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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玉林律师,专注民商案件,法律业务电话13241133002,执业于北京邵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务之家原创作品,转载请在页首注明来源和作者,侵权必追究!
遗嘱见证不是遗嘱类型。律师遗嘱见证是指律师应遗嘱人的委托,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我曾多次向同行建议过,轻易不要做遗嘱见证,风险太大。引用一句名言:这里面水很深,你把握不住。本文以(2021)鲁16民终3530号民事判决书为例,总结遗嘱见证的经验和教训。正所谓,法院判决千千万,必有一案吸视线;法院判决万万千,必有一案惹心间。望广大律师同行能以此案为戒,小心为是。
特别说明的,本文行文的目的,不是贬低同行,相反我非常尊重他们,而且我认为他们做的已经很好了,我自认为做不到如此细致;当然,也不是说法院枉法裁判,只是就案说案。仅此而已。2018年3月1日,杨某之母许某委托A律所对自己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提供见证法律服务,A律所于同日为许某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遗嘱》内容:立遗嘱人:许某,女,汉族,××××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滨州市滨城区。现由于年事已高,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过世之后的处理及分配意愿。我所有的财产如下:1、位于滨州市滨城区,面积××平方米,附带储藏室一间××平方米,该房产份额的2/3。2、在工商银行存款××××元及其利息[××××民事判决书确认],现已经从银行提出现金,由其小儿子杨某保管。为了在我百年之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上述财产加以明确,并将我的财产在我百年之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一、我上述所有财产均有我小儿子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继承。特别声明:本人订立此遗嘱后,对该遗嘱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若出现其他遗嘱,以本遗嘱为准。本遗嘱壹式四份,见证律师事务所备案一份,其他分别由立遗嘱人许某、见证人马某、张某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许某
遗嘱见证人确认签字:马某、张某。该遗嘱由律师制作打印,签名亦系打印,由许某按手印,见证人马某、张某签字、按手印。《律师见证书》载明:A律所接受许某的委托,就许某立遗嘱全过程的见证事宜指派本所律师进行见证并进行了全程视频录像。见证事项:本所律师对委托人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书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加以见证。见证过程:3、本所律师对委托人许某进行立遗嘱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谈话,并制作了《谈话笔录》和《遗嘱》各一份,委托人许某在认真听取本所律师宣读《谈话笔录》并经现场见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三人均在《谈话笔录》和《遗嘱》上摁手印予以确认。4、本所律师在征得委托人许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委托人许某进行立遗嘱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进行了录音、拍照,以证实全过程的真实性。见证声明:1)本所律师仅就:委托人许某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进行现场确认全过程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程中各当事人意志自由、自愿真实即确认各当事人未受他人强迫、欺骗和威胁进行见证。见证意见:本所律师通过对委托人许某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现场所立遗嘱并签署《遗嘱》的过程进行现场见证,依法出具律师见证结论:委托人许某所立《遗嘱》真实、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律师见证书附:遗嘱打印件1份,许某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各1份,许某工行卡1张及工行业务凭证3张,许某儿子杨某某(注:长子)、杨某(注:次子)声明1份,(2015)滨民一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1份,A律所制作的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2份,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照片11张,视频光盘1张,收到条1份。《谈话笔录》中载明:见证律师问许某“这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吗?你认字吗?会写自己名字吗”,许某回答“这是我的真实想法。我不认字,也不会书写自己名字,我可以摁手印”。该谈话笔录由见证律师制作打印,签名亦系打印,由许某按手印,见证人马某、张某签字、按手印。律师见证遗嘱录像中,在宣读询问笔录打印遗嘱后、签字前,见证律师问许某:“我读的这些内容是不是你的意思”,许某回答“是呀”,另一见证律师问“我再次确认一下,等你百年后,把你房子和银行存款给你小儿子,是这个想法吗?”见证人张某问“是这个想法吗,都给你小儿子啊,那存款和房子?”许某回答“存款给小儿的”,见证律师问“存款和房子都给你小儿子,你是这个想法吗?”见证人张某向许某解释“过世以后,都留给小强”,见证律师
“小儿子就是”,许维翠答“小儿的”,见证律师说“杨某”。另,许某去世后,杨某某(许某之长子)于2019年10月22日以杨某(许某之次子)为被告,提起继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杨某某、杨某各分得50%。已执行完毕。经核实确认,按法定继承,原告杨某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442022.27元。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继承差额损失442022.27元、诉讼费用及执行费用损失23851.49元,以上两项合计465873.76元;2.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利息损失;3.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A律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财产继承差额损失442022.2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A律所不服判决,依法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财产损失88404.5元;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涉案遗嘱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无效,A律所是否存在过错。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只是一种手段,而确保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表达和尊重才是目的。即使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如该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仍应认定合法有效。A律所采取现场拍照和录音录像等措施,并无过错。在许某明确表示不会书写自己名字的情况下,以按捺指纹的方式替代签名应属合理,且谈话笔录中对该情况加以记载,并由许某按手印和见证人张某、马某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即,A律所在立遗嘱人许某未在遗嘱上签名问题上,亦无过错。A律所在见证及代书遗嘱过程未全程录像,仅对关键的打印遗嘱及签字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录像中见证律师、见证人张某向许某询问,许某的回答并不清晰连贯。即,假使全程视频录像完整,由于许某年事已高,从上述保存的录像内容来看,亦不必然能够认定许某有积极和明确的意思表示,从而认定遗嘱有效。同时,针对许某的上述情况,A律所作为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具有更加谨慎注意义务。虽然录音录像并非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但在司法实践中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意志清楚,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焦点,这时若有完整的视听资料,便是遗嘱人表达是否真实意思的有力证据。但A律所出具的见证书中记载见证过程采用全程视频录像,却因设备出现故障仅对打印遗嘱及签字的过程进行了录像,录像资料不完整。即,A律所在向许某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此亦是生效继承案件中认定遗嘱无效的诸多因素之一。因此,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A律所赔偿杨某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的百分之二十。1、在已生效的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已然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形下,本次诉讼无法再认定遗嘱有效。故此,只能在遗嘱无效的前提下,A律所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导致遗嘱无效的原因。在继承纠纷案的生效判决未被撤销,本案再如何救济也是徒劳的,好比穿着硕大的救生圈参加潜泳比赛,有劲使不上,徒然而已。2、综合继承纠纷案、侵权纠纷案来看,许某所立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认定遗嘱是否有效,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判断:一是遗嘱自由(包括遗嘱能力和意思表示与行为自由),二是遗嘱的构成要件(包括基础要件、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在本案中,可从许某的行为(是否有积极意思表示)及遗嘱内容(是否真实)两方面综合认定。1)假设遗嘱内容不是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无论许某是否有积极行为,亦即许某并不想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故杨某均为经济损失。见下表情形2和情形4所示。2)假设遗嘱内容是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若许某有积极行为,则遗嘱具有法律效力,故杨某有经济损失。见下表情形1所示。3)假设遗嘱内容是许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许某没有积极行为,遗嘱无法律效力,杨某是否有经济损失不确定,只能通过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见下表情形3所示。二审法院就是从遗嘱自由的角度进行论证和说理,并最终认定A律所存在过错,且该过程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3、律师见证遗嘱,必须要严格审查立遗嘱的过程,特别注意遗嘱人谈话笔录的内容。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2)遗嘱人的身份关系基本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5)遗嘱人对其提供的遗嘱没有修改或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律师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遗嘱人对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或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6)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谈话笔录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见证人、律师在谈话笔录上签名。4、律师见证遗嘱,最好是全程录像;特别是遗嘱人为下列人员时,则须要全程录像,不得间断:1、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6民终3530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杨百民侵权责任纠纷案2、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160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山东盾威律师事务所、杨百民侵权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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