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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6种情形+6个案例+实务分析

李玉林律师 法务之家 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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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并在文中植入法务之家二维码,否则发现必究!


一般而言,离婚纠纷需要解决三件事:终止婚姻关系、分割共同财产(包括债权、债务)、争夺孩子抚养权。

简单说,离婚、分财产、抢孩子。

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分为婚姻持续期间内的财产和同居期间的财产。同居又分为婚前同居和离婚后同居。本文仅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简单探讨。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根据前面所述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考虑到同居后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总结了男女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可分为六种情形。

具体如下情形1至情形6所示。

说明:本文所称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除特别说明外,是指男女双方混同的财产。

▌【情形1】一方不符合或双方都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

【案例1】A男和B女从小青梅竹马,俩小无猜。在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双方父母做主,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后,二人同居,共同生活。现,二人感情不合,结束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2】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

【案例2】C男和D女二人自行相识、进而相恋。在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二人同居,共同生活。现,二人因感情不合,结束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3】一方不符合或双方都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后办理结婚证

【案例3】E男和F女也是从小青梅竹马,俩小无猜。在双方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时,双方父母做主,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二人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后,二人补办了结婚证。现,二人感情不合而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4】双方都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而同居后办理结婚证

【案例4】M男和N女二人大学毕业后工作多年后,因工作而相识、进而相恋。二人同居共同生活几年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二人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5】离婚后,双方同居但未办理结婚证

【案例5】P男和Q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多年。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过了几年,彼此发现还是对方更适合自己,感情复燃,故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现,又因感情不合,结束同居关系。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情形6】离婚后,双方同居一段时间后办理结婚证

【案例6】W男和U女原为夫妻,后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办理离婚手续。过了几年,彼此发现还是对方更适合自己,感情复燃,故又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后,双方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又因感情不合再次离婚。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发生争议

说明:本情形中的离婚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既包括双方混同的财产也包括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分析】

1、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根据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和北京市高院的规定,可得出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原则:

1双方有约定的,依约定;

2双方无约定,同居期间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

3双方无约定,同居期间财产混同,且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同居的,则该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若双方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2、先同居后初次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溯及力。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先同居,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3、复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溯及力。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对当事人离婚后又以夫妻名义同居,且最终又办理了复婚登记的情形,能否将其视为补办登记,从而使其复婚登记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并未明文规定。为此,需要通过现行法律法规等来追及立法本意。根据《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补办婚姻登记的实质条件是在登记之前男女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 符合实质要件 = 补办婚姻登记。补办登记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弥补婚姻没有履行法定登记公示程序的形式欠缺。因此,判断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看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是否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婚姻实质要件,至于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何种类型的结婚登记仅仅是程序要件,对实际影响不大。换言之,只要是在办理登记手续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就应该认定婚姻关系的效力就溯及到双方当事人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时。

【结论】

【案例1之财产分割】A男与B女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A男与B女并未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2之财产分割】C男与D女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C男与D女并未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则同居期间混同的财产推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3之财产分割】不论E男与F女是否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自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起至办理结婚登记之日止,此期间内的财产为法定共有;自同居开始之日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之日止,此期间混同的财产,则推定为共同共有。

【案例4之财产分割】M男与N女自同居开始至领取结婚证期间,混同的财产为法定共有。

【案例5之财产分割】P男与Q女离婚后又同居但未办复婚登记手续,此期间内,若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的,混同财产推定为共同共有;若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的,则推定为按份共有。

【案例6之财产分割】W男与U女离婚后又同居且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期间内的混同财产为法定共有。

▌附: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北京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2016)》

四十四、【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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