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享:机动车次要责任却承担了50%的赔偿,谨记1点!
投稿作者:季建平,常熟市专业律师,执业于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经过:
当事人唐某为本市某乡镇的农村居民,平时开摩托车出行,但是他驾驶的摩托车未申领牌照,也未投保交强险。2014年6月的某一天傍晚,唐某象往常一样驾驶着摩托车从乡镇道路回家,同向右侧行驶的还有一辆面包车,行驶到事故路段,面包车突然变道准备左拐,唐某刹车避让不及,被面包车碰撞摔倒,摔倒的时候剐蹭到了对向骑自行车正在经过此路段的王某,王某倒地,头部受伤。后经交警队现场事故勘验,并对两机动车进行了检验,发现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制动不合格,也未申领牌照。最后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面包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不负责任。王某出院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将面包车司机及其保险公司和唐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2万3千多元,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6千多元,鉴定费4000余元,三者合计12万3千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面包车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的损失约6.3万元,唐某承担6万余元。因为面包车司机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本来应该他承担的赔偿由其保险公司承担,而唐某的摩托车由于未投保交强险,所以所有损失均由唐某本人承担。在本起事故中,唐某虽然负次要责任,却承担了将近一半的赔偿额,主要原因是其未投保交强险。
律师解读:
本案中,事故受害人的损失
第一项:医疗费2万3千多元,由两个机动车责任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各承担1万元,唐某由于未投保交强险,所以此1万元由其本人承担。超出部分3千元,由面包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和唐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保险公司承担70%,唐某承担30%。
第二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6千多元的损失,由面包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和唐某在交强险范围内各承担50%(即每人4万8千多元)。
第三项:鉴定费4000余元,由于交强险不赔付鉴定费,只能由面包车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和唐某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保险公司承担70%,唐某承担30%,由于唐某未投保商业险,所以这部分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最终,面包车司机本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应当赔偿的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而唐某由于驾驶没有牌照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所有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为了便于理解,下面我们用表格的形式将上述案例的赔偿款计算方式再现一遍,并假设另外两种不同责任的赔偿方式。
备注:为了简便计算,赔偿额均取整数,“面”指面包车司机。
交强险责任限额规定: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谨记这一点:从上例我们可以得出,在交强险范围内,主责,次责,全责承担的责任限额是一致的,都是12.2万元,只有在无责的时候,限额才是1.21万元。因此,唐某在本次事故中虽然负次责,也应承担将近50%的赔偿款。
教育意义:
上述案例提醒我们,作为交通参与者,为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家庭幸福,时刻警醒自己按时足额购买保险,不驾驶不合法的无牌车辆。
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不同赔偿原则
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我国交强险实行的赔偿原则,是在交强险赔偿的限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赔付不以被保险人存在过错为前提。
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被保险人由于过错造成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不负责任,则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