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精解:订立婚约后男方悔婚,能否要求返还彩礼?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
根据传统习俗,女方出嫁,男方需给付彩礼。若女方无故悔婚约,应退还彩礼,这种情况较为常见。那么,若男方擅自解除婚约,彩礼是否应当退还呢?
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男方毁约引起的婚约财产纠纷。
2016年5月,男方高山与女方孙红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10月,双方家庭各自举办了订婚仪式,此后孙红便长期居住在高山家中。2017年1月,高山突然将孙红的生活用品及衣物等送回至孙红家中。不久,高山父亲便转告孙红父亲,要求解除高山与孙红之间的婚约,并提出要求孙红父亲退还彩礼60000元及金银首饰等财物。孙红父亲对此十分愤怒,一方面认为高山与孙红已订立婚约,且高山本人至今未就婚约问题同孙红及家人交换过任何意见,因此,婚约尚未解除;另一方面坚持称自己并未收到高山家里的彩礼。双方争执不下,无法就返还财物问题达成协议。高山遂诉至法院,要求孙红返还彩礼。
高山为证明给付孙红彩礼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首饰的购物发票、60000元现金的银行取款记录以及介绍人、见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承办法官认为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者单方均可解除。高山与孙红已订立婚约,依据传统风俗习惯分析,高山主张给付孙红彩礼的事实主张,可信度较高。此外,高山提供的证据也可证明其给付孙红60000元现金及首饰作为彩礼。综上,考虑到彩礼数额、双方已经同居生活、高山主动解除婚约以及孙红在婚约解除上没有明显过错等因素,判决孙红返还高山35000元。
一审判决后,孙红对该判决不服,依法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高山与孙红订立婚约确定关系,依据风俗习惯一般男方应给予女方一定金额的彩礼及饰物,本案当事人双方均是富裕之家,注重礼节,高山多少也会给付彩礼及饰物,现孙红完全否认收到过彩礼和饰物,不符常理。再结合证人证言相佐证,一审法院从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角度认定高山给付彩礼及饰物事实,并无不当,故依法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订立婚约,接受彩礼作为我国的民间习俗,在我国多数地区至今仍普遍存在。婚约,是未婚男女对缔结婚姻关系的一种事先约定,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高山与孙红之间虽订立婚约,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需经过办理法律程序,双方均可协议解除或者单方解除。现高山单方解除婚约,并请求孙红返还彩礼。太仓法院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生活、高山主动解除婚约以及孙红在解除婚约上没有明显过错等情况下,对返还彩礼的数额予以酌定减少。(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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