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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关于么宁的两封司法处罚建议书!

2018-01-04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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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微信公号“川卓法律人”、新京报、川报观察


近日,有深喉向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爆料,称前正处级检察官么宁博士已在重庆秘密执业。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冉彤律师通过调查,已获得部分证据印证了爆料的部分真实性,并向重庆市司法局提出了法律意见要求信息公开,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彻查么宁执业是否违法。

1,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公开么宁的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律师协会为其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

2,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

3,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

附件一:《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二:《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的建议》

重庆市司法局:

近日我获知重庆市检察院原检察员么宁已经贵局准许成为执业律师,我认为贵局的准许违反了《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现建议贵局依法注销么宁的律师执业证,理由如下:

1、 么宁的实习程序涉嫌违法

2017年12月28日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了么宁的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依据检《察官法》:检察官要求辞职,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可见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正式依法免去么宁的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前,么宁应当具有公职身份。么宁无论以何种方式辞职离开工作岗位,未经法定程序批准其公职身份都未解除。但经初步了解,么宁于1年前即在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并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免去其重庆市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前即取得贵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换言之,么宁是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都规定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解除公职身份,将档案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后方可申请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更是明确要求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么宁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人事档案不可能保存在人才交流中心,其实习材料极有可能是不真实的,因此我认为么宁的实习程序涉嫌违法。如属实,那么她的实习是无效的。

2、 么宁的品行不良,不符合《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规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的要求。

众所周知,在薄王治下的黑打中,么宁脱离检察官职责污蔑律师嫖娼,对律师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不良影响。对此,么宁从未真诚反省道歉。在么宁成为律师后仅仅简单有一个“只需心如故”的回应,将所有的原因归于技术失误。有学者批评她“么宁回应的最大问题,还是避重就轻。她试图把法律人恪守的良知问题,巧妙转化为纯粹专业技术问题。殊不知她所谓的专业技术,在唱红打黑的特殊时期早已形同虚设,实际沦为为虎作伥。么宁的辩护技艺越是高超,越让人为法律人有可能走向平庸的恶而忧心,不管是在什么位置。永远要记住,法律的知识技艺之上,还有法治正义、良知悲悯的底线。这才是最该么宁反省的地方”! 我认为这种批评是准确的。么宁只要说一句“我错了,我忏悔,我以后做一个有良心的人”即可得到原谅,她不做,还在文过饰非,这种品行叫良好吗?如果她对荒谬的岁月还不忘初心,我们当然有权追责到底。《律师法》及相关规章规则对实习人员品行良好如何认定是有明确规定的,即使么宁取得律师执业证,也是可以处理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么宁是涉嫌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其品行也是不良的,从程序和实体看么宁都不符合律师执业的条件。《律师法》第五条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第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依据上述规定,我建议贵局依法撤销准许么宁执业的决定,并注销她的律师执业证。

建议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2018年1月3日

附件三:《要求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的建议》

重庆市司法局:

现建议贵局对么宁涉嫌非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一案中涉嫌严重违法的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理由如下:

重庆市检察员原检察员么宁涉嫌非法取得律师执业证(详情见要求重庆市司法局依法注销么宁律师执业证的建议一文),我认为泰和泰(重庆)事务所对品行不良的么宁在具有公职身份的情况下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的负有重大责任,涉嫌严重违法。

《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七条规定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第二十八条规定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 51 34153 51 17569 0 0 2874 0 0:00:11 0:00:06 0:00:05 360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泰和泰(重庆)事务所明知么宁品行不良的且具有公职身份,在这种情况下该所违法向贵局提供虚假材料帮助么宁完成实习并成为律师,我认为该所的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现建议贵局对泰和泰(重庆)事务所依法予以处罚。

建议人: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 冉彤律师

2018年1月3日

2009年12月,重庆检察官么(yāo)宁(也有媒体写作“幺宁”)因担任“李庄案”公诉人而广受外界关注。

7年多过去了,2017年3月,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担任重庆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的么宁已经辞职,网传资料中她已是律师。

当年的“李庄案”重新被人们想起。时光如白驹过隙,案中被判刑的李庄已获自由,原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今入大狱,么宁悄然辞职加入律师队伍,却不被业内待见。

刘陆峰律师:有一篇网文叫《欺负一个女人,你们算哪门子好汉》为么宁辩白。这种以性别示弱,来获取廉价的同情,来强行要求大家祝福,其实不能改变“嫖娼门”的本质——因指责李庄嫖娼,并非公诉人的职责所在。简单的说,么宁缺一个道歉,公众要求法律人有崇高的品质,无关男人或女人。

梁敏律师(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综合点评:本来从检察官转为律师,只是一个法律行业内角色转换的普通事件。但是,为什么这次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这恐怕与主角在2009年的一起指控李庄犯律师伪证罪的案件中引人关注的表现有关。这起案件中,这位时任的主控检察官,在法庭上令人意外地指责被告人嫖娼,引起当时社会舆论哗然,后来证明,这个没有事实根据、与指控被告人犯罪也无关的指责,被普遍认为是公权力不受约束、任性发挥的表现。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仅仅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是不够的;律师担负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品行。在公开的法庭审理中,为完成工作任务,不顾事实、不择手段、不依法提出指控而是任性指责,这样的人的品格,显然离品行良好的要求相距甚远。转任律师不能获得行业的友善接纳,根本原因是业内质疑其品格是否能达标,进入行业能否给律师行业注入正能量。至于“欺负女人的人并非好汉”的提法,是想得太多了。

律师行业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任何矛盾和争端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律师的职业素质,要求是对任何公权力都要不卑不亢、敬畏宪法和法律。

律师行业是要求从业人员品德高尚,无论对己方还是对方当事人都应谦和尊重,而不应是恃强凌弱或勾兑权力;律师行业不应成为专门收留法律公权力机关“下海人员”的“收容站”;以为掌握了足够公权力资源,想进入律师行业把资源变现的人,请自重绕行。(川报观察)

近日,《新京报》评论指出:

有人说,她不过是被裹挟,不过是环境使然。但是,环境由人构成。只有指向环境,才能解放人;反过来讲,只有盯住人,才能改变环境。

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完全剥离偶然性。如果么宁的错,都能称之为“冤”的话,那么佘祥林、聂树斌们呢?更何况,她并未道歉,只是在做一个辩解。

正义还没到场,而原谅早已就位,这样的逻辑是无法被接受的。

没有道歉与付出代价的原谅,不但毫无意义,更是自轻。这样的原谅,是不是太廉价而卑微呢?

其实,放大了说,某种程度上,围绕么宁的争论,是一个关于中国千年历史中的持续困惑的最新拷问。

中国几千年文明发展中,有太多的快速忘却与廉价原谅。不争论、模糊的过去、轻易的原谅,的确可以一时快速前行,但终究不能彻底埋葬过去。而且,那些过去视而不见的东西,终究会卷土重来,成为前进路上沉重的负担,阻碍这个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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