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和老周,数年前在杭州相识并成为朋友。据老陈称,2017年老周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张口借1万元,老陈立刻爽快地向老周提供的微信账号转账1万元。2018年的一天,老周又向老陈借500元,老陈心想数额不大,再次爽快地把钱转到了那个微信账号。2019年,老周再向老陈借款1万元,这次老陈心里泛起了嘀咕:上次借的10500元还没还呢。但碍于朋友情面,老陈还是将1万元转到了老周的支付宝账户。实际上,老陈经济并不宽裕,把钱借出去后多次想向老周要回来,但每次都欲言又止。直到2019年底,因小孩读书急用钱,自家车险要交钱,以及所在工厂效益不佳,老陈终于鼓起勇气,放下面子向老周催讨借款。但老周一次又一次地以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来敷衍老陈,分文不还。老陈万般无奈,将老周告上了法庭。庭审中,老陈出示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以及电话录音记录,意图证明老周向其借款20500元的事实。然而,该微信收款账户并不是实名账户,老陈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微信账号属于老周,但老陈手里并没有这类证据。此外,在老陈提交的电话录音中,老周陈述的借款数额与老陈庭审中陈述的数额存在不同及矛盾之处,这令电话录音的证明力又打了折扣。而在起诉时,老周因下落不明,无法亲自到庭作出说明。综合上述情况,老陈及其代理律师意识到自己证据不足,便主动改变了自己的诉讼请求,仅要求老周还款10000元。因支付宝账户是实名认证账户,老陈提供的转账记录可以证明老陈向老周转款10000元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老陈通过支付宝向老周转账10000元,判决支持了老陈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均属于证据分类中的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较为特殊,存在被伪造、篡改、删减的可能性,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判断一直是一个难题。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微信记录也被纳入到电子数据分类中,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但我们在诉讼时需要注意,考虑到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并非随便的几张微信截图就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辅助证明。如果我们想要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小视频等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首先,要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可以将聊天内容等在法庭上向法官出示,千万不要因为使用微信清理功能而消除了重要记录。如果感到有必要固定证据,可以选择到公证处对证据进行公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应同时提交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其他证据,比如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等,这样既可以证明持有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又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此外,在微信转账或发送微信红包时,我们可以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对方的身份、款项性质及用途并在转账附言栏做好备注。最后,还是建议大家,在进行日常经济往来时,尽量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条,不要因为碍于情面、嫌麻烦而造成后期不必要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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