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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可否主张双赔?
北京二中院发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件
案例五: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劳动者可主张双赔
杜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构成工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十级,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杜某首先提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要求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获得法院支持。杜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主张杜某所受伤害为交通事故所致,其实际损失已经在另案中得到补偿,因此其主张属于重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为杜某缴纳工伤保险,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杜某系因交通事故引发工伤,在此情形下同时产生了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这两类请求权的权利基础和归责原则不同,属于不同性质的请求权,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仍可主张赔偿。故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案件典型意义:本案系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纠纷。因该类案件系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用人单位常以第三人损害赔偿作为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抗辩理由。但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依旧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等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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