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律小知识:离婚案件中,被告缺席,也能判决的2种情形

2015-12-20 编辑部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免费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北京律师团队”咨询热线:010-56455910;全国各地律师合作、商务合作:13910271035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

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小知识:你是不是“法定继承人”?这6个方面决定!

▶法官问答:夫妻“忠诚协议”就否具有法律效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