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信公号:烟语法明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辩护人违反“律师职业规范”,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的案件。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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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法官说法:辩护人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也称为律师,是指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以上转自: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通讯员:艾山江·吾布力哈斯木 阿迪力江·阿不力孜,原标题《以案释法 | 罕见: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律师充当第二公诉人,动摇律师制度得以存在的根基
曾经有律师发朋友圈称,我们在一涉黑案庭审中,当我问到被告人如何被威胁恐吓引诱并撕毁笔录最为关键的时刻,当地另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据说是当地律协的会长,突然未经审判长允许大声对我喊起来:你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了,你不要再问了……说完,身后一批当地女律师应声附和,不要耽误大家的时间了……场面一片混乱。
还有律师发朋友圈称,自己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同案的被告人也不认罪,其辩护律师却坚称其有罪,还向自己的当事人解释不认罪是在推脱罪责,甚至联合法官、检察官一起去做被告人的工作,极力要求其认罪认罚。律师找理由把庭审打停后,另外的律师不等司法人员开口,就继续充当第二公诉人,喋喋不休地指责律师太较真。《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的责任是,在法庭上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如果发表不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或是制止其他律师发表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显然是违反律师法定职责的。然而,近些年来,反映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劝说被告人认罪认罚,阻止其他辩护律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法律圈,将这类律师称之为“第二公诉人”。从上文中近日两名律师都发朋友圈抱怨都遭遇了第二公诉人看,这种现象呈现多发态势。有律师发文曾经惊呼,律师若成“第二公诉人”,将会动摇律师制度的基石。律师,如果厌恶或者痛恨某个刑事被告人,可以选择不接受委托,或是委托后发现依法提出拒绝辩护。如果是法援案件必须接受指定辩护的,也应该基于职业道德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绝不能在法庭上提出同意公诉人意见,充当“第二公诉人”。否则的话,长此以往,刑事被告人将不会再把律师视作值得信赖和托付法律责任承担的职业,简而言之,这是涉及到律师行业能够取得职业信任和社会公信力的问题,不可不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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