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师:恋爱期间赠送或收取“财物和彩礼”,切记2点!

2015-12-28 柳叶飞刀 法务之家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投稿:1950354508@qq.com;免费法律咨询QQ群:292853215;“北京律师团队”咨询热线:010-56455910;全国各地律师合作、商务合作:13910271035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互赠财物属于赠与,可以不退还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一方要求返还时需酌情处理,赠与方生活困难的,应予以返还若女方借婚约之机从男方处获取财物,则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而女方在没有合法根据的情况下收受男方财物,致使男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话,也可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当退还不当得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把网络聊天记录变为民间借贷案件的有效证据,记住3点!!

▶律师:你以为房产证有你名字,房子就是你的,大错特错!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