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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问答:夫妻“忠诚协议”就否具有法律效力?
作者:田琳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问:我和李某在5年前结婚,李某为表忠诚,为我写下一份“忠诚协议”,内容是:双方互相忠诚婚姻,任何一方若背叛婚姻,二人居住房屋归忠诚一方所有。
2年前,李某退休,开了一家小型超市,因为我尚未退休,他聘请了一位年轻的许某帮忙,今年年初开始,我发现二人关系密切,最近,我确定了二人确有不正当关系,并掌握了确凿证据。事后,我和李某协商离婚,但是李某对我们约定的“忠诚协议”反悔,要求均分所居住的房屋。
如果我以该“忠诚协议”为依据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答:根据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忠实,《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双方有关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您和李某的“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