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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如何避免陷入夫妻共同债务的泥潭?

2018-01-04 陈渊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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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往往因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而在法庭上争论得焦头烂额,不经意间往往忽视了与个人利益攸关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结果可能就是一段婚姻中不仅陪进了自己的芳华,还给自己今后的生活背负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为避免背负不必要的夫妻共同债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知识你可能需要掌握:

1.一个中心原则: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共同偿还。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立法目的:防止“假离婚,真逃债”,保护市场(不知情第三人)交易安全

2.两种官司两种举证责任分配

(1)离婚纠纷案件——内部关系,由举债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举证不利的,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2)债务纠纷案件——对外关系,由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能够证明的,举债人的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速递: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明确:“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3.三个例外规定: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情形

a、夫妻之间对财产有约定,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b、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明确: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c、夫妻一方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以及因一方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及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被坑一方(即举债人的配偶,常见于广大妇女朋友)不要一个劲的把证明债务非法性的举证责任往自己身上揽~~

4.明确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四个要点

a.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b.明确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既要考虑日常家庭生活,还要考虑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c.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划、重、点)。

温馨提示:在夫妻一方大额举债的情形下,非举债方要想免除自身责任,可以运用排除法,即证明共同生活所需实际花费,说明无对外举债之必要。收集日常生活开支证据,包括银行流水,信用卡记录,支付宝账单,微信转账记录,手账,购物发票等反映日常衣食住行及因教育、医疗等产生的日常共同生活开支。

d.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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