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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下班后团建聚餐,因劝架被打是否算工伤?

唐毅律师 法务之家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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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观察,作者:唐毅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日,杨某入职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门店经理一职,工作时间为9时至21时。


2017年8月12日,为了犒劳员工,杨某经领导批准,在当天店内营业结束后即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团建聚餐。22时21分许,聚餐中两名店员因一时口角,情绪激动之下发生肢体冲突。作为门店经理,杨某立即上前劝阻,没想到两名店员喝多了酒,不仅不愿意停手,甚至还挥起了酒瓶。杨某躲闪不及,被酒瓶砸中面中部,致鼻骨骨折。


事后,杨某在公司要求之下签写了承诺书,大致内容是其受伤与餐饮公司无任何关系,愿意自己承担责任。过了一段时间,杨某将自己受伤的情况告诉了一位做律师的朋友。该朋友告诉杨某,他这种情况应属于工伤。随后,杨某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


最终,工伤认定机构认定杨某的受伤属于工伤。餐饮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提起了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1、下班后,团建聚餐中劝架导致的意外伤害,是否算工伤?2、员工自认非工伤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公司方认为:杨某是在下班时间,意外造成个人伤害,且其在承诺书中陈述受伤与公司无关,愿自行担责。


杨某认为:作为聚餐的组织者,阻止斗殴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签承诺书系公司方强迫,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天聚餐的参与人员均为公司员工,聚餐使用的场地、物资均来自公司,该活动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其目的也是为了犒劳员工。在员工发生争执后,作为门店经理及活动组织者,杨某的劝架,属履职行为,应视为其工作内容的延伸,故应认定为工伤。


另外,因该承诺书的内容是由公司事先写好,交杨某签名。承诺书规避了公司方的重大风险,在杨某否认系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唐毅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判断本案中杨某是否构成工伤,应先确定其是否符合上述“三工”规定。


第一,团建聚餐是在当天店内营业结束后立即进行的,作为门店经理,杨某经上级领导批准代表公司进行聚餐的组织,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符合“工作时间”这一要件。第二,该团建聚餐所使用的地点是门店内部,符合“工作地点”这一要件。


第三,劝架被打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是本案的焦点。


虽然法律法规未对“工作原因”进行明确阐释,但“工作原因”应解释为劳动者受伤与履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杨某作为门店经理、聚餐的组织者,理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杨某进行劝架,与其岗位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另外,在庭审中,公司方还认为杨某被打伤是人身侵权,杨某可以找打人的两位员工索赔,两者不可兼得,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这种说法无疑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杨某主张工伤赔偿和其有权取得民事侵权赔偿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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