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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碰撞接触型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小议

周玉文 法务之家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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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驰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电话:13960660269


道路交通事故是较为常见的一类民事侵权行为,通常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发生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或者是非机动车、行人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在道路上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而发生双方的碰撞或者一方碰撞另一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多是事故双方发生接触或者碰撞造成的人身货车财产损害,认定起来难度并不太大。但是,也有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并没有发生接触和碰撞,例如,一方因为躲避另一方的违反道路交通的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或者一方的行为受到另一方的刺激或者干扰而不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受到的损害等,认定起来颇有一些难度。本文在此介绍一起因一方滥用远光灯致使对方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就属于是非碰撞、接触型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和承担承担问题谈一点个人见解,以使得人们关注和了解该类型的交通事故以及赔偿问题。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2210月份,史某驾驶电动车沿着江苏镇江丹徒区某路上行驶时,与一辆相对方面在道路偏右侧行驶的小型轿车相遇,因为轿车驾驶员朱某开着远光灯,史某看不清前方道路,史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电动车受损。驾驶轿车的朱某认为自己没有和对方发生碰撞,在看到史某倒地后,既没有停留和没有报警。后来经过的路人报警,史某最终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
史某的家人将开远光灯的朱某、停放货车的苏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38万余元。被告朱某承认当晚开车时一直开着远光灯,在距离史某约50米时,看见史某距离货车大约有10米远。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开远光灯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但其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没有及时停车报警,其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法院酌定被告朱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朱某赔偿原告67万余元(参见《浙江法治报》2024年8月9日第4版)。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碰撞、接触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仔细考量,被告朱某驾驶的小轿车虽然没有碰撞和接触到死者的电动车和人身,但死者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事故,与被告开着远光灯是分不开的,即是有因果关系的。但是,被告自己开始并不这样认为,甚至有些司法人员也不如此认为。其实,如果说碰撞、接触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常态的话,那么,非碰撞、接触型的道路交通事故就是例外。其特殊性在于,事故双方虽然没有发生碰撞和接触,但事故一方的行为仍然对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施加了力量或者说干扰了其行动,且该行为是违法或者违规的。就本案来说,被告朱某在于对方驾驶电动车的史某相会时一直开着远光灯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我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到:在没有中心隔离带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本案被告朱某一直开着远光灯,其违法行为是明显的。另外,该行为对史某,史某看不清前方道路,史某驾驶的电动车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以及死亡的结果之间是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的。
因果关系是侵权赔偿中必不可少的一个要件,但因果关系的的判定在侵权赔偿的构成要件中是比较难以认定的一个要件。因果关系是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的连接点,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关系。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基本的理念就是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一些简单直接的侵权行为,判断因果关系比较容易,例如,甲突然 闯红灯被正常驾车行驶的乙的驾车撞伤,因果关系一目了然,举证容易,不需要复杂的理论分析。但是,现实中的许多侵权行为并非如此直接和简单。确定特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要依行为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认为该行为有引起该损害结果的可能性,而在实际上该行为又确实引起了该损害结果,则该行为与该结果之间为由因果关系。这被称为相当因果关系。纠相当因果关系,有条件关系与“相对性”两方面结合而成。其基本主张是,在判断因果关系时,应当采用下列公式: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参见杜万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裁判标准与规范指引》,法律出版社20153月第1版,第32页)。我们根据上述公式进行判断,被告朱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与史某驾驶的电动车在路上相遇时,被告朱某的小轿车一直开着远光灯,史某因而看不清前方道路,驾驶的电动车撞上了停靠在路侧的重型货车尾部,史某受伤,电动车受损。朱某在看到史某倒地后,既没有停留和没有报警,后来虽然有人报警,但最终因史某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由此看来,史某撞在重型货车尾部而受伤以及因抢救无效在第二天死亡,与朱某违法开着远光灯是有因果关系的。所以,法院判决朱某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判决承担50%的赔偿责任,是考虑到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也是有过错并和史某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的缘故。
在道路交通的非碰撞、非接触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中,还有机动车有超速、占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导致其他路人或者车辆躲避不及造成损害的情形,以及出租车或者其他载人客车在路上违法停车,开门下客,使得后面快速驶来的自行车或者电动车猝不及防变道或者倒地摔倒造成的损害等。今年五月份一个傍晚是一个雨天,王某骑电动车行驶在回家的路上,当经过路上因下雨形成一个小水泡时,后面一辆面包车急驶而来,速度大约有每小时八九十公里的样子,王某迅速向路边靠拢,结果掉在路边的沟里,摔伤了头部。花治疗费用1900余元。后来通过路边的录像找到了肇事车主裴某并向车主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3000余元。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了被告赔偿王某1500元的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因此说,非碰撞、非接触型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虽然有一定的难度,但只要我们努力地把握好损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关键环节,获得赔偿也是不难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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