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贬值损失指被毁损车辆经过修理等措施而恢复原状,但基于技术条件限制或交易心理影响等导致其价值减少而引发的损害。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虽建立了财产损失赔偿的统一规范,但也只是按照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并未明确贬值损失的可救济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对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明文规定中,亦并未承认车辆贬值损失。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指出,对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持谨慎态度,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
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即使通过维修,整体性能仍可能达不到事故前的状态,其使用价值、市场价格较事故前低,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尤其是经过修理的车辆往往在后续使用中功能减损,存在安全隐患,且因修理工艺或者更换零部件不可避免地造成修复损耗。同时,受损车辆在交易市场上面临着不被信赖而发生的交易预期下降,被毁损车辆的交换价值往往低于未被毁损过者,而该种基于交易心理而产生的价值下降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后果,且可以通过市场评估和专业鉴定进行客观化。在某些情况下,赔偿贬值损失,不仅符合损失填平原则,而且有利于惩治交通违法行为,推动形成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车辆贬值损失是道路交通风险的副产品,有限制地予以赔偿,合理平衡权利救济与风险控制的关系,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合理性。此外,车辆贬值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车辆贬值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承担。对于购买年限或行驶里程相对较短的车辆造成严重损害,显然会使车辆严重贬值,给车辆所有人造成损失,可酌情赔偿其贬值损失。本案中,赵某阳的车辆购买不足2个月,购买价格近14万元,行驶里程仅为3887公里,事故后车辆需更换左后叶子板,且需进行切割处理,显然对于车辆的安全驾驶性能有较大影响,车辆经维修后,明显存在使用价值的减损,结合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支持其贬值损失的主张符合常理。实践中,在对是否应赔偿贬值损失以及损失数额的具体认定方面,应当根据事故车辆的购买价格、行驶里程、使用时间、主要零部件的技术情况、维修费高低、损害严重程度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一般而言,车辆越新,配置越高,越不容易通过修理实现恢复原状,越存在明显的价值下降。修理费越高,损害越严重,贬值损失自然也就越高。
2024值得关注的法律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