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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法律知识一览表|2019收藏版

法务之家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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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关于工伤的法律知识,我们之前推送的内容也算是很多了,本文通过表格的方式,再次系统的介绍一下,便于朋友们学习和参考。

文中如有遗漏或者偏差以及错误之处,请法律同仁指出,我们第一时间修改完善,先行谢过。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

二、

1. 按受伤程度分类

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

也可分为

⑴轻伤;

⑵中度伤;

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

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伤因素分类

⑴机械性损伤: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损伤: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

⑶化学性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

3.按受伤部位分类

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体伤。

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

为开放性损伤和闭合性损伤。

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

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

《工

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

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五、

首先,由用人者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提出申请。其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在诊断结果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再次,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六、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七、

1、先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申请工伤认定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落实工伤待遇

八、

1、在上班时间不能认定工伤,

2、怕麻烦放弃正常索赔程序

3、定工伤可以不考虑侵权赔偿

4、争激烈,认定工伤于己不利

5、利用和解来达到少赔钱

九、

1、伤情稳定后,一般在医生认定医疗终结,出院后即可申请伤残等级认定。

2、用人单位可以为员工申请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员工可以自行申请。

3、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直接向社保局的受理窗口申请即可。

4、伤认定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能需要进行检查。

十、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位于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阳、石景山、丰台区的中央和市属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3、用人单位、劳动者及与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申诉人,另一方为被诉人。

4、申诉人应当自劳动者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

5、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女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6、仲裁委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决定受理的案件,自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到仲裁委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仲裁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7、经仲裁委批准决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超过举证期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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