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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但无法查明事故过程,能认定工伤吗?
转自微信公号:飞劳动法
作者:蔡飞律师现任广东省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务。
以下案例,就典型如此:
南通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行终585号)
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叶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明,无法判断是单方事故还是多方事故,故无法认定责任,其次,根据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观音山派出所于2014年11月14日22时40分对叶某的调查,叶某陈述其被一辆三轮车撞了,车上装了货。作为普通工人,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左右,为寻求工伤待遇而捏造事故成因的可能性极低,因此该笔录所反映的事发经过较为客观。再次,根据观音山派出所于2014年11月15日对王某、张某的调查,根据二人反映,事发当日,二人发现叶某躺在路边,叶某称被一辆拉布的三轮车撞了,车子跑掉了。王某、张某的职业分别为某居委会主任、保安,事发时从现场路过,与叶某无利害关系,无为叶某作伪证的必要。综上,在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证据能够达到叶某所受交通事故为非单方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证明目的,南通人社局据此认定叶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具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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