛋,被大公鸡追啄摔伤,算工伤吗?

2017-10-16 胡庆薇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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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庆薇,作者单位:广德县人民法院,摘自新浪司法


2015年1月11日,山东某农牧公司租用了安徽某农业公司位于广德县祠山岗的鸡场自主经营,雇佣潘某为饲养员。2015年10月的一天,潘某像往常一样去养鸡场鸡舍捡鸡蛋时,被鸡舍内一只大公鸡追啄后不慎摔倒,致其左踝骨受伤,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工伤认定的争议。

潘某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山东某农牧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之后潘某与公司达成补偿协议,约定由公司补偿潘某误工费9600元,同时终止劳动关系。2016年5月,潘某向广德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经审查予以认定工伤。但山东某农牧公司不服此工伤认定决定,于2017年1月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中,原告山东某农牧公司诉称其从未与潘某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并诉称其注册地在山东省,认为广德县人社局对此工伤争议并无管辖权。被告广德县人社局则出示了事实类与程序类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潘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被告对该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首先,根据潘某的陈述及原告与潘某签订的协议书,足以认定潘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由于原告没有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认定被告广德县人社局对此工伤鉴定具有管辖权,被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一只大公鸡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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